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保护湿地 共同守护“地球之肾”

作者:肖琪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11/14

本报记者 肖琪

保护湿地,法律是有力武器。近日,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召开“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发布会”,介绍了湿地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发布了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来自湿地保护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代表30余人参加了案例发布会,1万余人通过线上直播平台观看了发布会。

此次发布的“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洪湖湿地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2起典型案例,地域覆盖广泛,违法类型多样,为湿地保护的法治建设贡献了丰富的经验。

案例覆盖全国,违法类型多样

今年6月1日起,我国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湿地保护法》开始施行。武汉近期正在举办《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本次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评选聚焦湿地的公益诉讼保护,对于进一步加强湿地的司法保护具有示范与引领作用,对于我国全面履行《湿地公约》、讲好湿地保护的中国故事、彰显大国担当,具有重要标志性意义。”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表示。

据了解,本次评选案例在地域上覆盖东北、华北、华中、华南、华东各地区,涉及长江、黄河、珠江、嫩江等流域及海域,违法类型包含违法侵占、围湖填湖、非法狩猎、违法养殖、固体废物污染等。

此外,入选案例在程序和案由方面呈现出类型丰富的特点,既包括诉前程序,也包括诉讼程序;既包括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包括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起主体既包括人民检察院,也包括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

评审专家根据评审细则,从参评案件办理的规范性、创新性、典型性、疑难复杂性及说理充分性5个角度出发,结合地域、流域、湿地类型、违法行为类型以及不同案件类型的特点对参选案件进行了综合评审,最终评选出12起典型案例。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强调,湿地保护属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是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之一。检察机关在法治化轨道上保护湿地,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为润泽美丽中国助一臂之力。检察机关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湿地保护法》,普及湿地生态功能科学知识,加强与湿地保护相关责任单位之间的协作,形成保护合力。同时,强化湿地保护中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共同推进湿地保护与管理,切实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在湿地保护中的积极作用。

聚焦湿地公益诉讼保护,解决新问题

在洪湖湿地案中,涉案公司在洪湖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并排放污水,检察机关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厘清了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责权限,明确《自然保护区条例》与《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以及赋予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均在当地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限之内,即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对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具有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为地方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合法合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提供了法治支撑。

在天津古海岸与湿地保护区一案中,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并与行政机关召开检察建议书整改落实磋商座谈会,专题研究开展整治工作,在后续生态修复整改工作中,持续跟进监督,定期实地查看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按期完成修复整改工程,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在洛阳黄河湿地案中,由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服务中心这一社会组织针对H合作社违法养殖排放污水、废气和粪便的行为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洛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助力开展协查工作,派员与洛阳、焦作两地的地方政府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等行政机关进行对接,达成共识,实现对湿地污染的协同治理,形成生态保护合力。

“本次案例评选聚焦湿地的公益诉讼保护,可以解决一些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对于进一步加强湿地的司法保护具有规范和引领作用。同时,借助本次案例评选活动,可以做好有关法律解读与宣传工作,凝聚全社会珍爱湿地、保护湿地的共识,使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得到满足。”胡卫列表示。

突出《湿地保护法》亮点,履行国际公约

泥炭沼泽和红树林湿地具有独特的生态价值,根据2018年《全球湿地展望》,泥炭沼泽是所有生态系统中最大的长期碳存储地。红树林则是热带亚热带海岸带交错区生产能力最高的湿地生态系统,在净化海水、防风消浪、维持生物多样性与固碳储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湿地保护法》也加强了对它们的保护。“本次入选案例中有3起相关案例,分别是吉林莫莫格湿地案、海南清澜红树林湿地案与广东寿长河红树林湿地案等。”秦天宝告诉记者。

在吉林省莫莫格湿地案中,检察机关探索开展公益诉讼,有效遏制盗挖湿地表层黑土的违法行为。但在检察机关开展检察监督“回头看”的过程中,发现破坏湿地的行为仍时有发生,并且行政机关存在职责划分不清、职能交叉等问题,湿地保护亟须在工作机制和立法上予以完善。检察机关向吉林省人大常委提出立法建议,推动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这一地方立法的修改完善,加大对盗挖滥挖黑土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林田湖草湿一体保护。

在海南省清澜红树林案中,保护区附近居民砍树围地造塘违法养殖达25年之久,检察机关在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的同时,将检察建议抄送省级主管部门及市县人民政府,推动政府牵头出台整治方案、相关职能部门联动整改。最终,保护区内1000多家传统土塘养殖场陆续予以清退,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得到全面修复治理。

如今,我国加入《湿地公约》已有30周年,在国内构建了《湿地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长江保护法》等综合性立法,及《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单行法规共同组成的湿地保护法律体系。未来,将继续以法治手段为湿地保护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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