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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化学物环境管理立法建议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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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化学物环境管理立法建议
http://www.eedu.org.cn    作者:常纪文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12

  我国正在抓紧制定规范化学物质、包括化学物质的配制品以及化学物品的基本法。关于其名称,法学界和管理部门存在不同的看法。虽然分歧不小,但却共同认为,无论立法为何名称,它规范的最终对象仍然是化学物质,即以自身形态出现、包含在配制品和物品中的化学物质。

  对环境产生风险的仍然是化学物质,通过管理化学物质的方式来管理化学物质,包括化学物质的配制品以及化学物品,有利于避开争执,实现立法管理的目的。

  一、是制定法律还是条例的问题

  目前,《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之中都有零散的化学物污染防治内容,而目前制定统一的化学物立法已经被环境现实和法律实施的实践证明是必要的。笔者认为,制定一部化学物环境保护方面的综合性法律比较适宜。制定法律之后,可以结合情况制定实施条例或者其他相关的条例、规章。如果目前制定法律有困难,可以考虑在《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指导之下,结合国内外化学物环境管理立法的经验和教训,制定化学物环境保护方面的条例。此条例要与目前国务院颁布的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协调一致,这样可以避免工作的重复。

  无论是制定法律还是条例,对于把化学物环境管理纳入法治的轨道,都是有利的。不过,如果立法机关不愿意制定法律而倾向于制定条例,学界一般认为,对管理体制的协调,对法律责任的设置(如罚款的幅度提高、刑事责任的追究等),对应急措施的设置,以及对现在和将来的化学物立法体系的协调和法律制度的衔接,可能存在不利之处。

  二、是采用“化学品”还是“化学物”的措辞问题

  如果把立法名称定为《化学品污染防治法》或者《化学品污染防治条例》,则属于一种约定俗成的名称确定方式。此立法所规范的显然并不仅仅是严格意义上的化学品,还包括化学物质及包含化学物质的配制品。

  由于化学物包括化学物质、包含化学物质的化学配制品以及化学品,因此,如果把立法名称定为《化学物污染防治法》或者《化学物污染防治条例》,此命名显得更加科学一些。欧盟及其主要成员国的立法名称,如欧盟的《化学物的登记、评估、授权和限制条例》(以下简称REACH)、德国的《化学物法》等立法,采用的均是“chemicals”一词。按照条文的阐释,这些立法中的Chemicals包括化学物质、化学配制品和化学物品。如REACH第3条就把chemicals 分成substance (化学物质)及包括化学物质(sub-stance)的preparation(配制品)和article (物品)来各自定义。不过,在我国化学物的称呼与传统通称的化学品称呼不太一致,需要协调。尽管如此,一些法学学者还是赞成在立法名称中采用“化学物”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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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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