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生态补偿立法实践

作者:常纪文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5-13
  近年来,各地按照《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制定了一些生态补偿的地方立法。
  浙江省:2005年制定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于2008年制定了《浙江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试行办法》,将生态公益林建设、水库建设、流域水环境质量的提高、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作为公众指标纳入进去。
  山东省:2007年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南水北调黄河以南段及省辖淮河流域和小清河流域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意见》,这一意见是关于生态补偿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退耕(渔)还湿的农(渔)民、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企业、流域内进入城市污水管网实施“深度处理工程”的企业、按治污规划新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企业,以及适用于采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和新工艺进行防治污染,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企业。
  海南省:2009年制定了《海南省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建立健全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第六条规定对于“纳入生态公益林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公益林的规定给予补偿”。
  福建省:2007年出台了《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此办法是为健全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而建立的,主要涉及工业污染整治及防治、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及整治等项目,这一办法主要涉及环境污染控制方面的狭义的生态补偿。
  江苏省:2007年制定了《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此办法主要是针对流域水污染控制而制定的,按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3个方面来设计赔偿标准。同年,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试点方案》,这一试点方案主要是针对环境资源污染损害补偿,其补偿标准也是按照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3项指标来设计的。
  辽宁省:2008年出台了《辽宁省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市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此办法是依据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和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而制定的,其考核标准也是按照化学需氧量等污染因子的考核及其补偿而展开的。
  河南省:2008年出台了《河南省沙颍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主要是针对化学需氧量、氨氮的区域补偿。
  陕西省:2009年出台了《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此办法涉及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植被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发建设管理农村环境保护设施等方面。其第四十条规定:“按照‘谁污染谁付费,谁破坏谁补偿’的原则,逐步建立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制度。”这一制度主要针对断面,即上下游水污染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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