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环境生态网 >> 资讯 >> 环境要闻 >> 国内快报 >> 资讯正文 | ![]() ![]() |
|
||||||||
环保职责不容亵渎 | ||||||||
作者:吕雪莉 资讯来源:齐鲁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7 | ||||||||
青海省湟中县发生的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负责人引进高污染项目的事件,发人深思。 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环保局担负着代表政府进行环境保护管理的法定职责。作为环保部门负责人,理应知晓国家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理应懂得高污染项目的危害性,理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引进项目严格把关。但事实恰好相反,湟中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负责人竟置环境保护法规和群众利益于不顾,出面与高污染项目的投资商签了协议。 也许这个局长心有不服:这么大的一个项目,地方领导寄予了厚望,县上每年将有那么一大块收入,你不签协议,县长会高兴吗?类似的想法在一些地方并不罕见,导致一些环境执法部门在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问题上认识不清,执法措施难以落实到位,甚至为污染者大开“绿灯”。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环保部门的职责就是为国家、为人民看守环境。尽管隶属于地方政府,但如果对污染环境的行为听之任之,放纵不管,甚至带头引进污染项目,都是对法律赋予的环保部门职责的严重亵渎。这是一个责任政府所不能容忍的。如果放任这种失职渎职行为,一个地方的环境保护事业就会被荒废,那些“吃祖宗饭、断子孙粮”的竭泽而渔的行为势必难以阻止,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就成了空话。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尽职尽责,是一个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准则;失职渎职,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近日,四川沱江特大污染案开庭审理,三名环保工作者因被指控环境监管失职罪而走上了法院的被告席,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公正裁决。 环境保护功在千秋,环境破坏殃及子孙。职责所在,不可亵渎! |
||||||||
资讯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
![]() |
![]() |
经济形势虽好 还需注重节能环 世界主要手机 电脑制造商环保 张德江要求环保实现三个转变 评论:寻求环保治理方式的“ 南方观察:科学发展呼唤“环 三年“环保规划施政”成效明 环保创佳绩,“绿色”应可期 期盼环保“扭亏为盈”[经济参 诺基亚杯中国少年环保梦想短 环保法律实施情况令人忧 |
![]() |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05 中国环境生态网 本站域名 http://www.eedu.org.cn 粤ICP备05001066号 穗监备:4401990805086号 本站申明 本站所有资料,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