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立法研究与实践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5-13
  国际上生态补偿比较通用的是生态服务付费(PES)或生态效益付费(PEB)。从各国实施PES的具体情况来看,许多案例是围绕森林生态系统的生态服务展开的。国外森林生态补偿除政府支付外,很多情况下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
  在与农业生产活动相关的生态补偿方面,瑞士、美国通过立法手段,以补偿退耕休耕等措施来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欧盟也有类似的政策和做法。
  上世纪50年代,美国政府实施了保护性退耕计划;80年代实施了相当于荒漠化防治计划的“保护性储备计划”;纽约州曾颁布了《休依特法案》,恢复森林植被。
  在这些计划和法案的实施过程中,政府为计划实施(成本)和由此对当地居民造成的损失提供补贴(偿)是重要内容。
  流域保护服务可以分为水质保持、水量保持和洪水控制3个方面。尽管这3种服务相互关联,但通常具有不同的受益人。对这3种流域服务的公共补偿,以及对水质与水量的私人补偿,都有利于上游保护者,特别是当地的一些穷人。
  在流域生态补偿方面,比较成功的例子包括:澳大利亚通过联邦政府的经济补贴,来推进各省的流域综合管理工作;南非则将流域生态保护与恢复行动与扶贫有机地结合起来,每年投入约1.7亿美元雇用弱势群体来进行流域生态保护。
  美国纽约水务局通过协商确定流域上下游水资源与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与补偿标准等。
  在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方面,德国和美国的做法相似。对于立法前历史遗留的生态破坏问题,由政府负责治理。美国以基金的方式筹集资金,德国是由中央政府(75%)和地方政府(25%)共同出资并成立专门的矿山复垦公司负责生态恢复工作;对于立法后的生态破坏问题,则由开发者负责治理和恢复。
  森林生态系统的补偿,主要通过生物多样性保护、碳蓄积与储存、景观娱乐文化价值实现等途径进行。
  欧洲排放交易计划(EU-ETS)与京都清洁发展机制是目前两个最大的、最为人们所了解的碳限额交易计划。
  对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补偿,国外的做法包括:购买具有较高生态价值的栖息地(私人土地购买,公共土地购买);使用物种或栖息地的补偿(生物考察权,调查许可,对野生物种进行狩猎、垂钓或集中的许可,生态旅游);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补偿(保护地役权,保护土地契约,保护区特许租地经营权,公共保护区的社团特许权,私人农场、森林、牧场栖息地或物种保护的管理合同)。
  此外还有限额交易规定下可交易的权利(可交易的湿地平衡资金信用额度,可交易的开发权,可交易的生物多样性信用额度);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交易(企业内对生物多样性保护进行管理的交易份额,生物多样性友好产品)。
  总体而言,国外生物多样性等自然保护的生态补偿基本上是通过政府和基金会的渠道进行的,有时则与农业、流域和森林等的补偿相结合。
  (内容摘自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生态补偿机制课题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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