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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自然和谐与构建和谐社会
作者:孙佑海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31

  和谐社会是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的统一体

  和谐社会既要求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也要求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主要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则是人与人之间和谐的前提与基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两大和谐,即人与人的和谐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人类与自然是矛盾的统一体,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类对自然界的影响与作用,包括从自然界索取资源,享受生态系统提供的生态服务,向环境排放废物;二是自然界对人类的影响与反作用,包括资源环境对人类生存发展的制约,自然灾害、环境污染及生态退化对人类的负面影响。两者之间的关系只有协调在“适度”的范围之内,社会才能正常发展。

  人类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不断深化。自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以来,一系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际法律文件问世,标志着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逐步成为全人类的共识。

  人与自然的不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障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势头迅猛,国家于1996年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取得了重大成就。

  但是,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我们常说以世界7%的土地、8%的淡水养活22%的人口,这些数字本身就凸显了我国的环境资源压力。由于地理和气候的原因,我国的生态系统比较脆弱,一半以上的国土面积不适宜人类生活和生产。我国自然资源虽然总量不少,但人均资源占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维系人基本生存的淡水、耕地、草地、森林资源仅占世界平均水平的1/4、1/3、1/2和百分之十几,支撑经济增长的石油、煤炭、天然气、铁矿石、铜和铝等重要矿产资源,人均储量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也不容乐观。自古以来我国的人类活动强度就远远高于世界上许多国家或地区,根据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研究组估算,我国的人类活动强度比世界平均人类活动强度高出3-4倍。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经济步入“起飞”阶段,持续、高速的经济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使得目前我国的人类活动规模和强度呈现出激增态势,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压力已达到超负荷的临界状态,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安全构成了严峻的挑战,人与自然之间关系日趋紧张,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更加紧张。

  在我国几千年文明史中,人与自然的矛盾从未像今天这样严重,人与自然的不和谐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障碍。

  一是污染问题:2005年,我国废水排放量达到524亿吨,比2000年增加了26%。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居高不下,2005年化学需氧量排放达到1414万吨,超过环境容量800万吨的76%。全国有近三分之一的河流监测断面依然为劣五类水质,失去了使用功能。重点流域的监测断面中,劣五类水质的断面,海河占54%,辽河占40%,淮河虽然经过多年整治,仍然占32%。2005年底,我国相继发生两次特大水污染事件,损失严重。一次是去年11月份,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形成近百公里的污染带,导致松花江两岸上百万人饮水困难。另一次是去年12月份,韶关冶炼厂违规直接排放含镉超标的废水,造成北江及其下游珠江水域严重污染,威胁到沿江居民饮水安全。在大气污染方面,目前仍有40%的城市空气质量劣于国家二级标准。2005年二氧化硫排放量达到2549万吨,超过了环境容量的一倍以上。大量的二氧化硫排放导致了酸雨污染。目前,我国的酸雨区面积已经占到国土面积的三分之一。据最近公布的《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报告》,2004年,我国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118亿元,占当年GDP的3.5%,但这还只是环境损害结果的一部分,如果加入生态退化等部分,将会是一个更加惊人的数字。

  二是生态破坏:1997年黄河断流13次,断流持续时间226天,断流河段最长达704公里;1998年长江发生特大洪水,对长江流域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造成极大的损害;沙尘暴愈演愈烈,范围和损失越来越大,今年春天一夜之间,仅北京城区降尘就达30万吨,全市笼罩在沙尘之中。我国水土流失治理任务依然艰巨,水土流失面积达356万平方公里,亟待治理的水土流失面积有近200多万平方公里。每年新增加的沙化土地面积约3000平方公里,相当于一个中等县的国土面积。地下水下降也日趋严重,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现在华北地区地下水每年平均下降1至3米,华北平原下出现了25万平方公里的地下水漏斗。按照这个趋势发展下去,我国生态安全和食物安全将成为严重问题。

  三是资源趋紧:石油的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我国的能源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我国从1993年开始成为石油进口国,2005年进口石油1.36亿吨,对外依存度达到42.9%。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生产和消费国,煤炭产量超过了世界总产量的三分之一。新中国成立以来,煤炭在一次能源生产结构中一直占70%以上,在消费结构中占65%以上。进入本世纪,我国煤炭消费需求大幅度上升,煤炭产量以年均2亿吨的速度增长,2005年,我国煤炭产量21.9亿吨,占世界总产量的37%。“十五”期间,我国能源消费量增长了8亿吨标准煤。按照这个速度发展下去,连我国的煤炭的自主供应也难以持续下去了。

  四是乱占滥用耕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1978至1993年的15年的时间,我国耕地面积累计减少428.8万公顷,相当于减少了一个四川省的耕地面积,平均每年减少28.6万公顷。1996年我国耕地面积为19.51亿亩,到2003年减到18.51亿亩,7年间净减少1亿亩。到2005年底,我国耕地面积保有量仅达18.3亿亩,人均耕地只有1.4亩,我国已有600多个县人均耕地低于国际公认的0.053公顷的警戒线。

  五是引发社会矛盾:人与自然关系的紧张导致了人与人关系的紧张,一是在征地中,农民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二是因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导致公民和企业之间、区域之间、流域之间的矛盾加深,造成严重的社会不稳定。当前,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纠纷急速上升。据统计,进入21世纪以来,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2005年,全国发生环境污染纠纷5万余起,对抗程度明显高于其他群体性事件。中国已提前进入了环境事故高发期,松花江事件后,全国平均每两日发生一起水污染事故。

  由此可见,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是和谐社会的载体,没有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人与人之间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持久的和谐;没有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我们将逐渐失去家园,中华民族将失去立足的空间,其他一切和谐――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将无从谈起。因此,高度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重视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是关系中华民族生存与长远发展的根本大计。

  依法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我国目前已经制定了以宪法关于环境资源保护的规定为核心、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的一批环境资源法律法规。总体上看,我国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对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求相比,还存在许多不相适应之处。其中主要有:

  一是存在立法空白,有的重要领域尚无法可依,立法步伐有待加快。在发展循环经济、防治土壤污染和化学物质污染、生态保护、遗传资源、生物安全、臭氧层保护、核安全、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监测等方面,还没有制定出法律或行政法规;在环境技术规范、环境基准和标准体系上,也还存在着一定的制度空白。二是部分立法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目标不相协调。科学发展观为环境资源立法确立了新的指导思想,提出了新的制度需求。很显然,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由于历史的局限很难完全适应这个需要。因此,应当对现行环境资源法律的作用进行评估,发现不适应的部分,及时加以修改。三是许多现行法律缺乏力度。由于历史的原因,相当一些环境资源法律中,宣言性规定多,实质性规定少;实体性规定多,程序性规定少。由于部门之间争权夺利等原因,立法时对相当一部分条款不得不作模糊处理,这就导致制定出来的若干法规既无大错,亦无大用,被人戏称为“豆腐法”。四是配套法规的制定跟不上需要,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在已经公布的二十六部环境资源法律中,被要求制定实施细则的规范共计一百四十多条,而目前已经制定出来的配套法规和规章加起来尚不足百条,平均完成率不足70%。另一个突出问题是:很多配套规范性文件都是在法律实施很长时间后才姗姗出台,造成法律的长时间虚置。五是调查研究不够深入,人民群众参与不足,致使有的制度设计不够公平合理。

  为了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我们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和改善环境资源法治建设。当前应特别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在立法工作中注意做好“三个结合”

  第一,环境资源立法要与其他相关立法相结合。为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制定专门的环境资源法律是十分重要的,当前这方面的工作应抓紧进行。与此同时,在制定其他法律时也要注意体现资源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只有各项法律协调一致合力发挥作用,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才能实现。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当前需要研究制定或修改的环境资源法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资源能源节约方面,研究制定循环经济法、能源法、原子能法,修改节约能源法、电力法、煤炭法等;第二,污染防治方面,研究制定或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第三,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研究制定或修改自然保护法、海岛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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