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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市域问题的探讨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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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市域问题的探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4-11

概要 针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提出的“市域绿地系统规划”编制要求,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界定的概念出发,分析不同编制单位完成的相关规划成果,探讨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专业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如何应对城市大环境绿化建设的需要。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工作由“自由化”向规范化、制度化转变。“纲要”在我国城市规划建设的历史上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规定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基本定位、主要任务和成果要求,明确指出“依法批准的规划文本和规划图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无疑将极有力地推动我国城市绿地的规划和建设。 
  随着“纲要”的出台,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市域问题也“正式”浮出水面。因为“纲要”要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包括市域绿地系统规划,并规定市域绿地系统规划要“阐明市域绿地系统规划结构与布局和分类发展规划,构筑以中心城区为核心,覆盖整个市域,城乡一体化的绿地系统”。 
  当“纲要”将市域问题明确提出后,市域绿地系统规划就成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规定动作”。但是,如何使这项工作成果“货真价实”,对城市建设产生实际的影响,确实发挥积极的指导作用,还必须直面许多难题,而且有些难点在目前尚不具备解决的基础或条件,甚至有可能由此促使我们重新审视市域绿地系统规划的提法或做法,以求为该类规划初步建立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法。

 
1 相关概念的引述——认识不同的城市空间层次 
   
  将市域绿地系统规划作为研究对象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市域”这一概念所牵涉到的空间范围的界定和“市域绿地”的定义。因此,有必要引述一些在标准或文件中已有明确定义的相关概念。 

1.1 有关城市空间层次的定义 
  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对下述概念的规定: 
  (1)城市(城镇)——“以非农产业和非农业人口聚集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与镇。” 
  (2)市域——“城市行政管辖的全部地域。” 
  (3)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4)城市建成区——“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规定: 
  (1)“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2)“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共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9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由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初步的认识:从行政区划的角度看,市域、市区、城区、近郊区是常用的空间范围;而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关的地域范围常用的是:城市规划区、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建成区。如: 
  (1)北京市 市域面积16 808km2,城市规划区16 808km2,市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面积1 097km2①。 
  (2)郑州市 市域面积7 446km2,1998年版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城市建设用地189km2,下辖6县(市)②。 
  (3)巩义市 市域面积1 041km2,规划城市建设用地48km2③,隶属郑州市。 
  (4)葫芦岛市 市域面积10 415km2,城市建成区46km2,城市规划区348km2,规划城市建设用地65km2,下辖1市2县3区④。 
  上述的城市中有首都、省会城市、地级市、县级市,仅由这几个城市的相关数据即可窥见中国的城市因地域和行政区划体制等原因而产生的较大差异,无法一概而论。 

1.2 与“市域绿地”相关的概念 
   
  行业标准《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91-2002)规定: 
  (1)城市绿地 “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用于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的一种城市用地。”在该标准的条文说明中有进一步的说明:“广义的城市绿地,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种绿地”。 
  (2)风景林地 “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对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起改善作用,但尚没有完善的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 
  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提出: 
  其他绿地 “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该标准的条文说明中进一步指出:“’其他绿地’是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以外生态、景观、旅游、娱乐条件较好或亟须改善的区域”,这类绿地“不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它的统计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一致”。 
  从上述概念的定义看,目前我国城市绿地的术语、分类等研究的重点是在与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相关的范围之内;对于市域范围内的“绿地”尚无较为深入的研究,因此也更谈不上有较为成熟的研究成果或相关的法规、规章作为规划编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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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anny    责任编辑:a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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