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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保环境资源法全面实施 | |||||
http://www.eedu.org.cn 作者:孙佑海 文章来源:学习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4 | |||||
三、立法领域的体制原因 法律能否有效实施,还要看法律本身是否合理。公平合理的法律,是法律有效实施的前提和基础。为什么要提起这个问题呢?这与当前一些部门过于谋取本部门利益而影响国家利益有关。当前要高度注意政府机构中的部门利益问题。所谓部门利益是指行政部门偏离公共利益导向,追求部门局部利益,变相实现小团体的利益,其实质就是“权力衙门化”与“衙门权力利益化”。在中央提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势下,这个问题到了必须认真解决的时候了。 四、贯彻中央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为环境资源法律的全面实施扫清障碍 1、建立有利于环境资源法律全面实施的机制 “决定”为今后的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我个人认为,从长远看还要做到: 第一,逐步将地方政府从目前的“准企业”状态还原为真正意义上的政府,把资源配置的权力真正交给市场,从根本上避免政府对企业各种不合理的行政干预。 第二,用科学的标准来考核领导干部的政绩,即用正确的导向来引导干部。 第三,如果一时不能改变“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中央和地方财政都要加大对环境治理保护的转移支付的力度。各级政府都要切实履行改善生态环境的义务。目前,要在继续加大国债资金和各级财政预算内环保投资力度的同时,还要鼓励社会资金、外资等参与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如果不在环保投入的问题上动真格的,那么,要想如期完成“十一五规划”规定的资源节约和污染控制指标,是绝无可能的。 2、认真解决立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做好民主立法、科学立法 在环境资源领域实施民主立法要做到: 第一,立法工作要按照立法法的要求,进一步民主化、公开化,要让地方直接参与。 第二,起草法律草案尽量由地位超脱的机构进行。起草工作要有高层领导直接组织,防止各自为政,互相牵扯。 第三,依法提高法律法规草案的审议质量,使公布的法律法规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四,在改革财政体制的同时,还应适度扩大地方的立法权限,使地方能够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出更加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 在环境资源领域实施科学立法要注意做好“三个结合”: 第一,要把制定环境资源法与制定其他有关法律结合起来。 第二,制定法律要与配套规范性文件相结合。 第三,法律调整要和其他手段调整相结合。 3、强化环境资源法律和有关法律的实施 第一,加强宣传教育、注重公众参与,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法治观念。 第二,强化环境资源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能和司法机关的司法职能。 第三,强化权力机关对环境资源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作出对法律实施情况开展检查监督的规定以来,执法检查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在环境资源领域,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开展了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地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发现了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了整改建议,有效推动了一系列环境资源问题的解决,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反响。今年上半年进行的环保法律跟踪检查又取得了新的实效。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监督法》,这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通过实施《监督法》,将会进一步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保障环境资源法律的全面实施,进一步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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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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