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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贷治污山西奏效 环保总局央行筹谋联手
作者:谢晓冬 阮…    资讯来源:上海证券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31

 

   “类似江阴的举措必须在更大的范围内开展,才能巩固金融机构与环保部门的合作成果。”原庆丹认为,各地金融监管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环保部门之间需建立顺畅的信息沟通机制,共享企业环保记录,异地金融机构监管政策等信息,如此方可真正形成对于环境违法企业的合力围剿之势。

    原庆丹介绍,9月底,《国务院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部门分工的通知》已下发到各个部委。根据该通知,研究制定利用信贷政策加强环境保护被作为一项专门课题提出,并落实到由银监会牵头、国家环保总局、发改委等部门组成的研究小组头上。

    原庆丹表示,自己私下曾就江阴模式与相关部门的负责官员沟通过几次,交换了看法。下一步,他就此和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正式沟通,并开展调研,总结各地经验。

    事实上,早在1995年,央行曾发出过《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发改委、央行、银监会三部委也联合发布过《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但自从2003年,对环保企业的信贷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剥离给银监会之后,一套专门为环保量身定作的信贷政策仍然尚付阙如。

    “这种情况使环保总局的治污诉求常常需绕道借助产业政策来实现,对污染企业的杀伤力不大。”李丹认为,各地普遍存在的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现象即是明证。

    这并非一个简单的课题。环保和信贷政策如何挂钩,各级环保部门和金融机构如何采取合作,彼此权力义务如何界定,双方如何实现信息共享等等都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据悉,环保总局与央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的工作正在稳步推进。央行征信局局长戴根有向记者表示,届时,企业的环保信息将会通过央行的企业征信基本数据库查询到。据此,那些拥有不良环保记录的企业将在银行贷款时失宠。

    金融环保联手

    三种地方模式

    江阴模式:环保评定五色分类


    2005年6月8日,江苏江阴市人民银行支行在《江阴市环境保护分类评定企业信贷政策指引》中,结合江阴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市300家企业环境保护行为的分类评定,对企业提出分类型信贷政策指引,具体包括:

    一、绿色企业18家

    继续大力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对企业正常的、合理的信贷资金需求要优先安排。

    二、蓝色企业106家

    继续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对企业正常的、合理的信贷资金需求要妥善安排,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和生产流程改造,提高企业环境保护水平。

    三、黄色企业140家

    原有信贷规模保持不变,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适度安排新增信贷资金,但不得用于与原有产品、技术和污染水平相同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对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所需资金可优先安排。

    四、红色企业28家

    维持现有的信贷规模,除环保方面的设备改造和技术更新外不得新增信贷资金,并要求企业根据市环保局的要求排出整改时间并赋之行动,否则要逐步压缩现有信贷规模。

    五、黑色企业8家

    原则上禁止发放新增贷款,如企业在环保局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达到改造要求,或者贷款已到期企业没有采取任何实质性行动的,应当压缩直至收回原有贷款。

    上海模式:环保信息纳入征信

    2006年6月,上海市环保局与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备忘录。双方约定,从2006年6月4日起,上海市企业环保违法或获得荣誉等信息将被纳入上海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被列入“排污黑名单”的“污染大户”,在办理信贷等项目时可能遭遇质疑甚至直接封杀。

    据悉,目前纳入征信系统的企业信息有:企业环保违法———2005年受到处罚的企业信息;荣获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信息等。今后将逐步拓展纳入征信系统的企业信息包括:企业清洁生产审计信息、上市企业环境审核信息、企业通过ISO14001认证信息,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受到国家奖惩的信息等。

    山西模式:环保未批不予贷款

    1)各级环保部门对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项目严肃查处,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和查处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通报。

    对环保工程(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或虽已建成但未通过环保验收的,负责审批项目的环保部门要及时通报当地人民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

    在环保执法检查中,对于违反国家禁令擅自生产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产品的企业及污染严重、没有治理能力的企业,除依法予以关闭或停止生产外,要将处理决定通报当地人民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

    环保部门要协助有关金融机构做好调整信贷投向、化解信贷风险的相关工作。

    2)各级金融部门在贷款审查时,对没有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的或环境保护部门不予批准的项目一律不予贷款。

    在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管理中,对安排用于项目中环保工程的贷款必须专款专用。

    对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环保工程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的或没有进行环保工程建设的,停止贷款支持。对主体工程已完工而环保工程没有完工或没有进行环保工程建设的项目,在投产运营时,不予提供流动资金贷款。

    对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项目和企业,不予发放贷款,并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要求,各级金融部门在向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时,要向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查询,并将查询结果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谢晓冬 阮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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