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总局发布通知 未过环保审批 一律停建停产
———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应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不能达标排放或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规定的企业,坚决不批准其新上项目。
———严禁审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内的建设项目。
———在工业开发区、工业企业影响范围内及可能危害群众健康的区域内不得审批新、扩建居民住宅项目。
———严禁审批存在环境风险、危害环境安全的化工、石化类建设项目。
———大中城市及其近郊,禁止新(扩)建钢铁、冶炼等高耗能企业。
当然,《通知》也明确指出要分类审批各地区拟建项目。各地环保部门应根据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不同地区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确定环境准入门槛,并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中予以落实。对于优化开发地区,要通过严格审批新开工项目,采取“以新带老”措施率先完成排污总量削减任务,做到增产减污;对于重点开发地区,做到“增产不增污”;对于限制开发地区,原则上不得审批不利于当地生态功能保护的新、改、扩建项目;对于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禁止开发地区,要排除一切不符合规定的开发活动,消除历史遗留的环境欠账、布局性环境风险、结构性环境隐患。
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原则,《通知》要求各地环保部门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从严控制产能过剩、污染严重、高能耗、高物耗行业的投资规模,对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或淘汰类的建设项目,对不符合国家各行业产业政策,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各地环保部门不得批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在建规模较大、潜在产能过剩的水泥、煤炭、电力、纺织等行业,《通知》要求积极配合投资主管部门做好规划以及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未列入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受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时,对上述行业建设项目要加强项目前期的现场监管,杜绝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况发生。(记者 卢晓平 实习生 李顺)
Tags: 环保总局,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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