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立法如何应对气候变化?

作者:孙佑海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1-24

决议包括哪些内容?

《决议》的内容可分为6个方面。

1.应对气候变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要机遇和挑战。

《决议》认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人类生存和各国发展。长期以来,我国十分重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1992年6月,我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同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这一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法律。200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了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我国政府制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明确了应对气候变化基本原则、具体目标、重点领域、政策措施和步骤,完善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制,实施了一系列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为保护全球气候做出了积极贡献。

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既是顺应当今世界发展趋势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和历史机遇。必须以对中华民族和全人类长远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根据自身能力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在新的内外环境和条件下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应对气候变化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决议》认为,应对气候变化涉及许多领域,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以保障经济发展为核心,以科学技术进步为支撑,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不断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在新的更高起点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3.采取切实措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决议》认为,要强化节能减排,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要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要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支撑和引领作用;要立足国情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要把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长期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要求;要综合运用经济、科技、法律、行政等手段,全面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各级政府预算要做出相应安排,加大支持力度。不断完善产业政策、财税政策、信贷政策、投资政策,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形成有利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导向和体制机制。

4.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法治建设。

《决议》认为,要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作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立法工作议程。适时修改完善与应对气候变化、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及时出台配套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要按照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推进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要把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工作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之一,加强对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5.努力提高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参与意识和能力。

《决议》认为,要进一步宣传普及保护资源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科学知识和法律、法规,充分介绍和展示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措施和成效。加强对全社会尤其是青少年应对气候变化的教育,提高全民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科学认识,增强企业、公众节约利用资源的自觉意识。

6.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合作。

《决议》认为,气候变化问题是21世纪人类社会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需要国际社会携手合作,共同应对。发展中国家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积极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积极开展政府、议会等多个层面和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加强多边交流与协商,增进互信,扩大共识。坚决维护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益,坚决反对借气候变化实施任何形式的贸易保护。

决议有何特点?

《决议》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提出了要把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作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立法工作进程,适时修改相关法律、出台配套法规等;要求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之一,加强对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

《决议》的另一个特点是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工业革命以来,人类活动特别是发达国家工业化过程中的经济活动是造成气候变化的主要人为因素。为此,《决议》提出,国际社会应携手应对,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基本框架,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应当正视其历史累积排放的责任和当前高人均排放的现实,率先大幅度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切实兑现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转让的承诺。

《决议》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坚决维护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益,坚决反对借气候变化问题实施任何形式的贸易保护,并表示我国将继续建设性地参加气候变化国际会议和国际谈判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显示了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高度重视,彰显了我国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方面进行的不懈努力和坚强信心,是对中华民族和全人类长远发展的高度负责精神的体现。

以节能减排为抓手取得明显成效

除了通过制定和完善立法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我国还有效开展了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法律执行和监督工作,以节能减排为抓手取得明显成效。

2008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同比下降4.59%,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减少4.42%和5.95%。近3年累计,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10.08%,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减少6.61%和8.95%。2006年~2008年,已依法关停小火电2157万千瓦、小煤矿1.12万处,淘汰落后炼铁产能4659万吨、炼钢产能3747万吨、水泥产能8700万吨。

这些工作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做出了积极贡献,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肯定和评价。

今后应怎么去做?

立法执法并重坚持三个原则

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法治建设已经取得很大成效。同时,随着内外环境和形势的发展变化,还需要继续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法治建设,完善立法,强化监督。

应对气候变化涉及许多领域,是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加强完善多方面的立法。

修订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

当前,我国按照国内和国际形势对控制大气污染和应对气候变化提出的新要求,已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计划于近期再次修改。目前有关方面大体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的修订方向:采取有力措施控制燃煤污染和新型大气污染;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制度;完善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等制度;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污染的防治;强化法律责任的规定等。

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研究过程中,有关各方对控制温室气体和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也给予了高度关注。很多专家认为,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

此外,我国还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进程,加入并认真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在国际合作中发挥着积极的建设性作用。这些政策和行动应当在大气污染防治立法中得到体现。为此,建议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中对气候变化应对措施做出原则性规定,以立法形式肯定我国政府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积极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立场和措施。除了通过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来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之外,对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制定气候变化应对特别法的议案,还可以再作进一步的研究。

继续完善节能减排和能源方面的立法

200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了《可再生能源法》修改草案。草案突出强调了统筹规划原则、市场配置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和国家扶持资金集中统一使用的原则,通过完善法律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建议抓紧这项立法工作。与此同时,还应当抓紧出台《能源法》,适时开展《煤炭法》、《电力法》等立法的修订工作,抓紧制定《石油天然气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清洁能源、低碳能源开发和利用的鼓励保障政策。此外,《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一些环保领域的法律和配套法规的修改或制定工作也应当抓紧进行。

健全促进低碳经济、绿色经济和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法律体系

未来我国要继续大力发展绿色经济,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同时,要提高市场准入标准,逐步淘汰落后产能,有效降低单位GDP碳排放的强度,实现低碳发展,建立低投入、高产出、低能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国民经济体系。为此,建议国家继续制定和完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外贸、科技等方面的激励与保障政策,健全必要的管理体系和监督实施机制,完善相应的立法,为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绿色经济和循环经济提供必要的政策基础和法治保障。

总之,建议立法机关和相关机构在今后的工作中,应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的要求,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作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立法工作议程,适时修改完善与应对气候变化、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及时出台配套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依据。

继续加强执法和法律监督工作

在完善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的同时,还将继续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执法和法律监督。具体而言,应当按照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森林法》、《草原法》等与应对气候变化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推进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

同时,建议将政府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工作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领域之一,加强对上述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继续坚持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律框架

气候变化问题是21世纪人类社会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需要国际社会携手合作,共同应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为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奠定了法律基础,是目前最具权威性、普遍性的国际框架。国际社会应当坚持以公约和议定书为应对气候变化的主渠道和有效框架,其他多边和双边的对话机制应该作为对公约和议定书的补充。

即将于今年12月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哥本哈根会议,应当继续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应对气候变化基本框架,进一步加强《公约》和《议定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重点解决减缓、适应、技术、资金问题。其中,特别要强调坚持3个原则:

一是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各国应共同但有区别地履行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二是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实施可持续发展政策。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只有发展经济才能更有效地应对气候变化,也只有走低碳发展之路,积极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才能最终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是坚持技术和资金同举并重的原则。发达国家应率先大幅度量化减排,切实兑现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转让的承诺。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有限,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更为严重,要根据国情,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采取适当的减缓行动,为保护全球气候而共同努力。

当前,落实巴厘路线图的谈判已进入关键阶段,要不要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厘路线图,发达国家要不要继续率先减排,如何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些都使得即将召开的哥本哈根会议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我国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推动哥本哈根会议取得成功。现在关键要看发达国家是否有诚意履行自己的承诺,尤其要看主要发达国家是否做出实际行动,积极应对全球性的气候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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