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潘骞合肥报道 近年来,安徽省不断完善生态环境法规制度体系,法治建设成效明显。
聚焦水、气、土、固体废物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确立由《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构成的“6+1”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已提交省人大审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调研论证正稳步推进。
成立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出台《安徽省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安徽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制定清单》,明确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制定工作中长期目标。
一年来,申报立项地方环境标准30余项,出台地方环境标准数量超过前两年总和。组织制定《甘薯淀粉加工废水还田利用技术规范》《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25项标准,其中《甘薯淀粉加工废水还田利用技术规范》为国内该领域首项标准。首次与沪苏浙联合制定《制药工业大气排放标准》等3项长三角一体化标准。推荐10名专家加入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一体化第一届专家咨询委员会。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处于全国第一方阵。制定《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试行)》,实现全省16个省辖市案例实践全覆盖,累计办理199起赔偿案件,赔偿金额达2.2亿元。全省依法办理的“池州月亮湖水污染环境损害案”“查处外省某企业向颍上县倾倒危险废物案”先后被生态环境部评为第一批和第二批“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不明加工物性质鉴定案被司法部评为2021年度十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指导案例。“生态环境部门探索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获得“安徽省2021年度十大法治事件”提名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