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省政府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7月1日起,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以外,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据介绍,《方案》推出了许多创新举措,并着眼于稳妥推进,具有广东先行先试的特色。
此前,广州、深圳、汕头等地已对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进行过规定。此次《方案》印发意味着我省全面铺开社会组织改革。
●本栏撰文 南方日报记者 李强
宽进严管
看点
社会组织登记不用再找主管单位当“婆婆”,这需符合一定的条件。据了解,目前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行政许可的,将继续实行前置审批,如民办社科机构、民办教育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民办福利机构等。
《方案》明确了我省社会组织发展的总体目标:数量每年增长10%以上,到2015年,全省社会组织总量达到5万个以上,平均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5个以上,其中珠三角达到每万人8个以上,形成发展有序、门类齐全、层次多样、覆盖广泛的发展格局。
省民政厅厅长刘洪认为,我省社会组织已进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方案》提出建立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制度;提出在省和地级以上市实施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计划,建立孵化基地;在省、市、县(市、区)设立孵育专项资金,采取分类扶持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给予补助。
据了解,在降低门槛、放宽准入条件的同时,对社会组织的监管措施将更加严格。《方案》提出建立社会组织依法监管六项机制: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社会组织自律监管机制、分类监管机制、健全退出机制、信息公开机制以及等级评估机制。
建立六项机制监管社会组织
打破垄断
看点
允许“一业多会”打破字号限制
《方案》提出引入行业协会竞争机制,允许“一业多会”,允许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允许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允许跨地域组建等。
刘洪说,一直以来,“一业一会”容易让各行业协会处于垄断地位,没有竞争压力。无论做得好不好,存在“先入为主”、“只此一家,别无他店”的不良格局,几乎无法再成立第二个类似行业协会与之竞争。洪表示,此次改革借鉴香港等地的经验,推行“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可以按大行业、中行业、小行业设立行业协会;也可按产品类型、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现有行业协会管理不规范、公信力不高、发挥作用较差的,也可以再设立新的行业协会。以此激发行业协会通过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吸引会员,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
据了解,我省还打破了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字号限制,《方案》明确允许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名称使用字号,探索将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从省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逐步实现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去级别化。
刘洪说,此举突破名称资源不足的局限性,鼓励和满足了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发展需求。今后申请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可以使用“爱心”、“乐善”等字号。
严格限制机关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
为全面强化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方案》从完善治理结构、建立行业诚信、加强队伍建设、明确服务重点、履行社会责任、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刘洪介绍,随着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我省将严格限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社会组织落实“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民间化、自治化、市场化进程将明显加快。
据了解,《方案》提出培育发展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降低登记条件,给予资金扶持,大力培育发展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打破异地商会的登记限制,将异地商会的登记范围从地级以上市扩大到县(市、区),登记管理权限从省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
《方案》还提出拓宽社会组织参政议政渠道,将社会组织代表人士纳入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范围,增加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中社会组织代表的比例。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沟通协调机制,在出台涉及行业发展、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等政策要注意听取相关社会组织意见,广泛征询民意。
建各级分管领导牵头联席会议制度
刘洪说,《方案》是在中央提出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省委、省政府提出加强社会建设、构建新的社会治理结构的要求下制定的。2009年7月签署的《民政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协议》,赋予广东简化社会组织登记手续、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机制等先行先试任务。
他表示,贯彻落实《方案》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建立由各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确保各项工作始终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稳步推进。全面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社会组织党工委和群团工委。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强化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枢纽型功能,团结、联系、吸纳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二是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对法律法规有所规定的社会组织,加强审核把关,继续实行前置审批;重点培育、优先发展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放宽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为社会组织加快发展提供良好政策环境;试点先行,稳步铺开,坚持监督管理与培育发展并重,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确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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