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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应循三原则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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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应循三原则
http://www.eedu.org.cn    作者:杜欢政    文章来源:科学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1
    编者按

    《循环经济法》的制订正在火热进行中,不少人都强调发展循环经济要进一步重视生活中的资源节约问题。资源的回收再利用是循环经济的重要一环,长三角循环经济技术研究院(浙江)院长、中国再生资源产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杜欢政多年从事循环经济研究,承担了浙江、湖北、广东、天津、北京等省市一些地区和知名企业的循环经济规划、循环经济发展战略的制定。本期,我们与读者共享他关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一些思考。

    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我国再生资源回收总量达15810万吨,比2005年增长22%,极大地缓解了我国经济发展的资源瓶颈问题。如何规范、经济、高效地利用再生资源,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建设是重中之重。

    关于回收体系建设的类型,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如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主要是在“生产者责任制”的基础之上建立“大家电联盟”,由联盟企业提供资金,建立基金会,再在基金会的基础上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通过有处理能力的回收企业进行相应物资的回收处理和再利用。

    而另一种形式,就是我国目前的再生资源回收现状。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的再生资源回收是由走街串巷的“农民游击大军”低价收购,再经过手工作坊的简单拆卸,进行二次使用或直接进入二手市场。

    笔者认为,关于我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建设,应该结合我国的国情,走第三条路线: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的构建中,应该发挥行业龙头企业的优势,建立“回收基地+个体回收户”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在回收基地的建设中,政府要充分发挥公共管理的职能,依靠行业龙头企业的力量,统一搭建平台,在全国各城镇的城乡接合部,建立再生资源的回收基地。回收基地应该由政府统一无偿划拨土地,由行业龙头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监管、统一纳税、统一排污。并统一收编个体回收户,为个体回收户提供税收、监管、排污、信息等保障,促成其在基地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与此同时,政府应立法确定凡回收基地之外的再生资源回收、拆解均为“非法”,并对其加强监管和打击,扫除基地外低价收购等不公平竞争现象。

    尽管由于“三大差别”等因素的存在,决定了我们应该有差别、有步骤地进行不同区域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但是,我们认为,以下几个原则是共同的,应予以重视。

    首先,就是市场化的原则。这是指在投资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基地”,以及“收编”再生资源“个体回收户”的过程中,要遵行市场规律,按市场经济的原则办事。不能只是通过强制性的行政手段驱赶“个体回收户”进入“园区”,而应当是政府联合行业龙头企业搭建平台,提供纳税、排污、信息等优势,吸引其入园经营。同时,对于行业龙头企业来说,也应当是在市场化的前提下,进行园区的投资建设与经营管理。

    其次,就是生产者责任制原则。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对于固体废弃物(主要针对电子废弃物)的立法主要是基于“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但侧重点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职责要求以及费用承担方面。生产者责任制原则及其延伸形式是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应该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它甚至是回收体系建设物质投入的经济基础来源的理论根据。

    再者,就是公共责任原则。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的环境问题、再生资源没有得到高效利用的问题、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农民大军”的职业卫生问题、农民的就业问题以及由于回收渠道无序、缺乏规范管理导致严重的偷盗等问题,无不体现出政府公共管理的职责。因此,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是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的必然选择。

    还有,就是“改编”原则。建设“回收基地+个体回收户”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其中一个关键性的工作就是收编“游击大军”,培育“个体回收户”。在我国,90%的再生资源是通过走街串巷的“游击队”回收的。这些人多半是农民,上有老下有小,家里负担特别重。对这些“游击队员”进行合理的改编,是一个巨大的就业工程,也是一个巨大的稳定工程。当然,整合的办法不能是成立简单的公司,而是采用公司与个体户合作的方式,在技术、标准等方面有很好的规范,而合作方式却是松散型、加盟型的,这样才可能按照中国人的习惯和能力,解决中国存在的问题,也才可能解决再生资源回收中的技术低劣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因此,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过程中,“改编”并发挥原有的“回收大军”的作用,是必须要遵循的一个原则。

    (作者为长三角循环经济技术研究院〈浙江〉院长)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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