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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搭建环境生态补偿框架 | ||||||||
作者:佚名 资讯来源:中国水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30 | ||||||||
尽管课题组对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已有了初步设想,然而地方实践却纠缠着更为复杂的现实情况。 8月23日,由于松花江上游的吉林化工企业排污,下游哈尔滨再次绷紧了神经。为此,哈尔滨市民又一次备足了饮用水,以防万一。 “搬迁沿江不合理设置的化工企业,才是解决松花江水污染的根本途径。”24日,由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简称“国合会”)、国家环保总局主办的“生态补偿机制国际研讨会”上,一位与会专家对本报记者说。 对此,国合会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李文华提出,环境污染事件频繁的背后,是利益在发生作用,即环境保护者、破坏者、受益者和受害者之间存在着不公平分配,破坏者未能承担破坏环境的成本,保护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回报。 而解决这类问题的有效途径就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构建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是化解上下游矛盾、根治污染的主要方法。”上述学者分析。 但如果吉林化工企业搬迁,黑龙江是否应当因此给予吉林补偿?如果应当补偿,又应当如何操作呢? 此类问题,已进入决策者的视野。研讨会上,由环保总局经济与环境政策研究中心承接的国合会课题“生态补偿政策研究”,提出了中国生态补偿政策框架。 这个框架,吸引了来自全国人大常委、环保总局、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等200多位官员和专家。与会者讨论后,有关课题成果将直呈国务院。 “谁来补?补多少?”课题组成员、环保总局规划院研究员张惠远在调研中发现,上述问题困扰着地方实践。 “前提是要分清责任。”课题组负责人之一、国家环保总局经济与环境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任勇对本报记者说。 因此,课题组建议,首先要确定流域生态补偿的各利益相关方责任,在上一级政府部门的协调下,按照各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建立流域环境协议,明确流域在各行政交界断面的水质要求,按水质情况确定补偿或赔偿标准。 “通过协商,按契约形式履行。”任勇向记者表示。即上下游可以通过协商,确定上游提供多大水量、水质给下游。如果上游水质达标,那下游将按约定给予补偿。 也就是说,以流域水量协议为主线,以上游地区为水质达标所付出的努力即直接投入为依据,测算具体补偿数额。 这主要包括上游地区涵养水源、环境污染综合治理、修建水利设施等项目的投资。 课题组的设想是,按节水的投入,移民安置的投入以及限制产业发展的损失指标,给予下游补偿。 尽管课题组为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进行了初步设想,然而,地方实践却纠缠着更为复杂的现实情况。 “我们希望从浙江获得生态补偿。”安徽省黄山市副市长黄攸立指着幻灯片上的照片说。 他认为,黄山市是新安江流域上游的水源涵养区,而浙江杭州市是流域下游的受益区,黄山市为保护新安江每年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并为了保持水源地放弃建厂的发展机会。 但杭州市亦有自己的看法:上游的水质得不到保障,特别是总氮和总磷指标甚至达到V类水,对下游水质造成不良影响,上游没有提供合格的水,下游不应对其进行补偿。而且,新安江水库的发电等主要是国家受益,应由国家补偿。 “没有政策和法律依据,地方做起来感觉无章可循。”调研了7个省市试点回来,任勇感觉上述争论不仅仅是黄山和杭州两家,“上级政府要给跨界的补偿,搭建协商的平台。要有个机制,能使大家坐下来谈。” 为此,课题组建议,建立国家、地方生态补偿事务的协调和仲裁机构。 具体设想是,在国务院下设生态补偿委员会,负责地方协调管理、仲裁纠纷,为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生态补偿工作量比较大的省,可参照国家的生态补偿委员会,设置相应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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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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