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河流域将实行河长负责制
本报记者高岗栓太原报道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机制,协调和解决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为保障汾河在较长时期内保持河清、水洁、岸绿、鱼游的良好生态环境,《条例》明确要求,汾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河长”,实行“河长负责制”,逐级落实本行政区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责任。
《条例》提出,严格限制地下水开采。要求在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不得开凿新井。已建成的水井依法限期封闭,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有效可靠的替代水源。
《条例》提出,按照权责统一、合理补偿和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森林、草地、湿地、荒漠、水流、耕地等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汾河源头、主要支流源头、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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