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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体制下森林分类经营法律问题探析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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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体制下森林分类经营法律问题探析
作者:王恒    文章来源: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11

摘要:我国的森林覆盖率较低,森林资源相对贫乏,面对林业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森林的多功能要求来满足人类的多种需求,已经逐步成为新世纪中国林业发展的基本定位。要保证林业市场的良性发展就必须有完备的法律作为后盾。本文阐述了我国目前森林分类经营的现状及理论基础,并指出目前我国森林分类经营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对如何完善我国森林分类经营的法律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市场经济 森林分类经营 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

  一、森林分类经营概况

  (一)、我国目前分类经营的基本情况

  1、我国目前森林状况以及进行分类经营的原因

  (1)、我国共拥有森林1.59亿公顷,排在世界第五位,总蓄积量达到112.6亿立方米,排在世界第七位,但人均面积仅为0.12公顷,占世界人均拥有量的20%,排在世界119位,而森林覆盖率仅为16.55%,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26%,我国森林资源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是量少、质差、效益低;其次破坏严重,促进不力;最后后蓄资源紧张,覆盖率低。

  (2)、我国面对此种问题提出了林业工作的“两个根本转变”,一是森林经营体制如何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由于各类森林主导功能不同,应当有不同的经营决策和谋划;另一个转变是增长方式和发展模式由粗放型向保守型转变,分类经营实质上就是对传统林业管理方式的挑战和改革。我国所指的分类经营是国家或者森林经营者根据生态环境、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以森林不同的主导功能及其自身特点和运营规律为依据,以经营目的作为分类标准和空间定位,将现有森林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区划、分类经营、分类管理的一种现代森林经营体制和发展模式,并采取相应生态、经济、社会、行政和法律手段实施经营管理,最大限度地取得经济效益的森林经营方法。森林分类经营正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满足人们对森林的需求层次提高和内涵扩大。

  森林分类经营是进一步深化森林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建立林业两大体系的重要理论基础,也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和建设具有极其深渊的影响。分类经营的核心是将森林划分为商品林和公益林。商品林是以发挥森林的经济效益 为主要目的,除国家在产业政策上给予一定的扶植和保护外,主要依靠市场调节促进发展,采取高科技、高投入,实行定向化、基地化、集约化经营,提高林地生产力,最大限度获得经济效益;在管理上主要靠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采取符合市经济规律的管理方法,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商品林经营者通过森林资源化管理,明确产权关系,实行政企分开,独立核算,成为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法人和市场主体。由于明确经营主体,理顺了国家、企业和个人森林的责权关系,创造了自主经营的条件。商品林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出租、抵押、折股、兑换等形式转入善经营懂经营的有能力的人手里,实现集约经营,创造最佳效益。公益林是以提高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为主要目的森林,由于公益林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美化环境等效益为全社会所受益,其资产也为全社会所共有。

  2、我国森林分类的理论原则

  (1)、以往的森林经营原则

  ①、永续性原则:指森林收获的确连续不断,恒久不息,保持永恒连续的收益。

  ②、经济性原则:指以一定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经济成果,或指以最小的费用达成一定的经济成果的原则。

  ③、公益性原则:指充分利用发挥森林的公益功能,如:水土保持等。

  (2)、目前的森林经营原则

  ①、可持续发展原则[1]

  从传统的确森林永续利用到今天的可持续发展,从经营内涵乃至方法手段上均有很大的发展。保持森林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经营能力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世界观察研究所长莱斯特·布朗指出:可持续发展原则应当作为生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指导原则。传统的森林永续利用主要是指木材生产的永续,森林可持续经营更多地涉及部门内外的许多方面,所以可持续发展原则对于森林可持续经营来说包括:
  a、建立在维护各类森林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保持持久的林地生产力,逐步分层建立起分类经营;分类管理的森林体系,并形成一种整合功能。
  b、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持景观生态布局的合理,贯彻适地适树、适地适林、保持天然林,改善人工林的结构组成。
  c、保持并改善森林生态系统的生产力,实现生产力要素的优化组合。
  d、建立起一套有利于调动各类经营主体,经营各类森林积极性的政策、法规体系。
  总之,各类森林的可持续经营应当建立在生态稳定性、经济稳定性与社会稳定性基础上。

  ②、协调发展原则

  任何一种森林都具有生态、经济、社会效益,是一种多功能的综合体,任何森林,首先是一种森林生态系统经营规律的基础上才是科学的,才能实现可持续经营,同时,任何一类森林也不能不考虑产权主体、经营效益、经营机制和管理等问题都存在一个不同社会组织形式和经营形式等问题。所以,任何一类森林在开展森林经营时都要考虑生态、经济、社会效益方面的协调性、统一性,只是根据森林经营目的的不同,形成不同的主导功能相应的森林经营体系而已。

  ③、实践性原则

  不论是森林生态系统经营或是森林可持续经营,目前世界各国还停留在理论研究框架范围内,正处在森林转型时期。中国也处于在林业转轨、森林经营转型时期。也在摸索阶段。如何在既有理论基础上,结合中国各地地区特点,引进国外先进理论的同时,总结中国悠久农业文化历史经验,搜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可持续发展性措施来,也显得十分迫切和重要。

  当前在贯彻实践原则时必须考虑。

  a、需要强大的财政支持,特别是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生态公益林,必须尽快建立与健全生态效益补偿措施。
  b、需要一个连续、稳定,保障农民经营权益的方针政策与法规体系。
  c、在技术上,经济上、管理上要积极培养出一支训练有素的干部队伍,这是贯彻实践性与可持续性原则的重要保证。

  3、我国对公益林和商品林的经营

  (1)、公益林的经营[2]

  从公益林的经营管理理念上讲,公益林的经营是公益事业是政府行为,企业个人经营不适合,实际执行公益林政策、机制、补偿也是较为困难的。但目前将所有的公益林业收购为国有,既不现实,也不可能,因此我国公益林在相当长时间还统一管理不了,所有权和经营权仍将是维持现状随着政策出台逐步调整,管理主体也将分散在原林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林场有的由个人经营,还将为公益林经营管理水平,保护力度补偿带来很多不利和差异,实际是为公益林整体系统建设和功能的发挥造成困难。

  生态公益林是以发挥森林生态功能提供生态效益为主的一种特殊森林,经营目的是发挥多种生态效益,想方设法在不损害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尽可能多的获得经济效益。例如:公益林区的经济林、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林的森林旅游、观光、考察等的门票收费,多余花卉、动物的出售,种子林的收费及公益林的副产品等,但对于分类经营的思路是受保护原则下,不损害公益功能下,公益林也可以获得一定经济收入作为功能补偿。

  (2)商品林的经营[3]

  商品林既包括本质产品也包括非本质产品,也包括野生动物、林下植物、微生物产品和森林景观旅游资源。

  商品林需要经济效益,而为了取得经济效益,突出要解决的是界定产权与明晰产权主体,对商品林不同经营形式的各类经营者的森林所有权经营权以及公产权变动一定要予以确认和保障。在这个前提下实行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全面进入市场参与竞争,优胜劣汰,实现最大经济效益目标,并在确认权利和自主经营基础上逐步推行森林资源产业化管理。既可以通过森林资源的出租、抵押、拍卖,依靠商品自身的资源,实现积累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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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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