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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三个碳交易机制

发布日期:2012/6/26 4:23:51 作者:佚名 出处:本站原创

  1.联合履行(JI,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联合履行是《京都议定书》第6条所确立的合作机制,主要是指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级的合作,其所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抵消额,可以转让给另一发达国家缔约方,但是同时必须在转让方的允许排放限额上扣减相应的额度。

  2.清洁发展机制(CDM,Joint Implementation)

  《京都议定书》第12条确立的合作机制。指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可以由发达国家缔约方用于完成在《京都议定书》第三条下的承诺。该条款明确每一项目活动产生的减少排放,须经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指定的经营实体作出证明。清洁发展机制应该是一项“双赢”机制:一方面,发展中国家通过合作可以获得资金和技术,有助于实现自己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通过这种合作,发达国家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在国内实现减排所需的高昂费用。

  3.排放贸易(ET,Emissions Trade)

  《京都议定书》第17条确立的合作机制,主要指发达国家间的合作。该条款明确,《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排放贸易,特别是其核查、报告和责任,确定相关的原则、方式、规则和指南。任何此种贸易应是对“为实现该条规定的量化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的目的而采取的本国行动的补充。发展中国家反对引入该项机制,美国等伞形集团国家则坚持引入该机制。最后经过妥协,该机制只剩下一个排放贸易的概念,确立了该机制是在发达国家之间开展的温室气体排放贸易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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