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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发展机制:一种双赢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

发布日期:2010/5/16 11:52:03 作者:吕健华 出处: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是根据《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而建立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减排温室气体的灵活机制。其基本含义是:作为附件一国家(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其部分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与非附件一国家(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进行项目合作的机制,其目的是帮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进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促进《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最终目标的实现,并协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量化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从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履行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中所承诺的限排或减排义务。
  作为《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三种灵活履行机制之一,清洁发展机制是与发展中国家联系最密切的机制。它的确立一方面缓和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矛盾,另一方面也给发展中国家创造了发展的机遇。2005年2月《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清洁发展机制进入可实施阶段,开启了量化减排的“京都时代”,从而也促进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应对国际气候变化方面的国际经济合作。清洁发展机制是建立在国际社会相互依赖基础上的一种重要的国际经济合作形式。
  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已完成工业革命的发达国家应对全球变暖承担更多的历史责任,《京都议定书》确定了附件一国家(发达国家)承担减排任务,非附件一国家(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减排任务。为帮助发达国家实现温室气体削减目标,《京都议定书》引入了灵活的履行机制即联合履行、排放贸易和清洁发展机制,以反映1992年达成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条的“同时考虑到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应当讲求成本效益,确保以尽可能最低的费用获得全球效益”的原则。
  《京都议定书》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把缔约国分为38个工业发达国家(称为附件一国家)和103个发展中国家(称为非附件一国家)。按照各个发达国家工业化进程的差异,将其减排目标作了不同的安排,即于2008—2012年之间把温室气体的减排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降低5.2%,发达国家在2012年之前率先承担起减排责任,完成具体的减排额定。清洁发展机制的核心是发达国家通过与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合作,通过获得由项目产生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s),协助发达国家以较低的成本履行减排承诺。
  原本,附件一国家(发达国家)履行量化减排义务的基本方法主要是在其国内增加资金和技术投入,减少相关产业的排放。但是相对于发达国家较高的技术水平,任何技术进步和减排的经济成本都非常高。据相关数据表明,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成本几十倍于发展中国家。由于高昂的成本,甚至以牺牲GDP为代价,因此实现减排的难度很大。而发展中国家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因此在发展中国家减排成本与难度相对较低。另一方面,由于气体的流动性,在全球范围内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同样对全球气候变化产生作用。由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在发展中国家的相关项目中投入资金、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帮助其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同时,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则列入发达国家履行《京都议定书》的承诺。这样,发达国家能够以比较低的成本完成其减排承诺。对于发达国家,清洁发展机制使其降低减排成本,吸引更多的发达国家承诺减排,激励其切实地践行减排承诺;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积极参与减排,既是承担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同时可以换取更多的经验和技术,促进本国经济发展,改善贫困落后的现状。
  这种相互依赖关系表明,附件一国家(发达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发展中国家)之间这种互补关系必须通过国际经济合作形式来实现,即通过二者之间的国际经贸合作和国际技术转移等渠道来完成。这样,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形成一种商机,使温室气体的减排可以作为商品在国际上交易,同时,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获得资金和技术,实现可持续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清洁发展机制的安排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同时受益。
  清洁发展机制作为一种碳减排的国际合作机制,在有利于发达国家降低碳减排成本的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可持续发展。自2005年正式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起,中国、印度、巴西和韩国作为清洁发展机制市场的主要供应国,占据全球清洁发展机制市场份额的80%以上。中国和印度在这四大国家中领先。我国清洁发展机制市场发展异军突起,2008年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的成交量,占世界总成交量的84%。据《中国领跑全球CDM市场》(中国环境报,2009年3月3日)一文报道,2009年1月26日,中国四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注册成功,项目总数达392个,首次超过印度跃居全球首位。至此,中国注册成功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数量、项目产生的预期年减排量和获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签发的核证减排量(CERs)均居世界第一,中国在全球清洁发展机制市场已全面处于领先地位。据有关报道,截至2009年6月30日,共产生经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签发的减排量6300多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约占中国同期签发总减排量的45%,占世界的21%。
  我国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加入《京都议定书》,2012年之前在国际上不承担量化的减排义务。但是由于我国作为世界碳排放大国的发展中大国,温室气体排放数量快速增长,发达国家要求我国参与温室气体减排或限排承诺的压力将与日俱增,我国面对减排的挑战。中国一直高度重视全球气候变化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006年中国政府首次在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中提出了“节能减排”的约束性指标,即到201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2007年发布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这是中国第一部针对全球变暖的国家方案。《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记述了气候变化的影响及中国将采取的政策手段框架,包括: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节经济结构和能源结构、控制人口增长、开发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以及节能新技术、推进碳汇技术和其他适应技术等。2009年11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又确定了2020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标。中国政府宣布温室气体减排清晰量化目标,彰显了中国对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信心和决心。
  中国作为发展中的大国积极利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与发达国家合作,逐渐降低我国的温室气体排放水平,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实现低排放和高发达水平的可持续发展,符合未来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中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十分突出,从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水平而言,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面临着巨大压力和特殊困难。显然,中国从传统工业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型是十分艰巨的任务,面临着特定的制约因素,同时也具备一定的潜在优势。中国需要在复杂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中,建设性地利用《京都议定书》及清洁发展机制所提供的国际合作平台,在发展战略、政策机制、技术创新等各个方面,积极做好向低碳经济转型的准备,实现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和高效能、高效率、高效益为主要特征的,以较少的温室气体排放获得较大产出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作者:中共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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