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站长
   | 网站首页 | 资讯 | 文章 | 供求 | 生活 | NGO | 考试 | 旅游 | 下载 | 图库 | 论坛 | 博客 | 留言 | 帮助 |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环境生态网 >> 文章 >> 环境学 >> 环境社会篇 >> 环境法苑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论环境权的法律本质           ★★★ 【字体: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论环境权的法律本质
http://www.eedu.org.cn    作者:董杜骄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法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9

  摘要:环境权有其特殊的权利本质。环境权是集体权和个人权的统一;环境权是当代权和后代权的统一;环境权是基本人权和自然体权的统一;环境权是广泛权和限定权的统一;环境权是公权和私权的统一。

    关键词:环境权 法律本质 统一性

  
    环境权概念是以“人权”的名义提出的。在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中,环境权作为一项新的基本人权为世界所接受,该《宣言》也成为人权发展历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此后,希腊、加拿大、葡萄牙、巴西等国陆续将环境权写入宪法,使之成为宪法性的权利。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以国家义务的形式,确认了公民的环境权。环境权是一个派生权利,它源自于人权。但是,我们不能由此推导出环境权只是人权,或环境权等同于公民环境权。这是因为环境权有其特殊的权利本质。


    一、环境权是集体权和个人权的统一


    随着环境权理论的发展,人们对环境权主体的认识正在由以个人为中心向以公众为中心转变。因为环境权的要素、性质、意义、实现方式的多元化,突破了传统人权概念中的生存权范畴。从生存权角度看,环境权是一种个人权和私权,但是,从环境权的追求目标看,环境权带有集体性和社会性的特征,环境权是以整个自然环境为媒介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实现人和自然和谐共处、相互尊重的集体性权利。因此,环境权不应仅仅将个人本位主义为其根源和基础,只注重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应当引入团体本位主义的理念,以权利社会化来弥补私法自治的不足。如果把环境权仅作为私权和个人权看待,是无法解释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法理基础的。公众并不一定是特定环境损害的受害方,但是,公众为了特定的环境权益而采取合法行动的权利,即参与性环境权益,恰恰说明环境权是一种集体权。通过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环境信息公开,有奖举报,人大代表质询环境问题,环境志愿者行动,实现环境善治(Good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我国环保总局制定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框架草案,将公众环境权益确定为三个方面:环境信息的知情权、环境决策的参与权、公众参与的监督和救济。因此,环境权应当是集体权和个人权的统一。

    二、环境权是当代权和后代权的统一

    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美国麻萨诸塞州宪法第44条第791款规定:“人民享有对清洁空气和水、对免受过量和不必要的噪声侵害以及对他们的环境的自然的、风景的、历史的和美学的质量的权利”。从中不难看出,环境权的实质是一种基本生态功能权,包括生态功能权及与生态功能权相关的其它权利(如有偿开放景点权、排污权、排污权转让收益权等经济权利),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无体权。 这种权利的无体性,使得针对物质实体与能量的财产权法律保护受到限制。例如,林木的所有权人,不能以绝对权为由任意砍伐,因为林木产生的生态利益,不仅属于所有权人,也不仅属于当代人,更关系到子孙后代的生存。苏联宪法(1977年)第十八条规定:“为了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苏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并有科学根据地合理利用土地及其矿藏、水流资源、植物和动物,保持空气和水流洁净,保证自然财富的再生和人类环境权益的改善。”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第一条规定:“联邦政府将与各州政府以及有关的公共和私人团体进行合作,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手段和措施-包括财政和技术上的援助,发展和增进一般福利,创造和保持人类与自然得以在一种建设性和谐中生存的各种条件,实现当代美国人及其子孙后代对于社会、经济和其他方面的要求,这乃是联邦一如既往的政策。”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发布的《人类环境宣言》第一条庄严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可以看出,环境权作为一种基本生态功能权,要从整体上保障后代人依托自然环境享有与当代人同等的发展权利。当代人绝不能存在“我死后,哪管它洪水滔天。”的可怕思想,而应当在寻求当代人的利益与发展中保护好环境,为后代人的发展留下更加适宜的机会。因此,环境权应当是当代权和后代权的统一。

    三、环境权是基本人权和自然体权的统一

    人们普遍认为,环境是公民作为生物个体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和空间场所的提供者,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保护环境的目的在于保证人类的生存繁衍。 一系列国际法文件也肯定了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除《人类环境宣言》明确宣布了环境权外,其他如《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内罗毕宣言》等都对环境权作了阐述。而具体到各个国家,环境权在宪法和环境基本法中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确认。人们相信,环境权是维持其生存和幸福生活所必须具有的权利,甚至包括代际环境权。然而,与环境权以保护人类为核心创设的初衷相反,人类为了追求幸福生活,依靠工业革命以来形成的征服、改造自然的强大力量,以自然界主人自居,将自然界仅仅当作自己的仆人与玩物,努力创造符合自身价值取向的“良好”环境,使自然体的生存面临严峻危机,而自然体作为环境要素,生态组成部分,其前途和命运恰恰和人类的世代繁衍息息相关。人类从长远利益计,应当考虑自然体权的存在价值。人类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大自然或非人物种有受到人类尊重、热爱、保护、合理利用的权利。在法学理论方面,西方不少学者主张动物权利、生命体权利和自然物权利。为了使地球成为人类、动植物共同生息繁衍、和谐相处的美好家园,为了更好地保护地球上的各种物种,联合国大会于1995年将每年的12月29日定为“国际生物多样性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将1997年“世界环境日”的主题定为“为了地球上的生命”(for life on earth)。自然体权的创设是人类高度进化、高度觉醒的产物。正如法律从只注意保护个人权利发展到保护集体权利、国家权利和人类权利一样,自然体的权利作为一种新型权利和新的主张,本身还存在缺陷和不足,它还需要新的理论、新的思维和人们对它的熟悉与适应过程。 因此,环境权是基本人权和自然体权的统一。

    四、环境权是广泛权和限定权的统一

    虽然环境权仅是一种生态性的权利,但是并不意味着环境权的内容单一。相反,环境权是一项内容丰富的权利。现有的各国环境立法中关于日照权、眺望权、景观权、静稳权、嫌烟权、亲水权、达滨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公园利用权、历史性环境权、享有自然权等等都是关于环境权的规定,还包括为了合法的本体性环境权益而采取合法行动的权利,即参与性环境权益。从另一个角度看,环境权的法律设定不能脱离一个国家现实的经济发展状况,盲目追求权利的丰富化,否则就会变得不切实际,失去法律的可操作性。工业活动即使符合环境保护的标准,也可能对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绝对禁止工业活动显然是不明智的,通过立法鼓励科技成果向环保领域转化,实现环境与经济和谐发展才是解决之道。因此,环境权是广泛权和限定权的统一。

    五、环境权是公权和私权的统一

    如果对环境权的内容作法律规范形式意义上的分类,环境权的内容包括宪法权利、行政法权利、民法权利、诉讼法权利等。国家享有公法意义上的环境管理权。但是这种环境管理权在我国目前的行政体制框架内被分散了,海洋、河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一般都是分别属于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为地分割了环境要素的统一性,破坏了环境的生态性和整体性,同时在决策的时候难免会造成考量的片面和不周全性。值得借鉴的是,欧盟的环境保护局已经成了一个综合体,把环境保护、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甚至与工农业生产有关的问题都包括了进去。它的好处就是有利统一协调。无论环境管理权的统一还是分散,并不抹杀环境权的公权性质。随着环境法律体系改革,公法私法化,为了减少政府直接控制的成本,国家行使的一部分公共管理权力,通过设定公众权益的方式而转移到社会,成为社会自我调节的私权,当然这种私权带有集体性的特征。因此,环境权并非一项单独的权利,而是一个由公权与私权所构成的内容丰富的权利体系,环境权是公权和私权的统一。

    结语

    环境权的法律本质具有不同于一般法律权利的特征,这也对现行法律构成了极大的挑战。民事法律对环境权设定的缺位和原则化,影响到了民事救济的可操作性;行政法律中环境管理权的分散,“政出多门”,影响了环境治理的成效;刑事法律对于环境犯罪缺乏系统的规定,刑罚措施有限。因此,从多个角度看待环境权的法律本质,有助于我们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过程中,全面的、系统的把握其权利属性。毕竟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中心问题,而环境法最终应该注重整体化的架构,并向综合性的全面立法方向发展。

  
Comment on environmental right
DONG Dujiao
Abstract: Environmental right has it the special right essence. Environmental right is the oneness of collective right and personal right. Environmental right is the oneness of contemporary right and posterity right. Environmental right is the oneness of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and natural object rights. Environmental right is the oneness of comprehensive rights and limiting rights. Environmental right is the oneness of public right and private right.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right; essence; oneness

  
作者简介:董杜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讲师。电子信箱catmouse1972@buaa.edu.cn。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生存权、环境权与社会排斥的
    韩国国家间的废物移动及其处
    论环境相邻权的保护
    环境权基本构成
    张震:环境权——现行宪法应
    沙尘灾害的法律防治
    环境责任一个也不能少
    《环境保护法》修改的法律思
    协调人与野生动物矛盾的法律
    关于防范我国农业用地土壤污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