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完善我国森林分类经营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解决生态林、商品林分类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森林分类经营作为深化市场经济的重大举措,可以说对我国森林资源的有效利用带来了巨大生机,给我国林业市场打开了通向世界林业市场的大门。但与此同时,如何使林业分类经营的市场体系更加完善,使经营市场更加有序,使其得到更好的保障等一系列问题都对规范我国林业市场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针对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这一突出问题,解决方式是建立《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补偿条例》,使效益补偿法律化,不仅仅是由国家、社会出资补偿,还应由破坏、损害公益林,同时间接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个人、组织、单位等做出赔偿,由此来补偿受损害的集体或者个人的损失。其次,对于生态公益林采伐以及商品林的采伐限额,木材的收购、经营、加工和运输等问题的解决方式是要制定生态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完善木材的收购、经营、加工和运输管理办法,使生态公益林能依法严加保护。
对于商品林的法律问题解决方式有:
1、针对法律存在的空隙,应将法律制定的更为缜密 就商品林产权转移、兼并、资金筹措等资产运营一系列规则与程序都应该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制定市场法律、规则。 2、将法律规范化、协调化 针对散见于各种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的内容实施存在相互交叉、摩擦、碰撞的混乱情形,应将与商品林有关的法规规章,归于商品林法律体系之下,建立商品林法律分支。 3、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要充实林政执法力量,充分发挥各级林政执法机构和队伍的作用,依法明确执法主体,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加强协调,取得各级政府和公、检、法、工商、税务、土地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加大对各类林政案件的查处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影响重大,危害严重的大案要案,要集中力量、排除干扰,坚决查处,决不姑息。 4、市场法治机构应健全逐渐完善、逐步健全 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使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审计能正常进行。对于其他代为履行机构要严格把关,具有履行能力的机构允许其代理。
(二)、应建立、完善分类经营法律制度
笔者认为,我国关于林业分类经营法律制度并不健全,在关于加强生态林和商品林法制建设方面,应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在公益林建设方面,要尽快出台公益林建设、生态补偿、生态旅游、森林公园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在商品林方面要尽快出台经济林木管理、木材市场管理、林产品加工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针对执法难现象,对现行林业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责任应进一步修订完善,在执法方面:首先,要变“被动应付”为“主动执法”。充分利用公安和木材检查站等执法队伍的力量,主动严格执行林业法律、法规,坚决查处一切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行为,真正树立起执法者的权威,保护好林业资源。其次,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林业建设者的合法权利。最后,要加强林业法律、法规普法和林业是生态环境主题的宣传工作,促使全社会理解、支持林业事业。
参考文献: 1、梁星权主编 《森林分类经营》中国林业出版社 2001 2、张建国、吴静和著 《现代林业论》中国林业出版社 2001 3、陈根长 《森林分类经营理论研究》森林分林经营论集 1998 4、郑小贤著 《森林资源经营管理》中国林业出版社 1999 5、张蕾、王宏祥主编《中国林业法律实用手册》中国林业出版社 2001 6、张蕾 《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特点及执法的几个相关问题 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中心2001 7、李文华《实施天然林分类经营》2000 8、靳爱仙 《公益林补偿机制研究》森林分林经营论集 1998 9、颜文希、王永安主编 《南方森林经营管理问题研究》中国林业出版社 1999 10、王辉等《生态林效益综合评价》森林分林经营论集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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