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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市域问题的探讨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4-11 | |||||
2 若干规划成果中相关内容的引述——了解现行规划方法 2.1 厦门市(三区一县)绿地系统规划⑤ 编制时间:1996年10月 2.2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地系统规划⑥ 2.3 秦皇岛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1] 完成时间:1998年10月 2.4 安阳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1] 3 若干问题的分析与讨论 3.1 编制“市域绿地系统规划”的可能性 从以上规划实例可以看出,各个城市和规划编制单位均已认识到大环境对城市绿地系统构建的重要性,并结合城市特点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和规划探索,对城市环境的改善和城市绿地的建设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笔者认为目前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完成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成果中与市域相关的内容尚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完整的“市域绿地系统规划”,而只是做了“市域绿地系统规划”中的一部分工作。这么说并不是否定规划编制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努力。在中国的现阶段,许多城市(恐怕还是大部分城市)还不具备编制这类规划的基本条件,主要是因为: 3.1.1中国现行的行政体制下,此类规划的主体(指规划编制的委托方、规划成果的实施者)不明确 在地级市尤其是实行“以市带县(或市)”的城市,此类问题十分突出。例如笔者参与的郑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巩义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如果按照“纲要”要求,郑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市域范围应包括巩义市,但是郑州市的城市规划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与巩义市的相关部门并无隶属关系,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郑州方面不会要求规划成果涵盖巩义市绿地系统规划。而巩义方面为了指导城市绿地建设,必须独立编制本市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况且市域内各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较城区更为复杂。众所周知,在我国,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此阶段的各专业规划是城市发展建设的蓝图,也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政的依据。那么,当一个规划与其实施主体发生错位时,该规划的可操作性及其实际意义还有多少呢? 3.1.2编制该类规划的技术性基础(如市域的地形图、相关规划资料、大区域的现状调研等)不充分 从上述规划实例可以看出,与市域相关的内容基本上还是以规划原则为主,图纸均为示意图,与具体实施差距甚远。从参与规划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角度来看,实事求是地说也只能做到这种程度。因为:第一,市域范围往往是市区范围的几十倍,如此大范围的现场调研,其工作量可想而知;第二,市域范围内各种用地隶属关系不同,各主管部门对于该类规划编制的理解和需求不同,因此规划所需基础资料(如市域地形图等)的获取难度可想而知;第三,市域范围内相关规划门类众多,由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一个专业规划来直面并协调各种规划,其力度可想而知;第四,鉴于以上工作量、工作难度等因素,相应所需的规划编制费用和财政可能的投入也可想而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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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anny 责任编辑:anny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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