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作者:吕竹青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8/3

吕竹青

“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部门必须找准自身定位,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主线,积极探索新路径、新方法、新举措,充分发挥引导、优化和促进作用,努力做到在高质量发展中实现高水平保护、在高水平保护中促进高质量发展。

突出环境分区管控

强化约束引领作用

自觉用好“三线一单”绿色标尺,推动“三线一单”编制成果落实落地。根据生态环境功能、自然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三线一单”环境管控要求,科学划分环境管控单元,有针对性地制定差异化生态环境准入管控要求,实施精细化环境管理。

加强“三线一单”成果与国土空间规划协调联动,发挥绿色标尺作用,服务产业政策制定和发展规划编制,指导资源开发、城镇建设、产业布局和重大工程项目选址,防范生态环境风险。

加快“三线一单”信息管理平台建设,丰富完善平台功能,实现数据综合查询和可视化展示,服务政府审批项目和市场主体投资决策,提高环境监察和环境执法水平。

提升环保服务效能

助推企业绿色发展

始终把服务企业绿色发展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鼓励、支持、引导企业绿色发展。着力提升环评审批服务效能。简化审批程序,强化环评与排污许可的衔接。位于已编制规划环评的园区内符合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的建设项目,环评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项目建成投运前,建设内容无重大变动的,直接纳入排污许可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对省级主导产业和省重点项目推行建立台账+成立专班、即来即办+绿色通道、规划环评+简化内容、前期介入+限时办结、互联网申报+不见面审批的“5+5”环评审批服务措施。

着力助推企业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对火电、钢铁、水泥、焦化、平板玻璃等清洁生产审核重点行业开展“双超、双有”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分行业制定审核指南,筛选典型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示范。开展重点行业审核示范,将碳核算、碳减排逐步纳入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加强清洁生产信息化、规范化管理,建立清洁生产审核管理系统。搭建清洁生产推广平台,向企业提供可借鉴可复制的清洁化改造方案和清洁生产审核案例。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接,按照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原则,支持绿色工厂创建;按照布局集聚化、结构绿色化、链接生态化原则,支持绿色园区创建。

着力加强生态环境政策技术帮扶。深入企业一线送技术、送政策、送服务。完善省、市、县三级联动生态环境咨询服务体系,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每月至少确定1天为“企业环保咨询日”。建立生态环境专家服务团队,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重点行业把脉问诊。

强化绩效分级管理

严格差异管控措施

精准、科学、依法、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坚决禁止应急管控“一刀切”,在有效减少污染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的影响。

精准实施绩效分级。对不同治理水平和排放强度企业分类施策。扩大绩效分级行业范围,树立更多行业标杆。组织专家技术团队入企指导,引导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对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布局和调整、重点“千项技改”、产业链龙头等项目和企业开展定点帮扶,指导项目和企业提升绩效级别,推动治理水平整体提升和转型升级。

深化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制度。定期公开正面清单企业、项目和纳入条件,在充分调研、实地核查、全面评估基础上,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坚持动态调整、应纳尽纳原则,全面实行正面清单申报、筛选、剔除网上办理。

实施重污染天气差异化保障措施。“一厂一策”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准确研判污染趋势,提前预警,指导企业及时调整生产周期。绩效评级为A级和引领性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对小微涉气企业,除限制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外,原则上不纳入应急管控。对涉及民生和纳入正面清单企业和项目,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

优化执法监管方式

提升执法监管效能

坚持严格监管与优化服务并重,引导激励与约束惩戒并举,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转变执法理念。深化体检式、预防式、服务式执法,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执法监管,“进一次门、办多项事”,用好非现场执法方式。对恶意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对污染重、风险高、守法意识弱的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有求必应”。

强化正向激励。动态调整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对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守法企业一般不进行现场检查。明确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情形,按照宽严相济、包容审慎原则,对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污染后果且及时改正的免予处罚。

健全环境经济政策

激发企业内生动力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鼓励排污单位自主减排,建立排污权确权台账,规范排污权管理。制定交易规则、交易程序、可交易排污权认定等政策,积极推动组建省、市两级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鼓励企业间、跨区域开展排污权交易。开展削减替代排污权核查,落实区域削减措施。探索扩大排污权交易污染物种类和排污权交易行业范围,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制度。建立排污权政府储备机制,采取财政资金回购或回收方式,建立省、市两级政府排污权储备。

激发市场主体碳减排动力。开展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配套制定碳市场管理、交易、配额分配等制度,健全完善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报送、核查制度。以发电行业为突破口,率先实现上线交易。支持企业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合理利用碳排放配额,鼓励企业将配额余量上市交易,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升碳排放配额收益。积极培育壮大碳排放新兴产业,培育碳排放第三方检测、评价、认证、交易服务机构。鼓励支持企业技术研发,推动低碳技术向重点产业聚集。探索碳汇、碳普惠和自愿减排项目的开发及交易,丰富碳市场产品。加强碳排放管理创新实践,推动形成新的经济增长极。

深入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筛查,强化鉴定评估、磋商赔偿、损害修复等工作,对磋商未达成一致的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实效,有效震慑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作者系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一级巡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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