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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执法屡受阻 专家吁制定法规赋予强制执行权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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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执法屡受阻 专家吁制定法规赋予强制执行权
http://www.eedu.org.cn    作者:赵维光 张晓鸣…    文章来源:文汇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9
    目前,本市正进一步加大全市性的环保检查和执法力度,特别是市郊涉及民生的“三废”污染问题,更成为市民和媒体关注的热点。记者近日跟随上海市环境监查总队前往市郊部分地区检查,发现一些企业、人员对待环保检查执法非常不配合。原本是一次“兵贵神速”的突击环保执法检查,却由于企业的百般阻挠,不得不吃了“闭门羹”。

    突击检查失时机

    前天晚上8时许,记者跟随执法人员来到位于金泽镇的上海美蓓亚精密机电有限公司,只见大门紧闭,厂区内漆黑一片。执法人员走到门卫室,向保安出示执法证,要求他们打开大门。几个保安打了几个电话后,说厂里有规章制度,外人不能随便进入,不肯开门。执法人员再次提出,可以在保安的陪同下进行检查,依然遭到拒绝。过了20分钟后,电话传来,一位姓顾的保安负责人在电话里表示,可以让执法人员入内。但显然突击检查的时机已经错失。

    40分钟后,上海美蓓亚精密机电有限公司施设部两位副经理才打车赶到了大门口。日方代表硕良和表示,由于企业是日资企业,执行的是外方制度,因此保安不了解情况,延误了执法。最后,在厂门口僵持一个小时后,执法人员才在这两位企业代表的陪同下,进厂检查了污水处理装置。虽然没有发现存在环保问题,但对于公司方阻挠检查,执法人员还是开具了现场书面意见和约见单,并将作进一步处理。

    临走前,记者看到,门卫室里贴着一张由公司发布的“环境方针”告示:“通过全员环境教育,提高全员环境意识和技能,理解和实现环境方针的同时,寻求相关方的理解和协作。”但记者目睹的情况却与厂方“告示”截然相反。

    环保执法普遍难

    在现场,市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何晨坦陈,类似这样的正常环保执法受到阻挠的情况并非个案,有些人员的行为更为恶劣。

    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对于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的行为,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同样规定,环保部门及其环境监察机构可以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情况,拒绝和阻挠检查。但是,实际上,环保执法难已经成了眼下的普遍现象。近几年来,从全国范围来看,少数企业主常常以“不着装就不是执法部门”为由,拒绝、阻挠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活动,甚至屡次出现暴力抗法的现象。

    企业应付花招多

    为了应付环保检查,一些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独资企业在污染治理上“精心设计”、弄虚作假。其主要“花招”包括:

    一是唱“空城计”,不加药品,让治污机器空转,以躲避有关部门的检查;二是打“地道战”,修建多个排污口,各个排污口之间有暗道相连,你查这个,我排那个;三是进行“运动战”,化整为零,用油罐车把污水拉出去,趁人不注意时排到田间沟边地头;四是“瞒天过海”,一方面不断偷排污水,一方面在媒体上大肆宣传自己已实现污染“零排放”,甚至还吹牛说自己是生态环保企业,环保工艺“国内首创,世界领先”,转移公众的注意力;五是“声东击西”,白天不排晚上排,晴天不排雨天排,检查团来前不排走后排。

    不少专家认为,相关法律的不足导致环保执法手段较弱,执法难已经在客观上纵容了某些企业的偷排污行为。为此,专家呼吁,要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的力度,有关部门应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前提下,修改和制定一些地方法规和规章,从立法上赋予环保部门类似工商、公安、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所具有的现场强制执行权力,树立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威性。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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