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建筑应配建再生水利用系统

作者:陈程    文章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点击数:1594    更新时间:2010/8/6

  哈尔滨新闻网讯(记者 陈程)记者昨天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为促进再生水有效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哈尔滨市拟制定《哈尔滨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目前,《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公开征求意见。

  观赏性用水应使用再生水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农田灌溉、造林育苗、畜牧养殖、水产养殖等农、林、牧、渔业用水;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消防等城市杂用水;冷却、洗涤、锅炉、工艺、产品等工业用水;娱乐性、观赏性、湿地等环境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等补充水源水等5类用水应使用再生水。

  生活污水、城市污水处理厂二级处理的出水;符合标准、安全、相对洁净的工业排水可以作为再生水水源。电镀、化工、印染、冶金等有毒有害行业的工业废水,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医院废水和放射性废水等不得作为再生水水源。

  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再生水价格应当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制定。

  再生水水质应当达到法定标准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作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建筑施工、车辆冲洗、厕所冲洗等城市杂用水的再生水,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的规定;用作娱乐性、观赏性景观环境及湿地环境等景观用水的,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1-2002)的规定;用于水田、旱田作物和蔬菜灌溉用水的,应达到《农业灌溉水质标准》(GB5048)的规定;用作工业领域的冷却、洗涤、锅炉、工艺用水和采暖系统补充水的,应当达到相应使用要求的水质标准。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出水有多种用途时,其水质标准应当按最高使用要求确定。

  新建建筑应配建再生水利用系统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建筑再生水利用系统:

  ———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等;

  ———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场馆等;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可回收水量大于150立方米/日的居住区和集中建筑区等;

  ———优质杂排水的日排放量超过200立方米的企业或者工业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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