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维护国家遗传资源利益

——关注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
作者:黄勇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5-20

    为迎接2010国际生物多样性年,英国伦敦基尤皇家植物园推出了“热带植物豪华展”活动,共展出7000多种热带植物。                                          CFP供图

  黑水鸡是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常见于沼泽或小溪附近的灌木、杂草或芦苇丛中。                                       CFP供图

  中国环境报记者 黄勇
  遗传资源在实物意义上是指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基因和DNA水平)的材料,在分类意义上包括具有实际或潜在遗传价值的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物种以及种以下分类单位。生物多样性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利用现代生物技术对遗传资源进行生物勘探,进而开发出新的品种资源和各类生物技术产品。因而,遗传资源是生物多样性的核心组成部分。
  一般而言,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发展中国家是遗传资源的提供国,而生物技术先进的发达国家是遗传资源的使用者。多年来,发达国家一直开发利用发展中国家的遗传资源,并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利用发展中国家的遗传资源获取暴利。自《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生效后,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问题已经成为各缔约方广泛关注的热点,并就此展开了激烈的谈判。然而,这一问题的解决还面临着许多挑战。
  相关谈判争论激烈,国际制度呼之欲出
  《公约》的最大贡献是确认遗传资源具有国家主权,获取遗传资源需要获得资源提供国的事先知情同意,并在共同商定的条件下,与资源提供国公平公正地分享由使用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所产生的惠益。并且,“公平惠益分享”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一起被列为《公约》的三大目标。
  为实现“公平惠益分享”目标,自2000年以来,《公约》缔约方大会致力于建立一个能体现公平惠益分享的国际制度。为此,《公约》缔约方大会设立了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ABS)议题及传统知识议题,专门成立了两个工作组,为建立ABS国际制度和传统知识特殊制度开展政府间谈判。
  截至2010年3月底,ABS工作组已召开9次会议,对达成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国际制度形成基本共识,并将在2010年10月在日本名古屋召开的《公约》第十次缔约方大会通过文本。传统知识工作也已召开6次会议,在制定传统知识保护特殊制度和道德行为准则等方面取得进展。
  与此同时,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问题也成为其他相关公约的热点议题。世界贸易组织(WTO)下的《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近两年在其理事会会议上,多次讨论了在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问题上《公约》与TRIPS的关系问题。巴西、印度、秘鲁、巴基斯坦、泰国、坦桑尼亚、古巴和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提出修改现有TRIPS中有关生物资源专利保护的条款,提出在专利申请时需要披露遗传资源来源,建立遗传资源来源证书,确保“事先知情同意”,并与资源提供方公平分享惠益。这一提案已得到50多个发展中国家的支持。
  为协调《公约》的ABS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00年成立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及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政府间委员会(IGC)”,致力于解决与生物遗传资源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
  IGC自成立以来已召开14次会议,目前主要就有关遗传资源来源信息披露的要求建立可行的机制。因为在世界范围内,与生物技术相关的发明的专利授权数量不断增加,而这些专利都涉及到遗传资源的使用。发展中国家坚持以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明确遗传资源保护的“国家主权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和惠益分享原则”,以便对抗发达国家对这些重要战略资源的掠夺和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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