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台水污染防治条例 鼓励使用再生水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点击数:4043    更新时间:2010/12/22

 

  3 针对问题立法 立法解决问题

  ●水污染防治由“无害化”转向“资源化”

  11月19日,条例在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为北京市的水污染治理打开了新思路。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德印说:“《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坚持"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原则,着力突出地方特色,为推进全市水污染防治从无害化向资源化转变,实现城乡水流域统筹治理、水环境持续改善和水资源循环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提出了水污染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但北京市情况特殊,水资源严重短缺、水环境容量极为有限,仅靠“污水无害化”已不能适应北京的需求。

  “条例的修订在理念上是大飞跃,从单纯的防治水污染到与水资源的利用相结合,是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王琳说。

  条例明确提出:“本市水污染防治坚持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相结合,推进污水资源化,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并在第五章规定了生态环境用水保障与污水再生利用,对进一步推进再生水使用作出了规定: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编制排水和再生水规划,加强公共再生水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使用再生水的政策,鼓励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后循环使用,扩大农业再生水灌溉范围;对重点行业及重点行业企业作出强制性规定,无正当理由未使用再生水且逾期不改正的,核减相应的用水指标;保障再生水的使用安全。

  本条例的实施可以促进合理配置水资源,加强再生水使用力度,一定程度上实现在减少超采地下水的同时保障生态用水量。“如果再生水利用率提高到80%,每年就可节约新鲜水用量8.9亿立方米。”北京市环保局出具的报告显示。

  “条例立法的核心在于推进首都污水综合治理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由无害化向资源化转化。”北京市人大法制办副主任王德林说,“本次立法有三个特点,一是立项论证确定立法思路,发挥了人大的主导作用;二是创新立法模式,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三是完善立法程序,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污水资源化,是缓解水资源紧缺、治理水污染的必由之路。

  立法推进污水资源化,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北京模式”值得借鉴。

  法规链接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本市水污染防治坚持城乡统筹,实行流域管理,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坚持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相结合,推进污水资源化,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坚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削减污染物的同时补充生态环境用水,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恢复和保护水体生态功能。

  第六十八条

  本市生态环境用水应当优先使用雨水和再生水。严格限制使用地下水和自来水作为城市景观用水。

  住宅小区、单位内部景观用水和市政杂用水具备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条件的,应当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不得使用地下水和自来水。

  各类工程施工降水的抽排水应当综合利用,优先用于施工现场及城市景观用水。

  前三款所列各项用水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十一条

  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织编制排水和再生水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划,通过政府投资或者其他方式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公共再生水设施,逐步扩大再生水输配管网的覆盖范围。

  第七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采取措施,发展工业再生水用户,鼓励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后循环使用,扩大农业再生水灌溉范围,推动再生水回补地下水的技术研究和应用。

  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工程施工等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

  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可回收水量较大的,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七十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规模、水质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等因素,确定本市重点行业的再生水使用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重点行业的企业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再生水用量纳入其用水指标;无正当理由未使用再生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减相应的用水指标。

  第七十四条

  再生水用户应当根据不同用途,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再生水水质标准使用再生水。

  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的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并对再生水水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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