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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应完善信息公开机制

Eedu.org.cn 作者:闫艳    资讯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1/18
摘要: 环境违法处罚和信息公开成关注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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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于1995年制定、1997年修正,至今近20年,存在着“原则性、宣示性、号召性”条文较多,“义务性、具体性、责任性”条文较少等缺陷。随着《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很多规定既不适应环保工作的实际需要,也与上位法不一致,急需修订。

◆本报记者闫艳

“我们觉得这个《条例(初稿)》在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章节,可以再增加一些内容,比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绿石环境教育服务中心项目经理安艳丽说道。

对于安艳丽来说,这不是简单的发言,而是对2017年有望纳入立法计划的《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初稿)》〔以下简称《条例(初稿)》〕的修改意见。在仔细研读《条例(初稿)》的基础上,她不仅提出了自己的建议,还说明了提出建议的理由。

这是记者在江苏省环保厅召开征求《条例(初稿)》修改意见的环保社会组织座谈会时看到的一幕,来自全省36家环保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了此次座谈会。

环境违法处罚和信息公开成关注焦点

在整个座谈会上,记者注意到,36家环保社会组织对《条例(初稿)》最为关注的是两大方面: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和信息公开。

“我们觉得应该加大对环境违法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和追责力度。《条例(初稿)》处罚实施单位是环境执法部门,但环境受害者是所有环境使用者,建议添加所有环境受害者,特别是环境公益社会组织对违法者环境违法索赔。”常州市金坛区绿色家园志愿者协会秘书长汤火强告诉记者。

苏州市姑苏区映爱公益事业发展中心总干事庄茂荣对于罚款数额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为避免违法成本低,是否可以考虑将罚款数额跟江苏省当年的社保缴费基数捆绑,由当年社保缴费基数乘以一个系数作为最终罚款的数额。

信息该如何公开,怎么公开?灌南县志愿者协会负责人石玉兵认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应规范公示。并且公示应统一向信息平台归集,并且实行常规公示。这主要是因为,有些部门公示不规范,或很少公示,不利于公众参与;有些公示散落在自家网站或项目现场周围,没有向信息平台归集,不利于公众参与和监督;有的公示专栏存在,但没有常规公示,严重阻碍公众获取信息,以及在征求意见期间内提出相应意见。

南通市环保公益联合会副秘书长李婷建议,对于环境信息的公开不应只是环保部门一家的工作内容,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也应该公开。

吸取民意完善内容

在听取环保社会组织修改意见之前,《条例(初稿)》其实就已经将环保社会组织关注的焦点纳入其中。

比如,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条例(初稿)》拟分别明确规定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义务。政府方面,要求环保部门以及其他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环保规划、环保行动计划、环境行政许可、环境行政处罚、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和地址、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领域的环保信息按照规定向环保信息平台归集,并共享相关信息。企业方面,《条例(初稿)》拟扩大《环境保护法》规定需要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范围,并明确要求企业在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信息。另外,对石油、化工、钢铁、涉重金属排放企业还要求通过特定形式定期向公众介绍污染防治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针对当前生态环境严峻形势,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条例(初稿)》拟根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规定,新增可实施按日计罚和双罚制事项,并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大幅提高罚款上限至100万元,将最严格的法律责任从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扩大至所有环境保护领域。同时,《条例(初稿)》还将对违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违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等创设事项设定罚则,以克服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弊端。

对于36家环保社会组织提出的修改意见,江苏省环保厅法规处作了专门梳理,将对《条例(初稿)》进行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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