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采用“污染防治”还是“环境管理”的措辞问题
由于化学物的污染防治一般涉及到污染预防和污染治理两个环节,环境管理则不仅包括污染预防、污染治理,还包括安全评价、风险管理、化学物质的环境登记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事项,因此,立法名称采取“环境管理”的措辞对于发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化学物职责是必要的。另外,目前对于化学物的登记、管理,还缺乏法律和条例层次上的立法,因此,采纳“环境管理”的立法名称措辞,则可体现现实的需要。
四、我国化学物环境管理基本法的体例设计建议
笔者建议,应首先制定一部化学物环境管理基本法——《化学物环境管理法》,为化学物安全管理和环境管理做出基本的内容安排。在制定化学物环境管理基本法时,可以考虑以下立法体例:
第一章“总则”,包括(1)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有关术语的定义;(2)国家的基本政策和方针;(3)管理体制;(4)基本原则和主要规则。
第二章“化学物质的申报与环境登记”,包括(1)登记的一般条件与程序;(2)化学物的环境安全评价;(3)现有物质登记的时间期限与条件;(4)新物质登记的时间期限与条件;(5)新物质的评审与管理措施建议;(6)登记的形式与实质审查;(7)登记的结果;(8)登记信息的更新与公开;(9)登记的费用。
第三章“优先化学物质、特殊管理化学物质及其制品的环境管理”,包括(1)优先物质的分类标准和名录;(2)优先物质的环境风险评价;(3)优先物质的环境风险管理措施;(4)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包装、标签;(5)通知、通告与申报义务;(6)特殊管理化学物质及其制品的分类标准;(7)特殊管理化学物质及其制品的环境管理。
第四章“化学物的生产、进出口、上市和转让”,包括(1)现有化学物生产、上市和进出口的规定;(2)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出口、上市和转让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化学物的储存、运输、使用和研究开发”,包括(1)现有化学物的储存、运输和使用;(2)新化学物质储存、运输和使用的特别规定。
第六章“污染物排放和转移登记”,包括(1)排放登记;(2)转移登记。
第七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测试与咨询”,包括(1)测试机构与方法,国外的测试方法和结果的认可;(2)测试费用;(3)替代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替代测试方法的推广和使用;(4)测试前的咨询与测试报告的共享;(5)避免重复的实验特别是动物实验。
第八章“废弃化学物的回收、处理与处置”,包括(1)化学物处理与处置的一般规定;(2)危险化学物质处理与处置的特别规定。
第九章“劳工保护”,包括(1)年龄与性别的保护;(2)暴露化学物质种类和时间要求;(3)劳保设施。值得注意的是,“劳工保护”也可以通过另外的条例或者规章来规范,但是本立法应明确做出指示性的规定。
第十章“信息交流、共享与公众参与”,包括(1)信息交流与共享;(2)公众参与。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包括(1)化学物质、配制品、化学品上市、使用的授权;(2)禁止和限制;(3)专家咨询委员会;(4)监测;(5)现场检查;(6)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十二章“突发化学物污染的应急预案与应急救援”,应与国务院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规定相衔接。
第十三章“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及法律救济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章“附则”,包括(1)军用化学物质的法律适用;(2)化妆品、农药、兽药、饲料和食品添加剂的法律适用问题;(3)含化学物质的医疗器械的法律适用问题;(4)国际条约的履行;(5)与正文有关的化学物清单附件。(全文完)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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