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管理升级 破坏水资源最高罚10万元

作者:徐林武    文章来源:厦门晚报    点击数:1405    更新时间:2012/6/3

  厦门网-厦门晚报讯 (记者 徐林武)今天开始,《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厦门的水资源管理由原先的政府规章正式升级为地方性条例,对破坏水资源的处罚力度加大。

  同时,保护范围不仅划定了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还纳入了东西溪、后溪、九溪和官浔溪以及其他溪流。

  《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还要求市政府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经批准后在水源地醒目位置公告,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置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餐饮、旅游及其他污染水源的生产经营项目;已经批准设立的,应当采取措施,实现污染物零排放。

  一级保护区共有七大项的禁止活动: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向水体倾倒废渣、动物尸体、各类垃圾等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从事采矿、采石(砂)、爆破等活动;使用炸药、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捕杀水生动物;设置畜禽养殖场或者在水体放养畜禽;从事餐饮、旅游、娱乐、运动等生产经营活动;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条例》同时要求市政府在东西溪、后溪、九溪和官浔溪流域范围内划定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其他流域范围内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划定。

  《条例》将最高处罚额提高到10万元,其中拒不关闭设置在江河、湖泊上的排污口的违法行为,以及拒不执行年度用水指标的违法行为,都将被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行为,最高可以处罚5万元。

  政府将补偿保护区内群众因保护水源造成的损失。在已经实施水资源保护补偿机制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化学农药以及其他影响水源水质的有害物质。具体的补偿方式是,由补偿对象与当地政府签订补偿协议,明确补偿人的权利与义务,支付补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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