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南威尔士的土地与环境法庭

作者:常纪文    文章来源:学习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9/22

  新南威尔士是澳大利亚联邦的一个州。该州不是澳大利亚面积最大的州,但人口最多,经济最发达。为了在州一级高效解决数量众多的土地和环境纠纷问题,防止案件久拖不决,该州于1979年制定了一部法律——《土地与环境法庭法》,授权设立土地与环境法庭。

  土地与环境法庭的地位与作用

  土地与环境法庭和该州的最高法院平行,级别相同,具有权威性。由于该法庭敢于应对政府败诉所导致的压力,所以公信力很高。该法庭可以审理规划、环境和土地的纠纷事项。如果对最高法院的裁判或者土地与环境法庭的裁判不服,可以上诉至州上诉法院。州上诉法院与州最高法院在一起办公,实质上属于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一些最高法院的法官和土地与环境法庭的法官还同时担任上诉法院的法官。不过,案件上诉后,参与审理的法官与原审法官不同,这样可以保证裁判的公正性。

  新南威尔士州只有一个土地与环境法庭,并没有在悉尼等市设立低层级的法庭,这样既精简人员编制,也保证案件审理的专门化,符合案件处理的专业化需求。值得指出的是,该法庭的设立并没有得到其他州的复制。由于该州只有一个土地与环境法庭,所以该法庭审理的案件是比较饱和的,是澳大利亚联邦审理案件数量最多的法庭,该法庭2010年审理1115个案件,2011年审判1263个案件,2012年审判1282个案件,2013年审判1024个案件,2014年审判1104个案件。目前,中外法官和学者们有一个共识,就是环境法庭应按需设立,案件多的地方可以设立常设性的环境法庭,案件少的地方也可以设立环境合议庭或者环境巡回法庭,这样可以节约司法审判的资源,减少国家财政的支出。

  土地与环境法庭的运转

  新南威尔士州的土地与环境法庭除了一个首席法官外,还有五个法官,审理的案件范围主要包括土地和自然资源产权纠纷,许可等行政纠纷,占地等补偿纠纷,相邻纠纷等。如果州最高法院把案件移送到土地与环境法庭,那么该庭就可以受理。就移送的案件数量来看,移入该庭的数量大约占90%,从该法庭移出的案件大约占10%,由于土地与环境法庭效率高,成本小,公信力高,深得各方认可。所以,不断有新的法律授权该庭审理新的类型的案件。

  起诉主体。在新南威尔士州,对于土地和环境犯罪,由州环境保护局充任“检察机关”向土地与环境法庭起诉。在州以下,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土地与环境刑事案件,一般由市政委员会提起诉讼。对于土地与环境民事案件,只能向州土地与环境法庭提起。州环境保护局设立了法律事务部,一些公职人员具备一定的资格和条件,就可以担任起诉者。州环境保护局可以直接行使的民事处罚,额度为1.5万澳元以内。超过1.5万澳元处罚为刑事处罚,往往由州环境保护局向土地与环境法庭提起刑事诉讼,由法庭裁决。按照统计,州环境保护局每年大约向法庭提起80起刑事案件。按照法律,土地与环境法庭最多可以判处7年的监禁和200万澳元以内的罚金。不过和民事罚款相比,刑事罚金的裁判过程要漫长一些。另外,市民和社会组织也可以提起民事和行政诉讼,但是由于诉讼费用,特别是司法鉴定费用巨大,没有十足的把握,原告一般承受不起,滥诉的风险巨大,所以一般人不敢尝试。但由于败诉的被告要支付胜诉的原告(如州环境保护局)起诉成本和调查成本,所以企业对于环境保护法律还是很顾忌的,一般不愿意违反。

  审判地点。新南威尔士州土地与环境法庭采取电话、网络审理和实地审理等多种审案方式,如法官和专家委员会经常去实地考察,甚至开展实地审判,尤其是涉及土地的案件,既便民,也让法官和专家委员会接地气。很多案件在实地的考察和审理中就解决了。如审理树木产权和相邻纠纷等相对简单的案件,95%都在树下审理。甚至有些很复杂的案件,一进入现场进行审理,事情就变得简单了。

  审判程序。为了保证环境法庭的专业性,除了法官以外,还设立了由21个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其中,全职委员7个,非全职委员14个,专业涉及规划、建筑、科学、工程等多个领域。专家委员会参与调解纠纷,参与案件的实质性审查,如涉及补偿等法律问题,法官就可以介入。很多案件,在专家委员会的实质性审查协助之下,事实就清晰了,当事人一般就会协商选择调解、调停等最适合自己的纠纷解决方式,纠纷在进入开庭审理的程序之前就解决了。在土地和环境纠纷中,90%的案件都和解了,不用开庭。这种机制,可以体现案件审理的专业化和专门化,并保证案件审判的效率。另外,在澳大利亚,前面的司法判决可以成为先例,为后面所援引,所以,专业人才作用的发挥,还能够保证案件审理的一致性和可预期性。

  审判方法。首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常常运用利益衡平的自由裁量权方法,如涉及土地征用问题,原住民要搬迁,政府要给补偿,农民则想要更多的补偿,那么法官就不得不采取一定的利益衡平措施。值得注意的是,环境保护部门在许可的过程中也采用利益衡平的机制。例如,在一个案例中,某露天矿的开采影响一个小村庄,因为该矿的开采可以提供就业和税收,环境保护部门在提出环境保护要求的基础上许可开采,但是土地与环境法庭在审理中,裁决许可无效,因为采矿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等由其他部门审查或者许可的事项,需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而未征求,所以,环保部门不能作出许可决定。其次,社会组织与个人如果对环境保护局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和许可不服,可以向土地与环境法庭起诉。

  案件管理。新南威尔士州的土地与环境法庭将受案范围分为八类予以分类管理。对所有案件,采取数据库管理、时间管理、费用管理等方法进行审判管理,评估工作成效以及是否符合法庭设立的目标,确保案件审理的时效性,降低司法成本。州司法委员会还建立了环境司法数据库,对环境案件分类并分情况进行指导,针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培训,确保案件审裁判的一致性。司法人员可以免费进入该系统,社会公众则需支付一定的费用才能进入。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州司法委员会还鼓励法官自愿接受一年一次为期五天的培训。近几年,94%的法官都自愿接受了培训。为了加强环境司法人员之间的交流,加强司法机关、执法机关与学界的交流,州土地与环境法庭每年召开一个学术年会。在该州土地与环境法庭,法官独立审判,而且是终身制,专家委员会的委员也不能被随意解聘,因此可以保证法官审理案件的独立性。如果案件审理有社会争议,法庭会让法官拒绝接受媒体的采访,以保护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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