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水与节水型社会的来由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山西日报    点击数:1125    更新时间:2010/7/20
  节约用水较早出现在1961年中央批转农业部和水利电力部 《关于加强水利管理工作的十条意见》中,这可以说是中国现代最早的水管理法规。1983年全国召开第一次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会议。1984年国务院发文 《关于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通知》。

  1988年颁布的 《水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各单位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这里的“节约”二字,显然包括节约用水的内容;第九条还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这里的自然资源包括水资源。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也有多处提到关于节水的条款等。《水法》颁布实施,并确定每年7月第一周为 “水法宣传周”,以后结合世界水日,把每年的3月22日所在的一周,定为“中国水周”。

  节水型社会早在1986年就提出,中央书记处农研室和水电部于1986年联合召开了“农村水利工作座谈会”。会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该会议纪要,名称为《关于听取农村水利工作座谈会汇报的会议纪要》[国办发(1986)50号)]。会议纪要强调促使全社会重视节水,建立节水型社会。1991年,我国又将每年5月第2周作为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为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国务院于1993年9月1日开始实施 《取水许可证实施办法》。2000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发展节水型农业、工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2002年重新修订颁布的《水法》明确规定:“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水措施,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这为节水型社会的全面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十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因此,节水型社会的建设已纳入我国的资源节约型社会大体系之中,同节能型社会、节地型社会、节材型社会等同属于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系统。2002年,水利部在甘肃省张掖市率先进行了全国第一家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2003年10月水利部在张掖市召开了全国水资源工作会议暨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经验交流会。到目前为止,水利部确定了82个国家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公布了200余个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2010年3月22日至28日是第二十三届“中国水周”,2010年我国开展“中国水周”活动的宣传主题为:“严格水资源管理,保障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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