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治污菌剂反成污染物
进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2008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导则》,规定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的内容和技术要求,是我国第一个关于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安全性的规范标准。
为了从源头上加强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管理,2010年4月2日,环保部联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并于2010年5月1日正式实施,使我国在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管理领域,进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需通过专业检测技术,查明是否含有已知的对人体健康、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具有风险或危险的微生物。
环境安全评价有了标准
《办法》对进出口微生物菌剂样品的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做了规定。例如,通过专业检测技术,查明菌剂样品中所含有的主要微生物种类,确定是否含有已知的对人体健康、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具有风险或危险的微生物;再结合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使用目的、时间、地点、规模等因素,考虑安全控制措施和应急措施,对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应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主要风险做出评价。
(作者为环保部自然生态司生态安全管理处处长,原题为《规范微生物菌剂管理,保障进出口环境安全—— 解读<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