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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立法研究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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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立法研究
作者:蔡守秋 蔡…    文章来源: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11

摘要: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未来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最佳模式选择,法律应该保障和促进循环经济的形成和发展。本文分析了循环经济的内涵、特征及其法治化,并对国外循环经济立法作了系统分类。在分析了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应考量的因素、指导思想和限制条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选择的循环经济立法模式以及立法范围的限制。

  关键词:循环经济 立法 模式 范围

  发展知识型经济和循环型经济是21世纪人类社会发展的两大趋势。20世纪90年代以来,德国、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正在把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和实现方式。党的十六大提出,我国要在21世纪头20年,全面建设惠及全国人民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从我国目前严峻的资源与生态环境形势看,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满足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标准要求,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未来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最佳模式选择。

  经济学者、生态学者以及其他领域的学者已对循环经济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介绍了大量国外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与不足,探讨了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江泽民同志在2002年全球环境基金第二届成员国大会上指出:“只有走以最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为基础的循环经济之路,可持续发展才能得到实现。”这一论断是对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意义和实践经验的高度概括和总结。我国目前已有辽宁和贵阳等省市在区域层面上探索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无论是在学者们的理论研究中,还是试点省市的实践探索中,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都被视为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发达国家的循环经济立法也被大范围引入,成为可资借鉴的立法经验。但是,这些立法研究都还只是停留在建议和介绍的层次上,到目前为止,法学领域对于我国循环经济的法律调整还未有系统的论述。本文旨在对循环经济立法模式的选择和立法范围的限制作一探讨,以期循环经济立法的理论和实践能早日完善,真正发挥法律对循环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一、循环经济及其法治化的一般分析

  (一)循环经济的内涵要求及特征

  循环经济(Circular Economy)一词是对物质闭环流动型(Closing Materials Cycle)经济的简称。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就是把清洁生产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融为一体的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与传统经济相比,循环经济的不同之处在于:传统经济是一种由“资源——产品——污染排放”所构成的物质单向流动的经济。在这种经济中,人们高强度的开发地球上的物质和能源,在生产加工和消费过程中又把污染和废物大量的排放到环境中去,对资源的利用是粗放的和一次性的,通过把资源持续不断的变成废物来实现经济的数量型增长,导致资源的短缺和耗竭,并造成环境破坏。[1]而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一种建立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模式,它要求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所有的物质和能源要能在这个不断进行的经济循环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以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循环经济是以物质、能量梯次和闭路循环使用为特征,在环境保护上表现为污染的“低排放”甚至“零排放”,并把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态设计和可持续消费等融为一体,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2] 循环经济为工业化以来的传统经济转向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提供了战略性的理论范式,从而根本上消解长期以来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尖锐冲突。

  根据循环经济的上述概念,将循环经济的操作原则归为“3R”原则,即减量化(reducing)、再利用(reusing)和再循环(recycling)。减量化原则是要减少进入生产和消费流程的物质量,因此又叫减物质化。换句话说,人们必须学会预防废弃物产生,而不是产生后治理。再利用原则是尽可能多次以及尽可能多种方式的使用人们所买的东西。通过再利用,人们可以防止物品过早成为垃圾。再循环原则又称资源化原则,是指废弃物的资源化,使废弃物转化为再生原材料,重新生产出原产品或次级产品。如果不能被作为原材料重复利用,就应该对其进行热回收。[3] 3R原则在循环经济中的重要性并不是并列的,其优先顺序是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4] 循环经济不是人们通常简单的认为仅仅把废弃物资源化,实际上其根本目标是要求在经济流程中系统的避免和减少废物,而废物再生利用只是减少废物最终处理量的方式之一。循环经济的首要要求是减量化,从源头控制废物的产生,提高资源使用的效率,减少资源的消耗量,从而实现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持续发展。

  以循环经济发展最为成熟的日本为例。日本依照循环经济的理念,在生产和消费领域设计出三种不同维度的循环模式:第一,通过企业内部的循环,促进原料和能源的循环利用;第二,通过企业之间的循环,组成生态工业链,把不同的经济组织联结起来,形成共享资源和互换副产品的产业共生组合,使一家的“三废”成为另一家的原料和能源;第三,通过社会整体循环,大力发展绿色消费市场和资源回收产业,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完成“自然资源—产品和用品—再生资源”的闭合回路。[5]

  正确认识法律调整对象的特征是制定法律的前提条件。循环经济立法的模式选择和范围限制都必须符合循环经济的特征。根据对各国循环经济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总结,笔者认为循环经济具有如下基本特征:第一,环境友好性。循环经济可以充分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效率,最大程度的减少废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其特征是自然资源的低投入、高利用和废弃物的低排放,从而根本上消解长期以来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尖锐冲突。第二,综合效益协调性。循环经济可以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共赢”发展。循环经济可以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使社会生产从数量型的物质增长转变为质量型的服务增长,促进经济发展,同时,循环经济模式还可以拉长产业链,推动环保产业和其他新型产业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社会发展。[6]循环经济使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协调统一发展。第三,科学技术先导性。循环经济是需要相应技术支撑的发展模式。如果说知识经济的主要技术载体是以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为主导的高新技术,那么循环经济的技术载体就是环境无害化技术或环境友好技术。环境无害化技术的特征是污染排放量小,合理利用资源,更多回收废物,并以环境可接受的方式处置残余的废物。第四,全社会参与性。除了政府、企业的努力外,循环经济还需要广大公众的参与,需要政府公共组织和企业盈利性组织之外的非赢利性的社会中介组织(又被称为第三部门)的参与。发达国家重视运用各种手段加强对循环经济的社会宣传,以提高市民对零排放或低排放社会的意识,并提倡在消费领域尽量减少废物产生,反复利用物品。同时,注重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回收废物、废品回收情报网络、宣传等方面的作用。第五,清洁生产模式是实现循环经济的最佳形式,也是循环经济的第一阶段。清洁生产是循环经济的微观基础,循环经济则是清洁生产的最终发展目标。循环经济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和保证,而清洁生产则是实现循环经济的基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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