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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环境污染责任纠纷裁判规则有哪些?

18条规则在相关案例审判中得到充分体现

Eedu.org.cn 作者:佚名    资讯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12-2
摘要: “法信”公众号总结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18条权威裁判规则,涵盖了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污染责任判定、噪声污染等多方面。这些规则在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环境诉讼案例的审判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本报综合报道 近日,“法信”公众号总结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18条权威裁判规则,涵盖了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污染责任判定、噪声污染等多方面。这些规则在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环境诉讼案例的审判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方面,明确了判断社会组织是否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应重点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实际行动及其所维护的环境公益与其宗旨和业务的关联性等方面审查。不同的原告基于不同的诉权,就同一生态环境损害分别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经当事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而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数个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应将案件交由污染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地法院管辖;原告或公益诉讼人提出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请求的,法院应予审查并依法支持。

在污染责任判定方面,明确行为人未经许可将工业废酸违法排放到河流中,造成环境污染,应当承担修复受污染环境的责任以排除已经造成的危害。由于河水的自我净化,即使倾倒点水质得到恢复,也不能以此免除污染者应当承担的环境修复责任。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对环境污染损害因果关系,主张者只需要证明被主张者存在污染环境的可能性,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则由被主张者承担。

此外,危险废物产生者未依法申报危险废物擅自委托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理的,虽非直接侵权人也应承担连带责任。污染者不能举证证明地下水污染全部系其他企业排污行为所致的,地下水污染物和污染行为特征污染物能够完全对应的,可以认定污染者的行为与环境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对于噪声污染,根据最高法院审判案例,建设项目周围区域环境敏感目标发生重大变化存在损害环境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审批。噪声污染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但无高度盖然性证据支持的间接损失不在损害赔偿责任范围之列。

对于许多人都会关注到的电梯噪声问题,根据最高法院审判案例,住宅电梯的设计、建筑、安装、验收均达标,不能推定电梯所产生的噪声的限制也是达标的。而对于高速公路噪声污染损害事实,即使受害人对无法提供确切有效的证据,但法官根据噪声污染的时间、强度等推定损害成立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环境污染侵权方面,明确了排放未纳入环境标准的物质造成损害的构成环境污染侵权。而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就地恢复原状可能造成对社会资源的较大浪费的,可判决通过异地恢复的方式来恢复生态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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