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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博:当公益诉讼被滥用 究竟损害了谁?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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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博:当公益诉讼被滥用 究竟损害了谁?
作者:水博    资讯来源:人民网环保频道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14



  诉状最后还声称:“我国《宪法》第9条规定,水流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本案原告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怒江流域的环境保护问题依法享有作为所有者的相应权利。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也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因此,原告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主体资格,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让人难以理解的是这几个忘乎所以的原告,自己衣食无忧居住在北京的某小区内,却偏要冠冕堂皇的去阻碍几千公里以外怒江人民,对能够解救他们贫困的怒江的水资源进行开发应用。

  难道怒江的水资源,只能留给你们这些以饱食终日无所事事的先生小姐们,在闲暇的时候去观光欣赏,而却不能让怒江沿岸的老百姓们开发应用?

  当原告们强调自己的宪法公民权的时候,想没有想到,在你们自己住着北京的高楼,喝着方便的自来水的时候,这样理直气壮地主张你们对怒江的水资源公民权利,对怒江的几十万民众来说,你们是不是太霸道了?

  如果,有某位怒江地区的公民也同样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用水资源应该是属于国家所有的理由,以北京的官厅、密云水库污染、破坏了环境的借口,要求拆除水坝,让你们所谓的保护环境的原告们在北京也都没水可喝、没水可用,你们又会作何感想呢?

  不要忘记无论在任何一点上,你们决不应该比怒江的老百姓有任何高贵之处。如果容许你们滥诉,怒江的老百姓为什么不能享有同样的权利?实际上,任何人的公民权也应该是有限度的,任何时候你们也没有资格、没有理由,剥夺怒江人民开发利用怒江水资源和生存、发展的权利。

  这些极端环保人士,不仅要明目张胆地干涉、剥夺怒江人民的生存发展权利,而且还喜欢挑拨离间地以怒江人民利益的代表自居。

  然而,具有讽刺意义的是,尽管在一些国家已经决定进行水电开发的地区,他们经常能够利用群众中的移民拆迁补偿多多益善的心理,制造一些矛盾。但是,由于至今国家还没有决定进行怒江地区的水电开发,因此,他们目前还找不到可以挑拨、利用的移民矛盾。

  前几天,中国经济时报的一篇《怒江水电开发“大调整”方案为何如此神秘?》的文章,在报道了这份行政诉讼状的同时还披露了这样一段内容。文章说:“在为期两周的采访中,某位环保人士随机访问了将受六库、亚碧罗、碧江、马吉工程影响的100户潜在移民。“我向100户潜在移民提出的问题是:知道要搬迁吗?从哪里知道的?修水电站要影响到你们的生活,政府或有关部门是否征求了你们的意见?是否了解补偿的标准?搬迁有什么具体困难和担心?修水坝能解决你们的贫困问题吗?而得到的答案远远超出了我的想象。”。“超出想象”的答案是:当地老百姓对政府高度信任与依赖,但他们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命运将被怎样安排,更不知道什么叫知情权。”通过这一段报道,很显然,这位极端环保人士遗憾的没有能得到怒江老百姓的任何支持。

  其实这些极端环保人士们不必责怪怒江的老百姓们无知,不要埋怨他们对党和政府过于信任。其实,有自己独立思想的怒江老百姓决不是没有,而是你不敢去面对。

  其中有一位老同志告诉我说,全国解放都已经50多年了,可是为什么我们怒江的群众还要生活在刀耕火种的原始状态?过去我们国家穷,没有钱对怒江进行开发建设,我们尚可理解。可是今天当一些发达地区已经为拉动经济,而大伤脑筋的时候,就因为一些敌视中国发展的伪环保分子们制造的谣言,国家就迟迟不批准我们怒江人民开发、利用当地自然资源,不容许我们尽快摆脱贫困现状?这样的行政决策难道是为民执政吗?

  听到老农民的话,我们不仅要问,这难道不是真正的民意吗?难道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力不应该交给怒江人民吗?难道我们不应该用公益诉讼的方式取代农民的集体上访?

  总之,环境公益诉讼很重要的一项目的,就是要保证公众的对环境问题的参与。然而,我们不能不强调,这种公众参与权决不能被一些极端环保分子和国外反华势力所垄断。我们必须要通过健全法律程序和完善管理体制,首先保证真正的利害相关人的基本是生存权和发展权。

  目前,我国刑法已经规定有诬告陷害罪。然而,对于那些利用公益诉讼的名义捏造事实的不实诬告,是不是也应该给予相应的惩罚?如果对滥用公益诉讼没有惩罚,只会使这种滥用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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