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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及其启示 | ||||||||
作者:胡涛 李丽… 资讯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5-24 | ||||||||
完善监督机制,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管德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环境管理监督机制,中央对州的监督主要依靠法律和司法监督。州是环境管理的主要监督机构,州对地方的监督采用多种监督方式和手段,包括法律监督、财政监督、司法监督等。此外,为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州有直接监督企业环境违法的权责。而在我国,目前由于法律没有对中央与地方的环境管理权益关系做出明确的规范,这使得监督缺乏法律依据并且监督标准不清;监督体系尚不完善;缺乏制度化监督程序。这些状况使得中央对地方缺乏有效监督,地方环境执法不力,环境政策实施机制“软化”的状况时有发生。因此,在调整中央和地方关系时,不能总是在放权收权上做文章,还要在完善监督机制上下工夫。 附录:德国专家对中国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至少将国家环保总局的人数增加10倍(可以参照国际经验,例如:德国联邦环境、自然保护与核安全部有830人,美国环保局18000人左右);提高国家环保总局地位(例如变为环境部),使其有与其他部委平等的权力,以至于可以更好地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的职能;通过创新、加强各方对话,克服环境与经济的对立;向相关行为方提供有关的环境信息和环境政策;给予居民和企业法律权力;与其另起炉灶,不如强化传统方法解决问题;国家环保总局应借鉴美国或加拿大的经验,克服分散体制的弱点,设立分支机构对下级进行监督;垂直管理体制应着重在国际和国家层面上,监督国家法律实施;省和市应有权采取更严格的法规,在欧盟,中央政府应该对各省/市更严格标准;如果国家环保总局不负监察责任,省级机构应实施管制,较高的管理机构在各方利益冲突中做最后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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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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