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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改革|生态大省|林业 | ||||||||
http://www.eedu.org.cn 作者:谈佳隆 资讯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11 | ||||||||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谈佳隆 5月8日,广东省林业局局长徐萍华披露,《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下称《条例》)已经送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记者从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汤维英处获悉,《条例》有望今年9月通过。 《条例》规定在封山育林期内,商品林地经营使用权人的收益因封山育林受到损害的,可以参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有关规定适当予以补偿。这 意味着,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封山育林”的政令下也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此消息一经披露,在广东从事林业及木材业300万人员中引起强烈反响,其中,商品林地经营主将成为该《条例》的最大受益者,受到保护。 林业经营者权利得到保障 “《条例》出台不仅仅说明林业经营者的利益将受到更多保护,也给广东进展缓慢的林权制度改革盼来了新的曙光。”广东省林业局一位内部人士表示。 林魁义是一位从事林地经营及木材加工十多年的企业主,他希望该《条例》出台将会进一步引发广东林权制度改革,更多地放开林业经营与商品林采伐限制。 “商品林主合法权益得不到根本性保护,林权制度改革就很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次改革’。现在我们林地经营者最担心的就是林权改革政策不明朗,最终吃亏的还是我们。” 林魁义说。 他回忆说,三年前,他的一个朋友在增城获得了一块两百亩林地的使用权,准备种树致富。等到树种上去,政府又要封山育林,导致他遭受几千万的损失,当时还没有《条例》,赔偿少得可怜。 据了解,近年来,广东各地方政府在广东省建立“生态大省”的号召下,对原有公益林和商品林的面积区划进行了调整,于是产生了各地方政府因为“封山育林”“保护水土”等措施征用商品林地,从而导致经营者权益受损。 据今年新公布的数据,目前广东全省仍积存有尚未调查处理的山林纠纷案件12268宗,涉及争议林地面积386.7万亩,2006年广东全省各地涉及山林纠纷来信来访量共7000余件次。其中有不少涉及到经营者权益受侵害的情况。 早在20世纪80年代的广东,林权制度改革已经在一些零星地区悄然进行。广东省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主任詹志军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国内邮发代号2-977),当时,广东已经初步实行了林权制度的改革,个人、集体、国有都可以实行承包责任制。在广东林业的投资不但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的集团企业,农民和个体户都能参与其中,“就连APP集团等外商的投资都已经放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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