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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立法为先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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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立法为先
——访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孙佑海
http://www.eedu.org.cn    作者:记者徐琦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2
  近年来,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时至今日,我国解决主要环境问题已经基本上做到有法可依。在解决环境问题基本上有法可依的形势下,如何提高环境立法质量已经成为环境立法的主要问题之一。

  在全国“两会”期间,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孙佑海。他针对强化环境法制、提高环境立法质量,提出了做好“十个结合”和处理好“五个关系”的观点。

  孙佑海认为,环境立法要约束政府的行为与约束企业的行为相结合;要行政控制性规定与经济激励性规定相结合;要加大立法步伐和加大立法力度相结合;要制定新法与修改现行的法律相结合;要制定法律与制定配套的法规和规章相结合;要将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很好结合起来;要将环境资源立法与其他有关立法很好结合起来;要将环境立法与环境法的实施很好结合起来;要环境立法与行政管理体制、经济管理体制相结合;要立法任务与人力、物力、财力及时间的保障相结合。

  孙佑海还提出,做好环境立法,应妥善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要正确处理环境立法的必要性和现实可行性的关系。环境立法工作必须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不能从愿望和想当然出发,不能从本本和概念出发,也不能言必称外国,照抄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东西。要始终把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作为环境立法的基础。在学习和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时,应采取分析、鉴别的态度,从中汲取一些对我们有益、有用的内容,而不能照抄照搬。同时,即使外国法律没有的,只要我们的实践需要,就要及时制定法律,认真加以规范。

  二要正确处理环境立法中行政命令与市场经济手段的关系。发挥市场在环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快环境建设步伐,是十分重要的。这就需要我们在法律制定中更多地注意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制定相应的措施,来推动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但强调市场的作用,不等于也不应该减少政府的责任和作用,许多公共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公共环境的修复和保护等问题,难以靠市场来解决。因此,环境立法要正确处理行政命令与市场经济手段的关系,关键在于转变政府职能,让政府把职能真正转变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搞好环境、资源等公共物品的管理,提供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各类服务,切实解决市场解决不了或者解决不好的问题,为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要正确处理环境立法中公众参与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做好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应尽快将公民的环境权益在立法中具体化和程序化,以确保公民行使环境权益时有法可依。在目前阶段,公民环境权益至少包括3方面内容:环境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和环境救济权。

  四要正确处理环境立法中突出重点和兼顾一般的关系。目前环境立法任务很重,应当针对我国面临的重大环境资源问题,集中力量制定出真正管用的环境法律,尽量避免把精力花在那些难以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无害也无益”的“宣言性”的立法项目上。

  五要正确处理环境立法中法律的稳定性与改革过程中变动性的关系。法律的特点在于“定”,一旦做出规定,就要保持相对稳定;而改革的特点是“变”,是要突破原有的一些体制和规则。所以,环境立法要及时把改革中的成功经验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对现行环境法律中不合时宜的规定要及时做出修改,以推进环境与资源保护事业的发展。 [2007-03-09 ]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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