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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伦理对环境法理的影响 | |||||
作者:谷德近 文章来源:本站收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21 | |||||
「摘要」人类中心主义过分强调人类在自然环境演变中的主导作用,忽视自然本身存在和演化的规律,而生态中心主义则在坚持人与自然都有内在价值的同时,否认人在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中的主动、积极作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思想是一种全新的环境伦理观,它综合了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主义的合理之处,既遵循自然固有的客观规律,又特别重视人类智慧和技能的积极作用,以主动、有效维护人与其他生命体存在和发展的适宜条件。这种思想将环境伦理的客体拓展到了自然,使环境法学的目标从单纯追求人域和谐发展到也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奠定了环境法理的基础。 「关键词」环境伦理,环境法理,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一、引言 环境法学随着全球生态环境问题的加剧和各国对此重视程度的提高正在以极快的速度发展着,它综合各学科的优势对环境法各基本制度进行了深入广泛的研究,学理建设也已起步,在众多环境法学基本理论问题中,必须重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否则,就不能在理论上妥善处理这一关系。对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认识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紧密相关,达尔文的进化论认为,人类产生的根源就是自然生态环境变化的结果,人类在承受各种来自大自然不确定的环境压力的同时,也在不断积蓄和发展自身控制、驾驭自然的能力,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各种思想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是各种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乃万物之灵,凭借人类的力量完全可以改造、驯化自然为我所用,一切环境问题皆可以依赖各种技术手段加以解决。但是人不是地球固有的主宰,他也是地球环境演变的产物。地球适合生命存在的时间相对于它现有年龄是极其短暂的,而人类的生存时间更是微乎其微,人类对地球环境演变的驾驭能力也是极其有限的,完全无视良好自然生态系统存在的价值,一切以人类短期经济利益为中心,既使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自然环境也是以人的利益为出发点,这有可能加速地球适合人类生存这一时段的提前结束。二是与形形色色的人类中心主义对立的生态中心主义观,它将人与自然置于同等的地位,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否认人类凌驾于自然的特权,在思想领域彻底解决了人与自然地位不平等的问题,但它却忽视了人类对自然环境演变的积极作用,会导致人类对自然环境变化听之任之,有悖人类与自然环境长期共存共同发展的初衷。 吸取了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各自精华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观,既突破了人与自然之间无道德可言的传统观念,承认人与其它生命体都享有同样的发展机会,都是生物圈平等的成员,又强调人在自然环境良性发展中的责任和义务,这不仅是环境伦理学的一大进步,也会促进环境法理念的进化,使之更加科学,更加有利于人类与自然环境和谐、有序、持续、良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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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anny 责任编辑:anny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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