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意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先导

作者:徐晨光    文章来源:光明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28

  和谐意味着一种最佳的生存、发展状态,是千百年来人们共同追求的理想。“天人合一”、“中庸”、“中和”等“和谐意识”是中国古代先哲追求人与人、人与社会和人与自然关系和谐发展的突出表现。在现代社会,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需要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关系,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要强化“和谐意识”。强化“和谐意识”,就是要把和谐的观念、和谐的价值取向内化为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形成和谐的社会心理和社会氛围。在当前阶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突出增强五种“和谐”意识。

  社会中的共生意识。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环境之间是共生共荣的。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指向是要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及人自身的全面和谐。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人与人的依赖关系。人与人的和谐相处,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这是人与人的依赖关系的真实写照。在经济全球化时代,随着高科技的发展,人与人的距离拉近了,人与人的依赖程度增加了,但人与人的关系却疏远了,这与和谐社会的发展是极不协调的。因此,正视人与人的依赖关系,实现互惠互利,进而实现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二是人与社会的依存关系。实现社会发展和个人发展的良性互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特征。在现代社会公共生活中,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为公民提供了基本生活条件和平台;公民也应自觉地负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履行其社会公共职责,遵守公共生活规范。三是人与环境的友好关系。近年来,有的地方政府在扭曲的政绩观指导下,经济发展的恶性竞争加剧,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已成为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正确认识人与环境的友好关系,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文明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任务。这就要求我们树立起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理念,促使全社会都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消费方式,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关系。

  发展中的合作意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一个国家、一个企业、一个人想包打天下是不可能的,只有合作,才能形成发展合力,推动经济社会向前发展。因此,培养和增强发展中的合作意识,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应成为国内各企业经营者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核心意识。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使世界经济日益成为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经济上的相互依存空前加强,形成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局面。它决定了世界各国以及国内各企业都不能游离于世界体系之外,只能走“合作”的道路。各企业经营者只有面向大分工、大合作、大流通、大市场的发展环境进行战略资源整合,正确认识和处理与竞争对手、供应商、员工、政府、顾客之间的关系,强化合作意识,共同扩展市场,才能提高企业在经济全球化、一体化浪潮下的竞争力。维护和平、促进发展是各国之间、各企业之间、人与人之间的共同目标。中国的和平崛起,得益于和平的国际环境;国内各企业的迅速发展,也得益于和平的国内竞争环境。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中国与世界各国间相互依赖的程度会进一步加深,国际国内各企业合作的动力和机会将进一步增大,和平的力量也将进一步加大。因此,国与国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人与人之间要趋利避害,必须树立“和平是为发展,发展也是为和平”的理念,让“和平、合作、发展”成为彼此关注的主题。诚信是立身之本,也是立国之本。和谐社会一定是诚实守信的社会。中国历来讲究诚信,恪守“一诺千金”、“君子一言,驷马难追”的准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是兴企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企业的“生命线”。“双赢”是当今全球经济规律和经济关系的一大特征。世界市场竞争日益激化,但竞争不一定遵循你赢必然我输、我赢必要你输的简单规则,“双赢”已在越来越多的场合成为协调竞争的原则和追求的目标。人们应树立一种共同培育市场,即“把蛋糕做大”的互利合作的“双赢”理念,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治国理政中的法治意识。法治是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保证,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只有以法律手段来治国理政,使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无论在国家政治事务治理层面,还是在社会治理层面,以及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方面,其制度安排、规则程序、合作参与、责任分担、利益共享都离不开法制,以确保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些价值目标得到确认、尊重和实现,并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过程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为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提供保障。要实现社会和谐和公平正义,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社会中的不公平问题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解决,确保法律目前人人平等。为此,必须彻底摈弃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人治”,使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正的平台。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断发展的手段和途径。法治的意义不仅在于可以减少矛盾,而且可以使已经产生的纷争得到及时解决,使不和谐的状态归于和谐。因此,必须依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既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又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为此,必须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同时进一步建立法制化的社情民意反映渠道。

  交往中的宽容意识。“严于律己、宽以待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道德传统。人非圣贤,孰能无过;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宽容是一种境界,是一种涵养,是一种美德,是互相理解和信任的桥梁,是人与人沟通和交往的润滑剂,是团结之本、和谐之源。宽容是和煦的春风,有利于营造自由、宽松、民主、和谐的氛围,能更好地促进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不管是世界的多样性、人认识的局限性、人性的多面性,还是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多元与平等,都需要当代人在人与人的关系上确立宽容意识。待人以诚,授人以信,是社会和谐稳定的深层基础。“诚信”是人与人之间交往的根本之道。正所谓“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与朋友交,言而有信”。因此,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每一个人都必须恪守诚信、仁义相交、坦诚相待。与人为善是一种爱心的体现,也是一种人生智慧,还是与人和睦相处的基础。孟子曾经说过:“君子莫大乎与人为善。”在当今这样一个需要合作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更是一种互动的关系,善待他人就是善待自己。成人之美不但是一种修养,更是一项美德。《论语》有云:“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小人反是。”人皆有优点缺点。如果紧紧抓住人的缺点不放,只能使人际关系紧张恶化。所以孔子“乐道人之善”,“无攻人之恶”,赞扬别人的优点,鼓励别人发扬优点,取得成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需要这种气度、胸怀、君子风范。当这种风范成为每个人自觉的追求时,人和人才会和谐,社会才会安定。助人为乐是我国人民的一种美德。《诗经》说:“凡民有丧,匍匐救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应是那种尔虞我诈、冷若冰霜、互相倾轧的关系,而应代之以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一人有难,八方支援的风气。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应大力提倡助人为乐的精神,尤其要倡导与鼓励助人为乐的慈善之举,使那些已经富起来的一部分人,勇于承担社会义务和责任,更多地援助贫者、弱者。
                  (作者系中共湖南省委党校常务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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