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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湿地的《拉姆萨公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0-28
《拉姆萨公约》的正式名称为《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Convention on Wetlands of International Importance Especially as Waterfowl Habitat),1971年在伊朗拉姆萨通过,自1975年12月21日起生效。 截至1999年12月,该公约的缔约国为117国,我国于1997年3月28日加入本公约,自同年7月28日起生效。


      拉姆萨公约的目的在于,防止湿地的进一步侵蚀及损失,保护湿地的动植物,特别是水禽。 按照《拉姆萨公约》的定义,湿地是指, 不问其为天然或人工、常久或暂时之沼泽地、 湿地、 泥炭地域水域地带, 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第1条1款)。 本公约认为,湿地是生物多样性豊富的生态系统,因此对其生态学的功能,给予高度评价,而且将湿地视为具有经济、文化、科学、休闲等重大价值的资源。 具有如此重大价值的湿地受到严重的环境破坏,逐渐消失,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恢復和復原的措施。
 
     《拉姆萨公约》的宗旨在于"合理利用,保护湿地"。 合理利用是指,维护生态系统的自然资源的方法,亦即以人类的利益为基础,进行可持续的利用,必要时,进行严格的保护。 本公约的缔约国,制定国土利用计划时,应考虑对湿地的保护,只能在合理利用境内湿地的范围内,实施国土利用计划(第3条1款)。
      本公约原来只把湿地当作水禽栖息地来着重保护,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范围逐渐扩大,湿地的价值已不局限于水禽栖息地,各方面的价值也被广范肯定,特别是在保存生物多样性,和为人类社会福祉作出贡献的方面,湿地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生态系统。 正因为如此,本公约一般被称为“有关湿地的公约”。


        《拉姆萨公约》要求各缔约国扩大湿地,设置湿地保护区,保护湿地(第3、4条)。 本公约还规定,各缔约国皆应指定湿地,并将之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册(Ramsar List)”(第2条)。 
         截至1999年12月,117个缔约国已指定共1,011个湿地,并列入了拉姆萨名册,总面积达71,845,894公顷。 其中,我国指定的2个湿地面积为960公顷。 《拉姆萨公约》原本不包括有关修正的规定,但1984年通过公约议定书(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议定书 : Protocol to Amend the Convention on Wetlands of International Importance Especially as Waterfowl Habitat),规定了修正程序。 本议定书为了增加公约缔约国,公约的原本由英语、法语、德语、俄语写成。 

文章录入:anny    责任编辑:a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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