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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伦理学概论(上)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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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伦理学概论(上)
http://www.eedu.org.cn    作者:侯起秀    文章来源:水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0

  [摘要]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人类对资源的利用和对大自然的改变日益加剧。在这种背景下,伦理问题研究日益引起国内外的关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科学的进步与发展并非都是符合伦理的,把科学和技术的伦理问题列为其优先研究的领域之一,并于上世纪末成立谈水资源利用研究小组。该小组经过长期研究提出研究报告,本文即根据该小组的报告编译而成。本文对水伦理问题的研究范围、水伦理问题研究的社会背景、水资源的利用形式、水资源与地球循环系统和水资源管理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对探讨我国的水资源管理中的伦理问题,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可持续发展的水资源利用和管理模式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 水资源 利用 管理 伦理 道德 可持续

  1. 水伦理问题的研究范围

  1.1 伦理问题是世界性的难题

  在伦理道德问题上形成一致性意见不是件容易的事情,但它不是不可能的。对于一般的人权问题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至少可以根据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的基本原则,对不同的形势和条件进行研究和评价。不同的文化背景往往有着不同的伦理道德观念。在西方国家,人们一般把最终形成的法律作为自己的伦理道德行为准则;在非西方国家,人们也可能把得到大家认可的带有宗教色彩的行为习惯作为自己的伦理道德行为准则。有学者已经从人类学角度分析了综合东西方特点形成一个全世界都遵守的伦理道德行为准则的突出问题。他研究了一般标准和个别案例之间的差异后,指出关键问题是不同生活区域的人们在伦理道德价值取向上存在不同的认识,而这是形成全世界一致的行为准则和处理人与人关系之间的中间媒介。全世界一致的行为准则、人们的伦理道德价值取向和处理人与人关系,这三个层次对于我们研究水的伦理道德问题都很重要。

  最近,不同人种和宗教对水资源管理产生影响的问题日益明显。以下这个例子就足以证明。1992年1月在爱尔兰都柏林召开的世界水资源和环境大会形成的意见成为后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世界环境和发展大会形成的4条指导原则的基础。指导原则指出:

  水资源在使用过程中有经济价值,应该承认这种价值并把水资源的利用作为一种经济活动。理解这一原则的关键是,承认每个人都有权以可以承受的价格得到干净的饮用水和卫生条件并把此作为基本人权。

  其余的几条原则与淡水的利用密切相关,指出:

  过去不承认水资源的经济价值已经导致水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破坏。把水作为商品进行管理是提高利用效率和公平利用的重要途径,也是鼓励保护水资源并维持采补平衡的重要手段。

  不幸地是,这种把水资源作为商品的描述在伊斯兰国家掀起了轩然大波,因为伊斯兰教的《可兰经》把水描述为万物之源,神赐的免费的礼物。如果事前能够预知这种强烈的反应,措词将可能改写为所提到的供水服务是一种经济活动,如此强烈的反应可能也就不会发生。许多有着其他传统文化背景的人们也可能更乐意接受一种能够产生较少联想的措词,例如在表述市场在水资源管理中作用观点的时候,表述为在水资源利用中市场力量应该扮演一种战略性的决定性的作用,就不如改为更容易接受的表述形式:在水资源利用中市场力量应该扮演一种为实现原来既定战略目标的工具。

  都柏林会议6年后的1998年6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21世纪初期世界水资源问题大会上发生了一场激烈的辩论,来自伊斯兰国家的代表在大会讨论过程中攻击都柏林会议提出的原则与《可兰经》把水作为神赐的免费的礼物的表述相矛盾。1998年12月这个问题在约旦首都安曼举行的伊斯兰国家水资源管理讨论会上进行了详细的研讨。在后来公开出版的报告中有两章写的十分中肯。一是第二章“伊斯兰水管理与都柏林会议提出的原则”,一是第八章“水权和水交易:伊斯兰观点剖析”。在第二章中得出了都柏林会议提出的4项原则与伊斯兰哲学相一致的结论;在第八章中论述了神的资源基础所有权的概念与人类的资源管理所有权的概念之间的差别,指出人类在对私有财产、有限公共财产和完全公共财产的管理所有权上存在着差别。这些问题成为正在进行的大讨论的议题。在我们面对全世界不同文化背景的芸芸众生,试图明确地表述一种能够使大家普遍接受的全世界的伦理道德概念的时候,这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1.2 环境伦理的背景

  在开始研究水的伦理道德问题的时候,可以收集到一些类似的与环境伦理道德有关、探讨伦理道德与经济相互作用以及其它类似问题的研究成果,从中得到启示。研究水的伦理道德问题应该考虑借鉴已有的研究一般的环境伦理道德问题的成果,虽然两者间存在明显的不同。我们可以把过去几十年对环境伦理道德问题的探讨特别是重要的结论作为我们研究并形成水的伦理道德体系的起点。环境伦理道德的概念以及研究环境伦理道德学形成的一些术语相对于一般的社会伦理道德的概念是很新颖的。

  1949年利奥波德在发表的论文“土地的伦理道德问题”中,第一次表述了与同时代的西方学者很近似的环境伦理道德的概念。他把过去表述个体之间关系的伦理道德概念扩展到表述个体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伦理道德概念。他强调指出把伦理道德概念扩展到研究土地利用当中是“人类进化的体现和保护生态的必然”。在他新颖的“土地伦理道德”观的冲击下,原来的伦理道德的界线很快被突破。土地伦理道德的概念包括与土地有关的所有物质,如土壤、水、动植物等。利奥波德认识到伦理道德在保护生态环境中极其重要的作用,指出“我们不能够因为道德的不受惩罚而使我们的地球毁灭”。1989年来自东西方的众多专家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集会,有科学家、工程师、律师、哲学家和历史学家,讨论环境伦理道德问题。从他们写给当年的经济峰会报告的标题可见会议研讨的内容十分广泛:地球管理员的职责、环境立法、生命质量及其多样性、共同的地球、科学研究的作用和环境的地位。

  莰里卡特对文化的多样性导致研究环境科学和环境伦理道德问题方法的不一致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于1994年提出研究成果。这项学术成果分章分别介绍了西欧、南亚、东亚、玻利尼西亚、美洲土著、南美、非洲和澳大利亚的文化背景和价值取向。他根据对自然的保护状况、同情心、自我实现和与自然的亲近程度等,追根溯源,分析了不同文化背景的研究方法的根源。不同文化间的差异是十分重要的因素,必须认真予以考虑。用西方人的价值观来研究其它文化背景下的伦理道德问题,就可能得出错误的结论。我们研究的是全世界的水伦理道德问题,必须避免这种错误。

  1.3 构建水伦理体系

  根据上述,有关水的伦理道德问题与有关环境的伦理道德问题存在很大差异。首先,根据人们健康状况、粮食生产、经济发展、灾害死亡人数、移民数量和经济损失程度等因素,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对水资源管理问题有所认识和了解。因此,公众和决策者会对研究水伦理道德问题予以支持,而不需要像利奥波德等或者环境保护者那样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也不需要环境伦理学那样把以前的概念扩展到土地、动植物等,才能够使众和决策者认识和理解。研究者或许对伦理道德的基础理论研究能够在水灾援助上有所贡献持有不同看法,但是公众对水灾援助要求的反应要比环境保护的类似要求的反应要强烈得多。在最近几十年公众对偏远乡村的救灾援助工作的热情不断增加,这很大程度上归功于电视等传媒对灾害的报导。的确,电视扩大了人们的视野,而使我们不在局限于自己生活的区域。

  增加预防灾害措施的经费,而不是减轻灾后的影响范围,这个问题很大程度上依赖对风险的正确评估。由于水资源管理问题的复杂性,尤其是公众对与水有关的灾害高度关注,对风险的评估往往是困难的和不确定的。如果我们能够认识到风险即将到来,就会以坚决的态度很快做出决策,而不是等到灾害降临。但是,由于我们的认知水平,对于小概率事件认识灾害和发生灾害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距离。这就提出一个伦理道德问题:对于一个负责任的决策者是不是应该使他们自己和公众更加准确地知道与灾害的距离。

  解决认识灾害和发生灾害差距产生的问题,客观要求水利专家和伦理专家共同合作,努力为决策者提供指导方针。在原子能、生态和基因工程等领域这样的努力已经开展,回顾已做的工作,可以成为我们工作的良好开端。

  1.4 个体的角色

  如果我们真正关心伦理道德问题,对任何伦理道德问题都应该能够做出适当的反应,这是衡量每个人的态度和行为的基本方法。这可以根据每个人所在的不同规模的集体、关系的远近程度,构成的各种背景,不断加以训练。它们包括:个人与个人的关系、家庭关系、邻里关系、工作关系、当地和政治组织以及所在区域形成的广泛的社会关系,最后包括与整个人类的关系和与整个生命世界的关系。从目前情况看,讨论范围仅限于考虑每个人、在较大的社会结构中的团体和政府对伦理道德问题应该承担的一般责任。

  不论什么形式的伦理道德的基本要素都是:①具有一系列被接受的伦理道德准则;②个人对发生事件形势的理解;③根据伦理道德准则对事件进行分析并做出判断。每个人可接受的伦理道德准则体系是多种多样的,它们或者来自权威的理论,或者来自对实际事件的经验总结,或者来自上述二者的结希牵谇懊嫖颐且丫澜⑺桌淼牡赖伦荚蚶阎刂亍T谝桓龈ǖ纳缁嶂心承┎缓昧⒎ǖ牧煊颍蝗衔捌渲匾凸惴航邮艿囊恍┞桌淼赖伦荚蚴导噬戏⒒幼欧傻淖饔谩R恍┞桌淼赖伦荚蛟诓煌幕尘暗墓冶还惴航邮埽灾劣诔晌诙喙仪┦鸬墓侍踉嫉淖槌刹糠帧8鋈说穆桌淼赖掠肽切┎槐恍唇曳苫蚬史傻奈侍庥泄兀饩稣庑┪侍獾耐揪毒褪怯τ寐桌淼赖伦荚颉?/p>

  有人试图给那些基于几乎被全人类接受的伦理道德准则的行为下定义。例如,1977年亚瑟在阐述有关世界饥饿问题时指出:

  如果我们有能力预防无辜的死亡,但是比较了道德的重要性后我们没有做任何实质性贡献,那么我们应该在精神上予以帮助。

  理解这个定义的关键是“实质性”,因为“实质性”可能与其它更高级的道德准则相联系,例如,个人对于自己家庭的责任等。下面的定义是辛格于1972年所下,它涵盖了其它物质短缺和灾害的影响。

  如果我们有能力预防坏事的发生,但是比较了道德的重要性后我们没有贡献任何东西,那么我们应该在精神上予以帮助。

  这两个定义又带来了前边提到的第二个要素的问题:个人对发生事件形势的理解。

  从对包括水的伦理道德问题性质的讨论,可以很清楚地知道认识风险是极其复杂的问题。然而,这是一个必须面对和阐明的问题,因为那些水利专家们认为通过防汛准备提高管理和减灾水平远比张贴告示等更加有效和经济。这就产生了两个道德责任的问题。第一,对于水利科学家和工程师以及其它方面的专家,他们受过专业训练,具有丰富的水利经验,有责任向公众提供对问题最精确的分析结果和当地最容易遭受洪水袭击的确切位置。最重要的是可靠的数据和各学科专家的研究结果。第二,对于当地政府和国家政府有责任让公众知道这些专家研究的主要结论。

  采用以前不向公众提供风险程度信息的方案,不采用基于科学认识并向公众及时通报风险程度信息的方案,这种方法被认为过于简单化,因而危机四伏。1981年李在伦敦皇家学会陈述了关于公众对风险的认知问题。他最后指出:

  我认为我们必须得出结论,公众对风险的认知与所谓的目标风险评估并不相同,而是对合理性的必要补充,我们应该与公众一道努力工作。

  很清楚需要进行真正的平等的对话,这是温尼在1991年论述该问题时的部分内容。

  实质上需要科学家和公众进行相互尊重、平等的对话交流。由于科学家向公众提供了大量有用的知识和信息,公众能够提出有价值的建设性意见,吸纳公众意见并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就足以证明这一点,当然公众对此感到十分满意。

  再次重申,我们发现对于水的伦理道德问题具有不可回避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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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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