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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体制下森林分类经营法律问题探析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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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体制下森林分类经营法律问题探析
作者:王恒    文章来源: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11



  二、森林分类经营存在的法律问题

  我国涉及森林分类经营的法律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实施条例》以及各省根据地方森林特点制定的地方规章、条例等等。在森林分类经营这一部分主要的法律问题还是集中在公益林、商品林部分。

  (一)、我国当前关于森林分类经营的法律制度

  我国目前涉及分类经营相关法律《森林法》第4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8、46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这些法条规定中主要第一、林种的划分。第二、划分审批的法定程序。第三、公益林的面积占本辖区内的森林面积不得少于30%。第四、规定在林业规划中应当有林种的比例。第五、在采伐更新和征占用林地审批上的不同管理要求。第六、生态效益补偿。国家已经明确,直接从财政支出中安排资金设立基金。《森林法》在修改前对森林在分类经营 管理方面缺乏配套措施,修改后配套措施具体了,但对林业经营出现的具体问题,在解决上还是不能作到完全的“有法可依”。

  (二)、公益林法律问题

  目前对于公益林较为突出的问题是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这一部分。

  生态公益林是社会公益事业,其保护建设应纳入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工程,由国家和社会负责。在集体林区,气体所有和个体所有的森林被化为生态公益林的,导致集体或个人经济损失,国家和社会要给与补偿。国家已经明确,直接从财政支出中安排资金设立基金。国家首次批准有600多个县作为基金派发对象,但在对基金理解上执行上有很多的不足,基金应该是作为本金固定不动,而是将其经营,将孳息金作为扶助资金,但是我国目前确实是将本金作为发放金,并且每年都在发放,所以设立基金制度还有待完善。生态公益林采伐以及森林采伐限额,木材的收购、经营、加工和运输等问题也很突出,也是当前公益林急于解决的问题。

  (三)、商品林法律问题

  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体系,已经大体具备,但从商品林经营行为的规范发展保障而言滞后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仍然留有相当法律空隙,使得很多经营行为无所适从,无从规范
  例如商品林产权转移、兼并、资金筹措等资产运营一系列规则与程序都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没有一定市场法律、规则同步协调的情况下,一方面影响商品理资产的正常运营,一方面给不法分子开辟“跳梁”场所,造成商品林经营损失。
  2、法律不规范、不协调
  目前,散见于各种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的内容实施存在相互交叉摩擦、碰撞的混乱情形,这就是商品林经营管理过程形似有法可依,而实际难以很好执行。
  3、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一些执法人员并不能够作到有法可依,在执法力度上虽有法律规定,但由于执法人素质等等一些问题,法律并不能够被很好的执行。
  4、市场法治机构不健全
  例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缺少,使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审计难以进行。而其他非资源型资产评估事务所,代行资源型资产评估,往往由于缺乏经验,结论粗放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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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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