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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碳市场进入启动时期

发布日期:2011/12/29 8:28:56 作者:林宇威 李…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12月11日在德班落幕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七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包括2013年开始的《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启动绿色气候基金等内容的一揽子协议,并为2020年后的全球减排行动作出安排,国际气候谈判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德班会议后中国CDM外需可能面临萎缩

  保住第二承诺期使得CDM等碳交易机制得以继续发挥作用,对于全球碳市场来说是一个利好。但德班会议后加拿大宣布正式退出《京都议定书》,日本和俄罗斯也很可能不加入第二承诺期,又给碳市场蒙上了一层阴影。德班会议对于中国碳市场会产生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CDM虽然得以“存活”,但市场空间将会进一步缩小;另一方面,国际气候谈判的新形势可能刺激国内碳市场的加速启动。

  中国主要是通过CDM项目参与全球碳交易,尚未建立国内的碳市场。近年来,中国成功注册的CDM项目占东道国注册项目总数的45%以上,成为 CDM项目最主要的供应方,而EU-ETS则是最主要的需求方。德班会议后,情况将会发生变化。因为从2013年起,EU-ETS可能只接受来自最不发达国家或有双边协议国家的CDM项目,而且禁止使用工业气体项目产生的减排信用。这就意味着,如果欧盟不改变政策或与欧盟无双边协议,2013年以后中国将面临CDM需求大幅萎缩。如果欧盟把门关上,对于中国来说,CDM的潜在买家只能转移到亚太地区的新兴碳市场,但新西兰市场规模太小,澳大利亚、韩国市场2015年以后才能启动,未来几年CDM前景黯淡。归根结底,CDM市场是一个买方市场,受制于需求方即发达国家的国内政策,而且CDM市场本身规模就很有限,在整体缩水的情况下,中国所能分到的份额也越来越小。

  创造“内需”,建设国内碳市场

  中国碳市场与实体经济类似,过于依赖“出口”,目前正面临“外需”疲弱的困扰;解决方法也同实体经济一样,需要创造“内需”,即建设自己的国内碳市场。国际气候谈判形势的变化客观上也推动了国内碳市场的发展。国际能源署预测,中国人均CO2排放将在2015年超过欧洲,历史CO2排放将在2035年超过欧洲,并接近美国的水平,人均排放与历史排放这两个中国气候谈判的主要武器正慢慢失去效用。在德班会议上,中国代表团团长解振华表示,在保证《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启动绿色气候基金、完成科学评估等前提下,中国愿意在2020年后接受全球减排协议。如果2020年以后中国要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排放指标,就在客观上设置了一个排放上限。由于碳交易是一种具有成本优势的市场减排措施,届时,我国有可能开启全国性的强制减排市场。现在离2020年还有9年,这段时间可以称作国内碳市场的启动时期。目前,应重点做好碳盘查的基础工作并加紧推动全国性自愿减排市场和强制减排市场试点的建设。

  第一,开展碳盘查,摸清家底。准确的排放数据和科学可信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制度是建立碳市场的基础,也是我国“十二五”期间碳市场建设最重要的内容。应加强计量和监测网络等能力建设,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监测和考核制度。通过科学研究,获得我国各类温室气体排放系数。加强国家、省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能力;开展企业级清单培训,逐步建立一定规模以上企业的能源和温室气体联网直报体系。

  第二,加快全国性自愿减排市场的建设。自愿减排市场是强制减排市场的有效补充,与CDM之类的项目相比,自愿减排更适合风险大、减排量小的项目,相应的成本也低很多。自愿减排既是实践企业社会责任的有效方式,又有助于通过企业行为在社会上推广、宣传低碳文化。国家应尽快出台《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确立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基本管理框架、交易流程和监管办法,建立交易登记注册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自愿减排交易活动。

  第三,合理、有效地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整合碳交易平台。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将北京、广东、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和深圳七省市确定为首批碳排放交易试点省市,并提出2013年中国将全面启动以上区域的总量限制碳排放交易。对于碳交易试点,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从行业选择上,先从能源、电力、钢铁、建材等排放密集型产业选取重点行业进行试点;从制度建设上,各试点需要建立主体资格审查、登记、报告、交易跟踪、储备、监管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从技术条件上,试点可从排污权交易或节能量交易入手,加强环境产权交易的能力建设;从平台建设上,鉴于排放交易体系的复杂性,多点开花地建设区域碳交易机构难免导致同质化和地方割据的恶性竞争,效率低且不利于碳市场的连通,因此,地域相近、经济结构相似或互补的试点地区(如天津、北京之间)不妨尝试进行合作试点,整合资源共同搭建碳交易平台,联合开发制定相关的标准和方法。现在各地已建立了十几个地区性的能源、环境、碳排放交易所,长远来说,通过竞争最后全国只需要1—2个碳排放交易平台。试点进行到一定阶段时,需要对全国的碳交易制度有一个整体的规划设计,逐步向全国碳市场过渡。

  总之,德班会议以后,国际气候谈判将围绕2020年前的过渡期安排及2020年后的未来安排两条线铺开。中国的碳市场也将以2020年为分水岭:2020年以前,CDM市场受制于需求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国内的自愿减排市场和碳交易试点将逐步展开;2020年以后,中国可能将承担减排责任,碳市场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循环经济研究中心)

  链接〉〉

  碳市场的产生与1997年签订的《京都议定书》密不可分。《京都议定书》为包括欧洲32国、俄罗斯、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美国(后退出)在内的38个发达国家或经济转轨国家(即附件一国家)设置了2008—2012年(第一承诺期)的温室气体排放上限。这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使温室气体排放权利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具备了商品的价值以及交易的可能性。

  为帮助附件一国家完成减排任务,《京都议定书》设计了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联合履约(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三种灵活履约机制,也被称为碳交易机制。其中,IET是发达国家之间以贸易方式转让减排指标,JI是附件一国家之间以项目合作方式转让所实现的“排放减排单位”,CDM则是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减排项目并购买项目所产生的“经核证减排量”。《京都议定书》设置的减排目标和三种灵活履约机制奠定了国际碳市场的基础,从而催生出以CO2为主的排放权交易市场,即“碳市场”。

  2005年,《京都议定书》开始生效,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的建立使碳市场同步启动,英、美、日、加等发达国家的碳交易机构和机制也相继建立。截至2010年,全球碳市场规模已达到1419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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