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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安全:转型之法 | |||||
http://www.eedu.org.cn 作者:席真等 文章来源:法律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9 | |||||
百年不遇大风雪中的电荒、各大加油站前挂出“免战牌”、贝布托之死、伊朗危机、国际油价狂飙突破一百美元、矿难屡见不鲜…… 这些在中国猪年中发生的人和事构成了一段特别的历史,在能源危机下中国能源安全战略转型的历史。 能源,现代社会机器赖以运转的生命之源,正在国计和民生的各个层面上向我们的社会体制、环保决策、保障制度、外交策略提出前所未有的挑战。 在这一背景下,中国的《能源法》几易其稿,中国的能源安全战略正在法制的框架下雏形粗具。 能源安全:转型之法 石油警钟 贝布托被刺可能是2007年最引人注目的国际惨案,从风光无限的回国准备接任总理到香消玉殒,短短几个月的时间,贝布托的身上折射出了各种国际势力之间斗争的残酷和复杂。贝布托死后,反应最为迅速的不是各国政府,而是国际原油价格,纽约国际原油期货油价迅速大涨到了令人瞠目结舌的100美元每桶。 这一切并不意外,国际各种势力争夺的核心实际就是能源之争。巴基斯坦作为伊斯兰国际的一员对国际能源安全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从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石油经济的全球化浪潮逐渐形成。全球化意味着石油生产和贸易将向世界各地的市场开放,而石油安全供应是有关石油经济全球化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石油经济的全球化和区域化的发展将会使原本对世界经济与政治局势影响深远的石油资源主导权的争夺更趋复杂难料。石油作为不可再生的先导资源和重要的战略物资,将会成为21世纪国际争夺与控制的焦点。由于中国的社会经济迅速融入全球化进程,以及中国对外石油依存度的不断提高,中国能源安全特别是石油安全日益与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相关联。 新的威胁论 不久前国际油价狂飙的时刻,《检察风云》杂志编辑朱军对笔者谈到他的美国之行时说,现在美国人一谈到中国,脱口而出就会说,中国经济发展很快,在和他们抢石油。 近年来,在国际能源市场上出现了两个引人深思的现象:一个是“中国要买什么能源,什么能源就涨”;另一个是“中国企业常在价格高位买入”。换句话说,这一现象必然反映了有机构利用中国需求在进行炒作抬价以牟取暴利。其本质问题在于,中国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能源进口国,但我国没有获得与进口份额能源相应的定价权,在参与国际能源定价上面临巨大的困难与问题。这也说明,中国目前没有获得与自己进口份额相匹配的国际能源定价权。 数据显示,近10年来,亚太地区已成为仅次于北美洲的新能源消费中心。以石油为例,北美洲作为世界第一大石油消费区,其石油消费量在世界石油消费总量中所占比重在1989~1999年下降了0.2%,而亚太地区同期石油消费量却由19.9%增加到26.9%,猛增了7个百分点,成为世界石油消费增长最快的地区。 中国作为世界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其国内生产的石油和天然气远远赶不上需求的巨大增长。从1993年中国成为石油净进口国以来,中国对石油的进口量连年增加,2004年中国已经超越日本成为全球原油的第二大进口国,而且对外依存度不断增高。据商务部监测数据,2006年中国石油对外依存度高达47%.另据国际能源署(IEA)的预测,中国在2010年与2020年的石油对外依存度将高达61%与76.9%. 而天然气作为一种优质洁净能源,近年来在中国的消费增速也相当惊人。据发改委能源局预测,2010年与2020年我国对天然气的需求将达1200亿立方米与2000亿立方米,供需缺口将分别达到500亿立方米与1000亿立方米。据权威部门预测,2010年与2020年中国天然气对外依存度将达35%与50%.这意味着中国已经成为全球能源市场上最重要的进口国之一。 随之而来,国际能源市场上能源价格大幅上升。以石油为例,1993年石油价格在20美元/桶附近波动,但是今天的国际油价已经接近100美元/桶,14年之内升幅达500%之多。由于价格的大幅上升,在购买能源时就需要支付比以前更多的外汇。据海关总署披露,2007年我国进口原油花费797.7亿美元,进口成品油花费164.3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增加超20%和约6%.我国原油进口比上一年增加1800万吨,同比增长略超12%.因去年国际油价大涨,我国进口石油花费增幅高于数量增幅。对此,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牛犁经济师表示,近年来,我国石油消费量保持6%左右增幅,而自产原油产量只有2%左右增幅,进口石油逐年增加情况难以改变。 随着中国经济对能源依赖性的不断增加和能源价格的不断攀升,能源安全日渐成为关注的焦点。因此有专家指出,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能源安全在本质上已经从“生产—供应”型的“供给安全”模式转变为“贸易—金融”型的“价格安全”模式。因此,所谓能源安全实质上就是能够以可接受的价格持续地获得能源。从另一个角度来讲,能源价格问题实质上是一个如何参与国际能源定价,对国际能源商品定价权的影响力问题。对定价权的影响力越小,该国所面临的能源价格风险就越大。 定价权之争 对于石油在世界经济和国际政治中的战略地位,美国著名国际政治学专家汉斯·摩根索曾经有一段较为深刻的描述:“谁能把它们(指石油)加入自己的其他原料来源,谁就大大增加了自己的资源,并且以同样比例剥夺了对手的资源。在这个意义上,对它们的控制一向是强权分配的一个重要因素。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英国,美国,在一段时间里还有法国,在近东从事那种被适当地称为”石油外交“的活动,即建立势力范围,从而在某些地区得以独占石油储藏。 近30年来的世界石油资源较量和斗争史,以及未来世界石油资源格局的演变趋势表明,世界能源生产或消费大国,特别是美、欧、俄等西方国家及其跨国公司将会继续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和方式,甚至不惜通过战争来争夺和控制世界上具有稀缺性、战略性的油气资源。2003年3月的伊拉克战争尽管有着种种理由,但是与1990年的海湾战争一样,它无论如何都是一场与“石油”有关的战争。美国推翻萨达姆政权并试图建立亲美的伊拉克新政权,是为了达到多重石油战略目标,其实质是为实现美国全球石油战略和全球霸权战略奠定基础。 多年来一直作为世界石油主要生产和出口地的中东、非洲、拉美、里海-中亚和俄罗斯远东地区,必将成为未来世界油气资源争夺最为激烈的主战场。目前,世界排名前二十家大石油公司垄断了全球已探明优质石油储量的八成以上,这表明,全球可供勘探开采的油气资源有利空间越来越小。而且,中国在海外的石油资源产地大多分布在政治、经济不稳定的地区。所有这些都与中国经济发展的需求和中国对世界和平与稳定所作的贡献不相称。 自古以来,在国际能源市场上,能源定价权主要掌握在欧美发达国家手中,能源价格基本上是由最有影响的期货交易所的标准期货合约的价格决定。当前国际原油贸易的基准价主要参照美国纽约商品交易所(NYMEX)的西德克萨斯原油期货价格(WTI)和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IPE)的布伦特原油期货价格(Brent)。在国际煤炭市场上,世界上主要的4种指标性煤炭价格——西北欧煤价、美国蒸汽发电用煤价格、日本焦煤价格和日本蒸汽发电用煤价格全部来自发达国家。在目前国际能源市场的定价机制下,欧美发达国家利用发达的期货市场形成的基准价格与亚洲国家不能通过期货市场竞价机制形成公开透明的价格相比,在能源定价中获得了明显的优势,即所谓的“亚洲溢价”。据有关专家统计,1993~2001年,沙特阿拉伯轻质原油销往东北亚地区的价格比销往欧洲市场的价格平均高1.01美元/桶,与销往美国市场的价格相比差距更大,有时高达3美元/桶以上。据测算,在国际石油市场上,因受到“亚洲溢价”的影响,现在中国每年要多支付逾10亿美元的外汇。 相比之下,中国国内不仅缺乏一个成熟的大规模能源期货市场,而且缺乏熟悉国际期货规则而且经验丰富的机构投资者。此外,监管部门还对中国企业利用国外商品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和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因此,中国的能源进口需求往往被国外机构投资者所利用。一般的,如果预测到中国将大量买入某能源,这些机构就会在国际能源市场上提前拉升该能源的期货价格。 结构性困境 数据显示,80年代,中国国内能源供给总量基本大于需求总量,当时还是能源净出口国。从90年代开始中国能源呈现总需求超过总供给的态势,且随经济增长缺口逐渐扩大,1992年中国的能源供求缺口为19.14Mt标准煤,2000年扩大到190Mt,从1993年起,中国由能源净出口国变成净进口国。 中国能源安全问题的核心,或者说中国能源安全的主要矛盾并不是能源总量问题,而是能源结构的矛盾。 资料表明,基于资源禀赋特点和建国初期所制订的经济建设路线,中国能源供应几十年来一直采取完全依靠国内资源的方针,从而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煤长期居于主导地位,占到75%左右。尽管石油勘探开发取得相当大的成绩,但由于长期实行油品限供与高价政策并大量出口原油以获取外汇,2000年,中国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石油的比重仅为23.6%,而煤炭的比重高达67%,天然气仅为2.5%,一次电力为6.9%.然而全世界1998年平均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石油占39.9%、煤占27%、天然气占23.1%,一次电力高达23.8%.这表明,与世界一次能源消费结构相比,中国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因此,多年来在中国的能源构成中,煤一直居主要地位,而石油、天然气等其他烃类能源相对较少,水电等非烃类能源所占比重也比煤少。 目前中国的能源消费飞速增长,并在世界能源消费增长份额中占有很大比重,导致中国能源的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据有关机构统计,2002年,世界一次能源消费增长了2.6%,远高于10年来的年平均增长趋势1.4%.可是,同年中国的能源需求却增长了l9.7%,而不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能源消费增长则低于1%,连续第二年低于经济增长趋势。煤是2002年全球消费增长最快的能源,而中国的煤消费增长高达28%,而世界的煤消费只增长了7%,如果把中国除外,世界煤的消费仅增长了0.6%.在中国,目前消费量最多的是煤、石油、天然气和水电的常规能源。尽管水电、风力、核电和太阳能是理想的清洁能源,但由于资本、技术差别等原因,在可预见的将来,它在中国能源的总构成中还不可能担当主要的角色。从能源清洁度、使用价值和开发成本来看,煤、石油、天然气各有优缺点。同煤相比,石油是较清洁的能源;同石油相比,天然气则是更为清洁的能源。石油和天然气在许多方面可以代替煤,但煤却不能完全代替石油和天然气。煤同石油、天然气、水能、核能相比,是笨重而肮脏的能源,以煤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必然对交通、生态和地理环境形成极大的压力,并直接影响能源利用效率。中国是世界上唯一的一个能源结构以煤为主的大国,国民经济各部门除交通运输之外几乎均以煤为主要燃料。然而,要想用煤能完全代替石油和天然气,必须通过深度加工的代价来开发洁净煤、洁净燃料新技术,从成本与收益的角度看,这样做短期内未必能够奏效。 因此国内许多专家指出,中国国内能源供求的突出矛盾主要是结构性矛盾,具体表现为清洁高效的能源供不应求,特别是石油天然气的总产量和品种规格的增长赶不上迅速扩大的需求。在改革开放的头20年,煤一直是中国能源生产和消费的主体,在能源结构中,煤、天然气和水电的供求基本平衡,但煤在能源供求总量中的份额却有所下降,从而导致对石油需求的迅速增加。因此,洁净煤的问题不解决,就会在以油代煤、以气代煤的过程中,出现和加剧煤的供应过剩,而油气供应不足的矛盾,形成煤在积压、或用于出口的同时又不得不进口大量石油的局面。因此,在可以预见的将来,石油短缺是中国能源安全主要矛盾中的主要方面,也就是说国内石油供应不足是中国能源安全的核心问题。(席真) 早已发生的未来 世界原油价格的跳动轨迹是这个时代最敏感但又最神秘的话题,无数的宏观经济学家和产业分析师都力图用理智来捕捉它,即使是最著名的老牌石油专家RobertMabro,对油价的短期走势预测都无一成功。所有对它波动路径的解释,都是可笑的事后诸葛和自相矛盾的人云亦云。例如,在11月,欧佩克组织(OPEC)在利雅德放话要增加限制太高的油价,并将日产量提高50万桶,这一动向反而刺激了油价加速向100美元冲击。当欧佩克在阿布扎比开会维持石油产量不变的时候,油价已经从前期高点跌去10%,落在88美元。正当分析家们开始松口气,认为产油国可能在年底偷偷增产时,美联储又再次减息25个基点至4.25%,油价又强力反弹到90美元的上方(12月13日的价格是92美元)。 其实,油价看似诡异的走势并不费解。我们认为,它是包含着“确认形”、“反射形”和“趋势形”这三种变化的复合体。例如,当欧佩克在利雅德宣布增产的时候,它传递的是“信息确认”,即过去的石油供应是不足的,无法跟强劲的未来消费相匹配的,于是市场领会这一“确认形”,抬高了油价。随后,阿布扎比会议后的“维持产量”决议使得市场认为此前的“确认形”是不准确的,导致了预期的快速逆转,构成“反射形”。随后,市场经历过这两种形态后,向“趋势形”拟合,即油价的轨迹更加的夹杂着趋势的内涵。顺便说一句,中国的加息历程也会具备这三种形态的复合,加息的初始状态,愈加股市愈涨、银行信贷愈多、经济过热逾重,这引发了很多浅薄的媒体的评论,惊呼“加息是无效”的。真实的故事是,这些加息仅仅处于“确认形”通道而已。 毫无疑问,我们的观点是,油价明年的趋势是继续走高的,80美元是一个有力的支撑线,而100美元(虽然看上去很难突破)仅仅是一个中期的顶部、一个弱小的阻力位。为何如此?当然在世人的理论和论据库里,支持油价继续走高最流行的无非以下几种:“需求劲爆说”(中国和印度的崛起导致石油需求飙升):“勾结有力说”(欧佩克的垄断和勾结趋强,集体行动的逻辑发挥了效力,这个组织不像过去那么心怀鬼胎):“石油武器说”(例如俄罗斯和委内瑞拉都谨慎地把控石油最终的对外供应,用能源作为武器)以及“地缘政治说”(美国攻击伊朗的可能性)等等。当然,这些根源于政治学的解释的确具备合理的内涵,但是,它更多地作为一种没有尺度的谈资,而不是精确逻辑的推演。 实际上,主宰油价波动的还有两个重要因素没有纳入人们的视野,我们将其构造并简化为两个模型:一个是“机会成本说”,一个是“印尼效应”。所谓“机会成本说”,举例来说,假设市面上石油正在上涨,那么藏在地下的石油的价值也是在上涨,那么开采地下石油的机会成本就在上涨。如果未来上涨的贴现值(折合到目前的价格)大于现价上涨的程度(这需要对石油的预期具备黏性,而石油市场恰恰具备这种黏性),那么石油供应者会先储存等到未来再卖。很显然,这种“不可再生资源的经济学”导致了石油越是上涨,供应反而不会扩大。这个模型的解释力比欧佩克的松散式勾结模型要强得多。 更重要的是“印尼效应”。在3年前,印尼是一个重要的石油出口国,但现在,它是纯进口国,据说很快墨西哥和俄罗斯也会步其后尘。为什么发生这种情况?那是因为产油国的行为模式发生变化。最近十年来,产油国改变了“坐吃山空”的石油地主模式(大量美元无所事事),将大量的石油美元投入到基础建设中,例如俄罗斯、印尼目前的固定资产投资都异常过热。沙特和卡塔尔等国家用“造城”的方式推进基础建设,例如建立大量的钢铁工业项目、汽车项目以及重化工业项目,而这些基建本身就要消耗大量的石油。这是一个有趣的“反噬”现象:石油美元推进基建反而增强了产油国本身的石油消费——况且由于石油物价对这些产油国来说很便宜(墨西哥是1加仑7美分),导致石油被近乎浪费般使用。这种“印尼效应”的继续强化和推进,将使得整个世界在控制石油总体产量的前提下,出口总量增长会变得越来越小,这将塑造未来石油价格上升的基本型格局。(唐学鹏) 瞩目中国“能源宪章” 11月27日,能源法起草组对外宣布,决定从2007年12月1日开始,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渠道公开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此前备受各方关注的能源法草案向国人揭下了它的神秘面纱。 能源法的推出,改变了中国作为后发工业国家,却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缺乏一部能够保障自身能源利益与能源安全的相关法律的尴尬。从这个意义上看,这部堪称中国“能源宪章”的基本大法,无论给予它多么重要的地位都不算过分。 在这部十五章一百四十条,约1.8万字的征求意见稿中,“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能源工作”这一措辞颇引人注目。所谓“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应该就是此前坊间盛传的“能源部”。不过,对该部门的权力界定却并未像之前外界所猜测的那样,出现一个权力集中的能源管理“大部制”。第三十二条则明确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制定能源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这意味着,国土资源部辖下的矿产资源储量司应不会直接划给能源部。假如未来获得人大通过的能源法最终稿对此不做大的修改,那么之前为能源企业普遍担心的“多一个婆婆”的情况,将变成现实。因此,“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权限问题可能成为能源法下一步立法过程中各方的博弈焦点。 与“大部制”的期望落空相比,法案中对能源市场定价的规定倒是未出人们意料。在保证石油、天然气等上游资源开发的国有垄断前提下,对其实行政府定价,而对开放程度高的煤炭等资源实行市场竞争定价。这其实只是对现有的能源市场格局进行法律上的追认。 中国现在一年约3.5亿吨石油需求中,有一半需要靠进口解决。而根据国际能源署不久前出版的《世界能源展望2007》的估算,到2030年,中国国内石油需求的80%需要依赖进口解决。未来20年,中国的能源安全也将越来越依赖于海外能源战略的布局。但细心者不难发现,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中对能源国际合作方面的规定只有区区八条。立法者在保障海外能源战略上的尴尬,表露无遗。 尽管近几年以中石油、中石化为代表的国有能源巨头在拓展海外能源市场上动作频频,成果上也颇有所得,但其中暴露出的问题却也十分显眼。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中国的海外能源战略开始越来越多地暴露在能源所在国的政治风险之中。典型如中国在苏丹遭遇的达尔富尔危机,在巴基斯坦遭遇的在海外工作人员遭袭事件,以及不久前在厄瓜多尔遭遇的该国政府强征国外石油公司暴利税事件。 这些看似偶然的突发事件,其背后都有相似的风险逻辑。中国因经济增长而愈发强烈的能源饥渴,已经极大改变了自身在国际事务中的旁观者形象。但中国并没有完全随着能源战略的形势而及时调整自身的外交策略,从而难以有力地保障自身海外能源利益。当能源所在国的潜在政治风险爆发时,中国政府出于“不干涉别国内政”的外交原则,往往只能被动应对。而若指望中石油等企业依赖自身力量去化解,则无异于杯水车薪。 根本在于,在由超然的旁观者外交向积极的利益相关者外交转变时,我们常将“不干预”原则变成了“不作为”,从而丧失了主动的自我保护。在那些政治风险丛生的第三世界国家,能源所在国政府的承诺往往朝令夕改,指望对方自己不出问题,远不如积极参与能源所在国的社会治理来得更可靠。而这种治理,除了中国企业在当地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外,更应从政府外交层面予以介入和支持。而这,却恰是目前中国外交实践的软肋。 因此,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中对能源国际合作方面的含糊措辞,也只是如实反映了中国能源外交的现实困境。更进一步来看,在外交政策上如何更积极有效地保障中国的海外能源利益,也将成为未来的能源法能否切实保障中国能源安全的一个关键。 能源法此次开门立法如何解决上述诸多难题,令人期待。(刘晶) 能源安全保障的立法选择 作为能源基本法,《能源法》需要确立保障能源安全的立法原则。它决定着能源安全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取向,是能源安全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保障。 本文认为,能源安全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以人为本原则、政府管制与市场化有机结合原则、能源与环境保护相结合原则。 可持续发展 能源利用和生态系统可持续性的保持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首要条件。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它要求人们根据可持续性的条件调整自己的生活方式,在生态可能的范围内确定自己的消耗标准。可持续发展“既不是经济发展或社会发展,也不是单指生态继续,而是指以经济、社会、自然为中心的复合系统,是使人类在不超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条件下,促进经济发展,保持资源永续利用和提高生活质量。”能源的开发、利用,不仅要考虑本代人的利益、需求,而且要顾及后代子孙的需要,为他们留下宝贵的能源资源,避免后代人从前代人接下来更糟的能源资源状况,影响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因此,能源可持续利用要实现代内、代际公平,实现整个人类的可持续利用能源,达到人类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能源发展应作为新时期我国能源发展的基本方针和长远战略,成为贯穿能源法的基本原则。 能源可持续发展原则,就是要统筹考虑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所需要的能源,实现能源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其中,节能、高效和综合利用是关键的也是目前最直接有效的重要措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能源开发利用应当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节约优先的基本方针。”我国能源立法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能源的作用,通过经济杠杆,用价格、税收、拨款、信贷等经济刺激,鼓励能源的节约利用,综合利用降低能耗和成本,保证能源生产和利用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最大化。 此外,采取能源多元化和优化能源结构战略与政策,也是实现能源可持续性利用和发展的重要手段。《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国家坚持能源立足国内、多元发展,增强能源供应能力,保障能源安全”;第五条又规定:“国家积极优化能源结构,鼓励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支持清洁、低碳能源开发利用,推进能源替代,促进能源清洁利用。”我国能源法立法应坚持以电力为中心,煤炭为基础,大力开发水电、石油和天然气,积极发展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优化能源结构,增加优质能源的供应;在立足于国内能源的勘探、开发与建设的同时,应加强对国际油气及矿产资源的利用,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积极参与世界能源资源的合作与开发,保障中国能源的可持续利用。 以人为本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是党的“十七大报告”突出强调的一个重要思想和基本要求。能源立法无疑也应当树立“以人为本”的法律观念,促进人的发展与经济社会的协调。 在人与能源的基本关系上,能源问题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即生存问题、公平问题和安全问题。能源能否充足供应,决定了人能否适宜地生存;能否平等让每个人享有能源,平等地体会到能源服务的好处,平等地分享世界的能源资源,表现了基本人权的保护程度。社会的复杂性证明了能源法立法尤其是能源基本法立法的真正困难是如何调和此种不平等。 我们的眼光集中在能源技术、能源市场之前,应该首先考虑“能源人权”的概念。能源人权(能源权)意指利用权利的价值分析,巩固能源人权维护人类生存权、生命权、健康权的基本诉求,保障人类在能源充分供应下的工作、休息和沟通的权利,进一步促进能源保护,维护人类远离工业污染、回归自然、享有良好的环境,以期建立平等的、自由的、理性的处理人与能源之间关系的基本人权。 尊重、保护和履行能源人权,实现社会公正,是现代能源法的基本原则。在国际法方面,无论是《里约宣言》或《21世纪议程》,还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或《奥胡斯公约》抑或根据《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人权条约,公众在环境资源方面都应享有信息获取、参加决策、表达意见和获得公道等权利。布伦特兰委员会最初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定义就是经济增长、环境友好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的“三角底线”责任。 纵览各国能源立法,往往通过公众参与、公共服务义务、弱者保护、企业社会责任等权利导向的机制来推进能源法的人本化。我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能源普遍服务机制,保障公民获得基本的能源供应与服务。”同时,针对政府、能源企业、能源用户、社会主体的不同法律责任形式和种类、权利救济的原则与方式等进行了制度安排。在以后能源立法进程中,应当进一步以社会整体利益为福祉,以社会责任为本位,关注能源消费中弱势群体的利益,关注农村能源消费的基本保障问题;确立能源公用企业的“普遍服务”义务,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使具有自然垄断的能源行业更好地体现公益性;建立公众全程参与能源开发利用的机制,确立能源企业的社会责任等。 政府管制与市场化有机结合 能源产业的自然垄断性决定了国家管制的必要性。这在法律上主要有两种表现:其一是能源企业的行政化,即能源企业在实际上承担政府机构的职责并行使了政府机构的权力;其二是对私有能源企业的严格管制,私人公司必须获得特许经营权,接受政府监管。 总的来说,能源主要是作为一种公共服务,其次才是作为一种商品。相应的,传统的能源法律关系更多地体现出行政法的特征,能源法仅仅是公共行政的一个分支。从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能源法调节模式发生了转变,即“从国家垄断和所有的历史模式或具有特许权垄断与严格规制”的私人所有模式,向自由化能源市场的转换,目的是激励竞争从而产生效率,增强私人部门所有权与投资。“《关于能源效率与相关事项的能源宪章条约附加议定书》也将”市场导向的价格信息在内的市场机制“确立为基本原则之一。 当然,能源市场的自由化问题在理论界也不乏争论,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相关的市场规制如何刺激能源生产与运营能力的投资增长?有的学者认为,当然,市场的力量并不能解决人类能源的一切问题,由于能源产业的特殊性,也因为国际能源市场易受地缘政治的扭曲,各国能源体制的市场自由化都有一定限度。笔者赞同这样的立场。加入WTO之后,我国能源市场化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我国能源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最大障碍将是行业内的垄断经营和区域市场分割等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的行为。 在能源市场化道路上,仍需要切合实际国情,合理发挥市场与政府的作用,并通过能源立法予以明确和实现。具体而言,就是以市场机制为能源资源流动和优化配置的基础调节杠杆,同时辅以政府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有力的监管,对关系到能源结构、能源安全等领域的重大问题,都需要政府的介入和干预,实现“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协同并用和优化配合。 能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相结合 能源既是经济快速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保障,又是重要的污染源。使用化石燃料日煤炭、石油、天然气增加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这反过来导致了全球变暖并改变了气候系统。环境问题或者说环境安全在能源安全中的地位日益凸显,任何能源政策和能源安全战略的制定都不得不考虑到环境保护或环境安全的因素,而能源开发利用造成环境污染又与法律制度安排不合理有关:规范能源开发利用的制度不规范环境保护,规范环境保护的制度不规范能源开发利用。 要设法控制环境恶化与气候变化,就应将能源法与环境法的整合作为关键的策略。《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作出了“促进能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性规定。通过环境法的嵌入来促进能源法的转型,将如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或管理其外部性作为重点,实施环境友好的能源战略,坚持“环境友好、环境污染最小”的发展道路,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努力减轻能源生产和消费对环境的影响,而不是局限于解决如何确保供应安全的问题。 诚然,能源法并非就是环境法,除了承载生态保护的功能外,它的本职是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动力与能量。笔者并不赞成环保激进主义的思维。但是,法律所能尽力而为的是,以一种使我们得以延长目前资源期限而不因开发利用这些资源造成环境损害的方式设法调节能源利用。而且,能源法的环境保护原则并不是否定能源供应的重要性,也并不是说要对排污治理的问题一味采取法律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手段,如果把全部的治理费用都加在排污者身上,或对污染处罚过严,那么极有可能会阻碍经济的发展。 如何促使经济增长与环境(气候)保护应当成为互相促进而不是冲突的目标。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立法上对积极治理污染的企业给予特殊的支持措施,对其治理污染的行为都会给予各种形式的补贴、低息贷款或以减免税费的方式给予支持。这样就鼓励了积极提高能源效用和降低排污的技术创新,从而最终服务于“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发展。 摘自《检察风云》2008年第5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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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预测未来国际能源安全问 能源安全:国外经验的审视与 中国能源安全与能源战略取向 日照老污染企业生态转型 可持续发展与文明转型 城市人居环境规划方法的生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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