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问题困扰《生物多样性公约》谈判

作者:黄勇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5-20

  编者按

  中国是生物多样性大国,在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在1992年联合国环发大会上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成为率先加入《公约》的国家之一。多年来,中国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受到了世界各国的高度评价。

  2010年被联合国确定为“国际生物多样性年”,为了更好地宣传保护生物多样性,2010国际生物多样性年中国行动已经启动。

  本报从今日起,将陆续刊发相关报道,以全面回顾全球与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成就,总结生物多样性保护经验,展望生物多样性保护未来。

  ◆中国环境报 记者黄勇

  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经济利益、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在当前环境保护问题全球化日益明显的趋势下,生物多样性已成为环境外交的重要方面。

  在有关《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国际谈判中,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战略规划、生物燃料、海洋生物多样性、资金机制等热点和敏感问题,成为影响《公约》全面谈判走向甚至决定其成败,并进而影响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全局的重要因素,引起各国高度关注。

  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争论激烈

  生物遗传资源被认为是继石油之后又一战略资源。生物遗传资源丰富的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他们是遗传资源的提供国,但由于经济、技术条件的限制,生物技术的开发能力薄弱,从提供遗传资源而获得的利益较少,处于无偿提供遗传资源的地位。生物遗传资源的使用方,主要为生物技术发达的发达国家,极力想维持廉价、容易获得遗传资源并从中获得巨大商业利益的有利地位。

  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究其实质,就是遗传资源提供方与遗传资源使用方之间如何分配利益。如何公平、公正地分享因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遗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最为关心的问题。

  2000年5月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召开的第五次缔约方大会通过决议,决定成立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讨论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国际制度。

  截至目前,此工作组已召开了9次会议,谈判比较艰难,主要分歧集中在制定何种性质的国际制度。各方立场基本分为两大阵营。一是以巴西、马来西亚及哥伦比亚为代表的生物多样性大国积极推进建立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制度;二是以欧盟、加拿大、新西兰和日本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对建立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制度态度消极,尽量推延谈判进程。

  根据缔约方大会的授权,工作组应在2010年10月在日本召开第十次缔约方大会前完成谈判工作,通过国际文书。因此,目前此工作组时间紧迫、任务十分艰巨。

  战略规划期待完善

  战略规划是《公约》运作的指导性文件,代表了缔约方对《公约》做出的重要承诺,有利于在全球、区域和国家层次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尽管各方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在全球层次并没有实现2010年生物多样性目标。目前各方已在全球和区域范围内开展了多轮磋商,讨论并制定2010年后战略规划。

  据悉,2010年10月在日本召开的第十次缔约方大会将通过新的战略规划。战略规划包括远景(Vision)、使命(Mission)、战略目标(Strategic Goals)和目标(Targets)4部分。

  专家指出,2010年后战略规划应解决以下问题:分析2010年目标未能实现的主要原因;把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服务和人类福祉联系起来,把生物多样性纳入部门和跨部门的政策、规划和计划中;消除阻碍公约三大目标实现的障碍,加强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援助,并以优惠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

  生物燃料引发关注

  从生物质中提取的燃料称为生物燃料,甘蔗、玉米、木薯、小麦、甜菜、甜高粱可用于生产生物乙醇,油菜籽、棕榈油可用于生产生物柴油。生物乙醇和生物柴油可与汽油或柴油混合使用。

  气候变化已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而化石燃料能源消费是导致二氧化碳排放增加的主要来源。发展生物燃料生产有助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缓气候变化。但是,大规模种植能源植物也可能对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造成不利影响,可能造成栖息地割裂和退化、森林减少、水污染和富营养化、食品价格上涨等问题。

  生物燃料与生物多样性是公约谈判的热点问题之一。各方分歧主要集中在是否建立生物燃料生产和消费的国内国际政策框架,是否建立国际标准和认证制度以及是否在公约下建立特设工作组开展生物燃料相关的工作。

  目前,谈判各方基本分为四大阵营,一是以巴西、哥伦比亚为代表,强调生物燃料生产和使用的可持续性及对保护生物多样的积极影响,坚决反对任何限制生物燃料生产的措施;二是加拿大、新西兰、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支持可持续生产和利用生物燃料,并在国家层面建立相应制度,以保障生物燃料的可持续生产和消费,但反对在国际和地区层面建立政策框架、标准和认证制度;三是以欧盟为代表,强调生物燃料生产与消费可能对生物多样性产生的负面影响,要求建立国家、地区和国际层面的政策框架、标准和认证制,限制生物燃料的发展;四是以马拉维、赞比亚等非洲国家为代表,要求严格禁止生物燃料生产和消费。

  中国重视生物燃料的发展,在发展过程中始终重视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明确生物燃料的发展坚持“不与人争粮,不与粮争地”的发展方针,同时注意保护生物多样性功能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复杂

  在此议题下,焦点问题是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即是否要建立海洋生态标准、生物地理分类系统及生态或生物重要区域的划分指南,最终在超出国家管辖范围海域建立海洋保护区。

  根据联合国机构的职责分工,在公海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方面,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发挥核心作用,而《生物多样性公约》应在科学和技术支持方面发挥作用,并配合联合国海事机构做好在公海建立保护区的相关工作。但是,以欧盟为主的国家将力推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建立保护区的工作。

  资金机制已成主要焦点

  资金不足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主要焦点问题。全球环境基金(GEF)是履行《公约》的主要国际资金机制,GEF在生物多样性领域供资不足一直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履行《公约》的最大障碍。

  在历次《公约》缔约方大会上,广大发展中国家多次呼吁,依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和《公约》的要求,发达国家应积极向GEF提供大量资金,帮助发展中国家履行相关国际义务。但是,一些发达国家以各种理由未向GEF提供大量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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