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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公布十类不得通过审批的项目
作者:佚名    资讯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2-16

   13日,环保总局公布了十类不得通过环评审批的项目,同时要求全国各级环保部门要对未经过环评审批就擅自开工的项目依法予以严惩。 

  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在海南博鳌举行的第一届环境影响评价国际论坛上说,中国环境形势总体恶化的趋势仍在持续,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面临的形势也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个别地方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存在“首长意志”、“先上车,后买票”等违法现象。 

  同时,潘岳还公布了十类不得通过环评审批的项目。 

  十类不得通过环评审批的项目 

  (1)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2)列入国务院清理整顿范围,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铁合金、焦炭、平板玻璃、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等项目; 

  (3)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敏感区等区域,影响生态环境和污染环境的项目; 

  (4)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项目; 

  (5)位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 

  (6)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或者建设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但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的建设项目; 

  (7)原有设施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不能通过“以新带老”、“以大代小”的措施,实现“增产不增污”的项目; 

  (8)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9)在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负荷的项目; 

  (10)被明令限期治理的企业,以及“两控区”污染防治规划、三峡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中污染治理项目没有按期完成污染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的新、扩、改项目。 
资讯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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