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道德与可持续发展问题

作者:包松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4-23

  随着社会由生产主导型转化为消费主导型,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消费对生产发展、经济增长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开始以刺激消费促进生产,倡导一种新的消费观念、消费行为。但在这一过程中,浪费性消费、失衡性消费、共同侵权性消费、破坏生态环境性消费、非诚信性消费等大量存在,消费的道德和消费对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等问题显得突出起来。倡导良好的消费道德观念,促进社会健康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由生产主导型转化为消费主导型,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消费对生产发展、经济增长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要发展,就要刺激人们增加消费,于是社会开始倡导一种新的消费观念、消费行为——能赚会花、不能赚也会花(消费信贷),来影响和改变传统的消费观念、消费行为——量入为出、省吃俭用。在刺激消费增长,追求消费水平提高的过程中,面对消费领域里出现的许多问题,社会是否应该关心消费的道德和消费对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消费者是否应该为消费对人类生存及社会环境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一、消费道德的缺失与消费领域中存在的问题

  在生产主导型的社会里,消费受到生产发展的压抑,人们进行消费只是也只能是为了维持生存,解决温饱问题,人的许多欲望和需求是得不到满足的,消费的作用是弱小的、被动的,因此消费道德问题并不突出,也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而伴随着人们温饱问题的解决,消费对大多数人来说不再只是为了满足生存的需要,还包括了享受和发展的需要。工业革命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现代化工业的发展造就了人类高消费、高享受的生活方式,消费者通过消耗越来越多的资源来维持一种史无前例的生活方式,社会也正是通过消费大量商品刺激需求从而推动经济增长,因此消费对社会的作用开始变得强大和主动了。而与此同时,消费却仍然被作为消费者个人的行为,消费道德的问题仍然没有引起们足够的重视,正是这种消费道德的缺失带来了消费领域的许多问题,突出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浪费性消费

  所谓浪费性消费是指耗资源较多,却无益于人的身心健康,使消费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大大降低的消费行为。在中国传统的消费观念和风俗习惯的影响下,人们在婚事丧事上比排场,铺张浪费,比较典型的例子表现在耗巨资修造坟墓。浪费性消费还表现在公费医疗中滥用药品、医疗设备和用公款大吃大喝、出国旅游、购买豪华轿车等方面。

  2、失衡性消费

  失衡性消费表现在物质消费超前,精神文化消费滞后。当人们从计划经济体制凭票限量消费的“短缺经济”时代走出来,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长期受压抑的物质欲望被极大地释放出来。因此,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收入的增加,人们的物质消费水平大大地提高了。80年代以来,居民家庭耐用消费品增长的速度和幅度在历史上是空前的,进入90年代后,轿车、住房已经成为新的消费热点。但在人们拼命追求着物质享受的同时,精神文化的消费并没有同步跟上,在消费结构中所占的比重偏低。而且在精神文化消费支出中用于娱乐服务的支出大大超过用于提高科学文化水平的支出,这表明精神文化消费的层次不高。

  3、共同侵权性消费

  世界社会正在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存量在经济增长上发挥着越来越巨大的作用,知识正朝着物化、产业化的趋势发展,尤其是以计算机软件为代表的新的支柱产业出现,更加证明了这一点。这也使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假冒名牌、他人专利,非法复制、改编软件向公众发行等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是侵权行为,而对于消费者出于省钱的目的消费这些假冒产品法律上没有做出相应的侵权规定,这是因为消费者的这些行为是分散的、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是无故的,并且每一笔交易的数额来较小,要通过制定法律来约束这种行为的成本会很高,而效果显然是不会理想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消费行为是合乎道德规范的,如果没有消费者的消费,生产经营者的这种侵权行为就难以最终得到实施。因此我们认为这是一种共同侵权行为,消费者和生产经营假冒名牌、专利产品或非法复制、改编软件产品者共同对名牌、专利所有者或软件的开发者构成了侵权,造成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经济损失。

  4、破坏生态环境性消费

  人与自然之间本应是一种相互依存的有机统一体,自然作为人类社会的载体,人类社会的发展一刻也离不开自然界。随着人类工业文明的发展,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使人类改造和征服自然的能力大大地提高了,但是这个工业文明时代的经济增长方式和人类满足物质欲望的生活方式,往往不是推动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而是以牺牲生态环境作为代价的。与生产领域对环境的影响相比,消费领域对环境的影响具有明显的分散性,消费者一般看不到因消费而造成的环境影响,因此人们往往把人类生存环境不断恶化的原因仅仅归结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生产方式和生产行为,而我们认为,在这一过程中人们的一些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比如水质恶化,与工业废水的排放是有很大的关系,但与人们大量使用含磷洗衣粉、洗洁精以及随意处理废旧电池同样是有关的;再比如臭氧层破坏,这与厂商制造使用氟利昂制冷的冰箱、空调直接有关,但是在市场上出现了环保型冰箱、空调后,消费者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更多地还是选择价钱便宜的非环保型的冰箱和空调,虽然这个责任主要不在消费者身上,但我们可以从中看到消费者环保意识淡漠会使这个市场的自行淘汰时间延长。

  5、非诚信性消费

  购买假文凭、假证件,证券交易过程中交易大户的恶意透支,手机巨额欠费后弃之不用等行为,从广义的角度来看都是消费者为了某种私利的非诚信性消费,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国家财产损失。

  此外,在消费领域中还存在一种缺乏安全性的消费。比如,超期使用有期限的电器看似节俭的消费实质是一种无视生命安全的消费。

  二、对消费道德的认识和消费道德的建设

  消费者作为一个信息不全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在法律上是受到保护的,然而随着这个社会由生产主导型向消费主导型转变,在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如何通过各种途径来规范消费者的行为,倡导良好的消费道德观念,使社会健康持续地发展,已经成为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

  目前法律还没有专门对最终消费者(不只是一个单纯的买者)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条文规定,原因一方面在于人们对消费者行为给社会发展所产生的影响认识不足,另一方面在于法律并不是万能的,这主要表现在用法律来规范某些消费行为的监督成本和执行成本是很高的,而效果却是低微的。比如,吸烟会污染环境,影响他人健康,如果用法律来约束这种消费行为,那么它的监督成本(暂且不说立法的成本)相对于执行成本而言是低的,因为周围的人会为了自身健康利益自觉地进行监督,但是吸烟人是否就此停止吸烟却是另外一回事,如果为了一支烟就要出动警察这个执行成本太高了。

  尽管法律不是万能的,在探讨消费道德建设时我们仍然强调法制的健全。在一个现代社会,完备的法律是不可或缺的,它为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最基本的刚性标准。但法律无法代替道德。消费道德的建设有利于弥补法律在这方面的不足。

  那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规范消费者行为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应如何建设?

  在这里我们讲的消费道德是指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有利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适度、健康文明、信用互利的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

  首先,我们提倡适度消费的消费观念。在传统的生活方式下,节俭是社会所倡导的一种美德。在生产主导型社会中,节俭有利于缓解物资紧缺不能很好地满足消费的矛盾。随着改革开放和生产力的发展,社会进入消费主导型时期,人们无须再勒紧裤腰带来搞建设,相反如果消费不足就会制约经济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往往会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即从过分节俭走向过度消费。从经济的角度来看,资源总是有限的,过度消费不利于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从社会伦理道德的角度来看,“奢侈和过分的消费一旦成为习惯,就会使人失去热情而陷入享乐主义的泥坑。奢侈之风一旦在社会中蔓延,使国家的消费水平超过收入水平,那么社会就会动荡,国家将十分危险。”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倡导适度的节俭与适度消费并重的消费观念,既要反对纵欲无度、挥金如土的奢侈,也要反对守财奴式的过分节俭,更要反对用公款进行的非正当性的奢侈消费。

  其次,我们要正确处理人与消费的关系,提倡健康文明的消费方式和消费行为。消费应该是人的消费,是以人的福祉为目的,它只是人类生存、发展、完善的手段,它以服从人的自由、全面、健康发展为前提,而不应该是人沦为物的附庸,更不应该是人的存在只是为了消费和享受各种物质财富。因此,社会应该更多地引导人们为了自身的素质提高和全面发展,选择科学、健康文明的方式进行物质消费和精神消费,以正确的消费道德规范引导人们自觉地抵制消费陋习。

  第三,消费方式必须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即提倡可持续消费的道德观念,向绿色消费方向发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研究报告认为,“从消费者角度而言,可持续消费是一种通过选择不危害环境的产品与服务来满足消费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能力的有意识行为。” “环境质量在某种意义上可看做是与食物、住房、汽车和耐用消费品相提并论的消费品”,然而,这种消费品带有公共性,因此我们需要强化消费者的环境意识,使消费者对自己的消费行为能作出有意识的选择,以减少某些消费领域的消费数量来换取与保护环境相一致的消费质量的提高。

  第四,我们要提倡互利信用的消费道德。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机制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和重要性。消费者在自利的驱动下进行消费,就是一种满足自身各种欲望的个人行为,这是符合市场趋利的原则的。然而,我们发现在市场经济的活动中,如果不对市场原则加以制约,人的自利行为最终会导致损人不利己的结果,正如前面我们提到的破坏生态性、非诚信性、共同侵权性的消费等。对这种自利的消费行为的制约在法律所提供的活动界限内,我们主张以诚信互利的道德观念在人内心中确立行为标准。尤其在今天信用消费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消费形式,以诚信作为道德约束,才能维护市场的秩序。(作者单位:浙江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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