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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市场扎根中国应立法先行

发布日期:2012/2/27 0:39:55 作者:王昊 出处:新金融观察报

  随着全球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关注逐渐升温,市场机制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中的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碳排放交易在全球范围内也成热门话题。

  所谓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去实现其减排的目标,从而以相对低廉的成本达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

  国际碳交易市场主要分为两大类,即强制性碳交易市场和自愿碳交易市场。强制性碳交易市场的主要目的是为完成相应的承诺目标,交易机制包括《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CDM)、排放贸易(ET)和联合履约(JI)三种。

  EU-ETS便属于强制性碳交易,有30多个欧盟国家参与,可以称得上是全球最主要的碳交易体系。从2005年到2007年为第一阶段,2008到2012年为第二阶段,2013到2020年为第三阶段。在各个阶段,每个成员国都有减排目标,并且按照指定的要求提交国家分配计划,将排放控制总量及各相关主体分到减排配额,以国家分配方案(NAP)的形式上报给欧盟委员会。如果参与EU—ETS的企业未能自己或通过交易完成其规定的减排任务,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美国的区域温室气体行动计划(RGGI)和即将在2013年开始的加州碳交易市场也属于强制性碳交易的类型。RGGI由美国东北部的十个州参与,旨在以2000年排放水平为标准,到2018年年底减少区域内10%的温室气体排放,该交易体系已经于2009年启动实施。

  根据备受争议的加州AB32法案,加州的总量控制和碳交易市场也将于2013年启动,首先加入该机制的是电力行业和水泥等高排放量的工业行业,根据法案,到2020年,加州计划比2008年的温室气体排放减少5000万吨。此外,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也即将在国内开展强制性碳交易,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CDM是针对《京都议定书》附件一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减排单位转让。由于发达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进一步减排的成本高,难度较大。而发展中国家能源效率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也低。这导致了同一减排量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形成了价格差。发达国家有需求,发展中国家有供应能力,CDM由此产生。而JI和ET是发达国家之间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

  自愿碳市场是企业或者个人为了展现其良好的社会形象,以社会责任为出发点,自愿购买碳减排量而形成的。国际上基于配额的自愿碳市场主要的交易平台是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CCX成立于2003年,是全球第一个也是北美地区唯一自愿性参与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并对减排量承担法律约束力的先驱组织和市场交易平台。交易所的会员自愿但从法律上联合承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CCX要求会员实现减排目标,即要求每位会员通过减排或购买补偿项目的减排量:实现在2003-2006年间每年减少1%的排放量;并保证截至2010年,所有会员将实现6%的减排量。但由于自愿减排价格的低廉,2010年7月起,CCX母公司被美国期货交易集团洲际交易所收购,结束其开展8年的碳交易。

  制度建设待完善

  中国是从CDM项目开始对碳市场逐步了解并介入的。2004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外交部颁布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进入有章可循的新阶段。到今年2月份,我国已有725个CDM项目,共获得约5.2亿吨减排量签发。

  除CDM项目外,自愿减排项目在国内也如雨后春笋般大规模展开。不过,无论是交易量、交易价格、交易所的规模,还是自主研发交易的标准数量等各方面都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国内最早成立的交易所有京、津、沪三家,交易规模相对较大。此外,已宣布成立的碳交易所的还有山西、武汉、昆明、深圳、辽宁、河北、深圳、杭州等多个城市。

  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7个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目前这7个省市陆续完成了碳排放交易实施方案的初稿,初步计划是2013年启动相关试点交易。

  与区域碳交易建设相比,自2009年以来,《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这一规范国家自愿碳交易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正在研究起草中。《办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国内自愿碳交易市场,提振市场信用使其运行更为有效。2011年12月1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从政府出台的各种政策和方案等可以看出,碳排放交易和碳市场已经在中国深入人心,并成为中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的发展趋势的重要手段。但是,碳交易在中国健康良好的发展还需要一定的条件,可以借鉴相应的国外经验和做法。

  首先,碳交易在中国的发展要有明确的相关立法,确立碳排放交易的合法性,使碳交易和碳市场有法可依。其次,要建立规范的规章和制度,让碳市场规范的发展。保证我国碳交易的自由、公平并实现相应的减排目标。应该为碳交易设立市场的准入制度、相关的管理制度、信息报告制度、监督制度等。碳交易的参与者众多,包括买卖双方、第三方服务性企业、规则制定者、监管者等,应规范相关主体行为,使碳交易在我国能得到健康、持续的发展。

  再者,我国现有的大多数碳交易所均处于有场无市的状态,因此,应开展碳交易的深入研究,发现已有排放权交易市场、碳交易所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的原因,以便调整相关政策和制度安排,从而为碳交易的建立和发展创造条件。政府赋予企业相应的碳排放约束指标,并对其监管是产生碳交易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约束,碳排放权也不会成为稀缺资源,因此交易很难产生。如果只依赖于自愿的减排和交易行为,交易的规模将会很小,未来的发展潜力也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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