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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权的法律本质 | |||||
http://www.eedu.org.cn 作者:董杜骄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法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9 | |||||
摘要:环境权有其特殊的权利本质。环境权是集体权和个人权的统一;环境权是当代权和后代权的统一;环境权是基本人权和自然体权的统一;环境权是广泛权和限定权的统一;环境权是公权和私权的统一。
二、环境权是当代权和后代权的统一 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美国麻萨诸塞州宪法第44条第791款规定:“人民享有对清洁空气和水、对免受过量和不必要的噪声侵害以及对他们的环境的自然的、风景的、历史的和美学的质量的权利”。从中不难看出,环境权的实质是一种基本生态功能权,包括生态功能权及与生态功能权相关的其它权利(如有偿开放景点权、排污权、排污权转让收益权等经济权利),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无体权。 这种权利的无体性,使得针对物质实体与能量的财产权法律保护受到限制。例如,林木的所有权人,不能以绝对权为由任意砍伐,因为林木产生的生态利益,不仅属于所有权人,也不仅属于当代人,更关系到子孙后代的生存。苏联宪法(1977年)第十八条规定:“为了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苏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并有科学根据地合理利用土地及其矿藏、水流资源、植物和动物,保持空气和水流洁净,保证自然财富的再生和人类环境权益的改善。”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第一条规定:“联邦政府将与各州政府以及有关的公共和私人团体进行合作,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手段和措施-包括财政和技术上的援助,发展和增进一般福利,创造和保持人类与自然得以在一种建设性和谐中生存的各种条件,实现当代美国人及其子孙后代对于社会、经济和其他方面的要求,这乃是联邦一如既往的政策。”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发布的《人类环境宣言》第一条庄严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可以看出,环境权作为一种基本生态功能权,要从整体上保障后代人依托自然环境享有与当代人同等的发展权利。当代人绝不能存在“我死后,哪管它洪水滔天。”的可怕思想,而应当在寻求当代人的利益与发展中保护好环境,为后代人的发展留下更加适宜的机会。因此,环境权应当是当代权和后代权的统一。 三、环境权是基本人权和自然体权的统一 人们普遍认为,环境是公民作为生物个体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和空间场所的提供者,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保护环境的目的在于保证人类的生存繁衍。 一系列国际法文件也肯定了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除《人类环境宣言》明确宣布了环境权外,其他如《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内罗毕宣言》等都对环境权作了阐述。而具体到各个国家,环境权在宪法和环境基本法中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确认。人们相信,环境权是维持其生存和幸福生活所必须具有的权利,甚至包括代际环境权。然而,与环境权以保护人类为核心创设的初衷相反,人类为了追求幸福生活,依靠工业革命以来形成的征服、改造自然的强大力量,以自然界主人自居,将自然界仅仅当作自己的仆人与玩物,努力创造符合自身价值取向的“良好”环境,使自然体的生存面临严峻危机,而自然体作为环境要素,生态组成部分,其前途和命运恰恰和人类的世代繁衍息息相关。人类从长远利益计,应当考虑自然体权的存在价值。人类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大自然或非人物种有受到人类尊重、热爱、保护、合理利用的权利。在法学理论方面,西方不少学者主张动物权利、生命体权利和自然物权利。为了使地球成为人类、动植物共同生息繁衍、和谐相处的美好家园,为了更好地保护地球上的各种物种,联合国大会于1995年将每年的12月29日定为“国际生物多样性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将1997年“世界环境日”的主题定为“为了地球上的生命”(for life on earth)。自然体权的创设是人类高度进化、高度觉醒的产物。正如法律从只注意保护个人权利发展到保护集体权利、国家权利和人类权利一样,自然体的权利作为一种新型权利和新的主张,本身还存在缺陷和不足,它还需要新的理论、新的思维和人们对它的熟悉与适应过程。 因此,环境权是基本人权和自然体权的统一。 四、环境权是广泛权和限定权的统一 虽然环境权仅是一种生态性的权利,但是并不意味着环境权的内容单一。相反,环境权是一项内容丰富的权利。现有的各国环境立法中关于日照权、眺望权、景观权、静稳权、嫌烟权、亲水权、达滨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公园利用权、历史性环境权、享有自然权等等都是关于环境权的规定,还包括为了合法的本体性环境权益而采取合法行动的权利,即参与性环境权益。从另一个角度看,环境权的法律设定不能脱离一个国家现实的经济发展状况,盲目追求权利的丰富化,否则就会变得不切实际,失去法律的可操作性。工业活动即使符合环境保护的标准,也可能对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绝对禁止工业活动显然是不明智的,通过立法鼓励科技成果向环保领域转化,实现环境与经济和谐发展才是解决之道。因此,环境权是广泛权和限定权的统一。 五、环境权是公权和私权的统一 如果对环境权的内容作法律规范形式意义上的分类,环境权的内容包括宪法权利、行政法权利、民法权利、诉讼法权利等。国家享有公法意义上的环境管理权。但是这种环境管理权在我国目前的行政体制框架内被分散了,海洋、河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一般都是分别属于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为地分割了环境要素的统一性,破坏了环境的生态性和整体性,同时在决策的时候难免会造成考量的片面和不周全性。值得借鉴的是,欧盟的环境保护局已经成了一个综合体,把环境保护、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甚至与工农业生产有关的问题都包括了进去。它的好处就是有利统一协调。无论环境管理权的统一还是分散,并不抹杀环境权的公权性质。随着环境法律体系改革,公法私法化,为了减少政府直接控制的成本,国家行使的一部分公共管理权力,通过设定公众权益的方式而转移到社会,成为社会自我调节的私权,当然这种私权带有集体性的特征。因此,环境权并非一项单独的权利,而是一个由公权与私权所构成的内容丰富的权利体系,环境权是公权和私权的统一。 结语 环境权的法律本质具有不同于一般法律权利的特征,这也对现行法律构成了极大的挑战。民事法律对环境权设定的缺位和原则化,影响到了民事救济的可操作性;行政法律中环境管理权的分散,“政出多门”,影响了环境治理的成效;刑事法律对于环境犯罪缺乏系统的规定,刑罚措施有限。因此,从多个角度看待环境权的法律本质,有助于我们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过程中,全面的、系统的把握其权利属性。毕竟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中心问题,而环境法最终应该注重整体化的架构,并向综合性的全面立法方向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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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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